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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1刑初123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5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豫0621刑初123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受賄罪。

??h人民檢察院以浚檢職務犯罪檢察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永生、張文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h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中共??h水利局黨組成員、??h水利局總工程師的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價值共計98181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99000元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向其負責的??h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承包商蘇某提出需要購買一輛轎車,蘇某表示同意為其購買,幾天后趙某某聯(lián)系蘇某到鶴壁市淇濱區(qū)鶴壁寶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訂購一款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并由蘇某繳納定金3000元人民幣。2018年10月28日,趙某某聯(lián)系蘇某提取車輛,蘇某安排藺某與趙某某一起提車,由藺某將剩余車款81900元人民幣付清。當日,趙某某將該車由鶴壁市淇濱區(qū)駕駛到??h后,提出由藺某為該車辦理登記手續(xù),后藺某為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并交納購置稅、車船稅等費用共計8281元人民幣。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浚縣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治理項目期間,工程承包商車煥朝提出該工程土方計算有誤,要求重新核算,趙某某向其索取“復核費”5000元人民幣。2017年上半年,趙某某以為車煥朝制作該項目工程結算資料為由,于當年7月份向車煥朝催要費用并提供銀行賬戶收取車煥朝5000元人民幣。

3、2016年底,被告人趙某某負責“??h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期間,采用詢價的方式委托姜某(借用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代理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趙某某為收受財物向姜某提出可以代為編制該項目“招標控制價和項目清單”,姜某同意。2016年12月份,趙某某和王某2(浚縣水利局工作人員)編制了招標控制價(送審稿)交給姜某,由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預算員簽字蓋章完善后送??h財政局評審。事后,趙某某收受姜某30000元人民幣,將其中10000元人民幣分給王某2。

該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姜某為感謝趙某某的關照,并希望在“委托單位評價表”中得到??h水利局的好評,送給趙某某10000元人民幣。

4、2014年2、3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h高標準糧田提升工程期間,因該工程是未批先建工程,其在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過程中,預收施工方張某1、王某3借用企業(yè)資質(zhì)等費用共計78600元人民幣。后趙某某以需要其制作預算、結算資料的名義扣留6000元人民幣。事后,張某1、王某3表示將預收費用中的7500元人民幣送給趙某某。

5、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負責??h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治理工程的職務便利,介紹陳某擔任工程承包商車煥朝、張某2、史某的資料員,后收受陳某5000元人民幣。

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南水北調(diào)征遷工作期間,通過向??h住建局打招呼,介紹藺某承攬了南水北調(diào)征遷工程相關的??h城區(qū)黃河路南段污水管道遷建工程,后向藺某提供銀行賬戶收受藺某15000元人民幣。

7、2011年、2012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趙某某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高某2000元人民幣。2017年上半年,趙某某以為高某制作投標預算資料的名義收受高某8000元人民幣。

8、2012年至2017年,趙某某分5次收受其負責工程的承包商張某2共計價值4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

9、2017年、2018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趙某某分兩次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趙某2共計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超市購物卡。

10、2013年10月,趙某某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張某34000元人民幣。

趙某某在浚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期間已退出全部贓款。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照片);銀行交易明細等相關書證;證人高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郭永生辯護意見:被告人趙某某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因此,起訴書指控的第1、2、3、4、7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5起事實不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屬于自首;積極退贓,沒有前科,當庭自愿認罪認罰,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辯護人張文有辯護意見:趙某某屬于初犯,沒有前科;被告人不僅存在坦白情節(jié),還存在自首情節(jié);因為被告人具有職務和技術的雙重身份,本案的這種結果不存在給國家及本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也不存在通過他給別人做預算或者控制性預算導致本案的工程價提高或者工程質(zhì)量降低或其他情況,或者說作為謀取利益的目的,同時也沒有給國家造成極大的危害;被告人究竟是利用職務之便還是利用工作技術專業(yè)知識的便利應當有所區(qū)別。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中共??h水利局黨組成員、??h水利局總工程師的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價值共計98181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99000元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向其負責的浚縣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承包商蘇某提出需要購買一輛轎車,蘇某表示同意為其購買,幾天后趙某某聯(lián)系蘇某到鶴壁市淇濱區(qū)鶴壁寶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訂購一款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并由蘇某繳納定金3000元人民幣。2018年10月28日,趙某某聯(lián)系蘇某提取車輛,蘇某安排藺某與趙某某一起提車,由藺某將剩余車款81900元人民幣付清。當日,趙某某將該車由鶴壁市淇濱區(qū)駕駛到??h后,提出由藺某為該車辦理登記手續(xù),后藺某為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并交納購置稅、車船稅等費用共計8281元人民幣。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明趙某某于2012年10月份,向其主管工程項目的承包商蘇某主動提出需要購買一輛轎車,蘇某同意,后趙某某聯(lián)系蘇某一起去鶴壁新區(qū)選車、訂車。二十多天后趙某某又通知蘇某購買車輛,其和蘇某安排的藺某去鶴壁提取車輛后,又要求藺某為其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的情況。

2、證人蘇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份,趙某某見到蘇某說“孩子準備結婚,看看能不能給我弄輛車”。當時蘇某正在做趙某某主管的工程項目,為了和趙某某處好關系,就同意了。半個月后趙某某打電話一起去看車、訂車。交過定金后二十多天,趙某某又電話通知去提車。蘇某不是很情愿給趙某某買車,就安排藺某和趙某某去提車。蘇某2010年和2011年以“河南潤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中標趙某某主管的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

3、證人藺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蘇某給了自己四萬元現(xiàn)金,并安排其先墊付購車尾款,其跟趙某某到鶴壁付車款提車的情況。后自己刷卡支付41900元,車輛購置稅和保險費7000多元。幾天后蘇某把自己墊付的49000多元轉(zhuǎn)到了自己的賬戶。

4、證人趙某1、王某1、孫某的證言。證明趙某1于2013年8月份舉行婚禮,趙某某交給其一輛悅達起亞轎車,該車登記在孫某的名下。

5、書證。

(1)??h2010、2011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招標中標通知書、協(xié)議書、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相關憑證。證明趙某某、蘇某稱的蘇某2010年和2011年以“河南潤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中標趙某某主管的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

(2)鶴壁寶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據(jù)、機動車強制險保險單、鶴壁市稅務局第二分局查詢單、孫某身份證復印件、證人趙某1提供的所有人為孫某的機動車行駛證、鶴壁市車管所提取的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藺某銀行交易明細、涉案悅達起亞轎車照片。證明涉案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裸車金額84900元,定金3000元,藺某刷卡41900元以及該車辦理強制險、繳納稅款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h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治理項目期間,工程承包商車煥朝提出該工程土方計算有誤,要求重新核算,趙某某向其索取“復核費”5000元人民幣。2017年上半年,趙某某以為車煥朝制作該項目工程結算資料為由,于當年7月份向車煥朝催要費用并提供銀行賬戶收取車煥朝5000元人民幣。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2016年7、8月份,車煥朝到我辦公室找我,說給他計算的施工土方量不準。要求重新核算一下,我就說我給核核吧,別找別人了,但是你得拿5000塊錢。當時車煥朝就同意了。然后我就根據(jù)竣工圖在電腦上給他核了一下,結果和之前計算不錯。然后,我就把車煥朝叫到我辦公室,給車煥朝說,我核算過了,不錯,兌現(xiàn)那5000塊錢吧。當時車煥朝隨身掏出了5000元給了我。當時辦公室就我們兩個。

做決算的事我記得是在2016年底或2017年初,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催他交2013年浚內(nèi)河工程結算書,車煥朝一直沒交。一天,我把他叫到辦公室問他,他說他沒有做結算的人,說讓我給他做做,給我弄個辛苦費,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利用了兩天的時間幫他做了竣工結算書,并給了他。做過以后,他一直也沒有給錢,我就向他催要,并給了他我的中國銀行的一個賬戶。2017年7月份的一天,他就給我的中國銀行賬戶上轉(zhuǎn)了5000元錢。

我沒有給車煥朝說要多少錢,是車煥朝他決定給我轉(zhuǎn)的5000元??⒐Q算書按照工程要求是由施工企業(yè)有資格的預算員做,我沒有在施工企業(yè)任職,按規(guī)定是沒有資格做的。我做的不能直接使用,需要車煥朝拿到施工企業(yè)蓋上他們有資格的造價員的章才能用。就是從形式上認為是從這個公司有資格的造價員做的。

我作為業(yè)主代表,主管這個項目的,不應該給我主管的這個項目的施工企業(yè)核算土方、做結算書,更不應收他們給的錢。收他們的錢就會影響到我們之間的關系,他們也想通過這種方式和我處好關系,便于以后能夠給他們提供更多的關照。

2、證人車煥朝的證言:2013年秋天,我以“開封黃河水利水電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中標??h水利局浚內(nèi)河工程1標段,該工程于2014年春天開工,2017年年底工程款才結清。2017年春天,我以“江西晶太水利水電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中標??h水利局浚內(nèi)河工程3標段,工程于2016年8月底開工,2018年7、8月份完工。

我是在2014年浚內(nèi)河工程1標段施工過程中認識趙某某的。趙某某負責??h水利局浚內(nèi)河項目工程,經(jīng)常到工地上檢查。

2016年7、8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在整理浚內(nèi)河項目資料時,我發(fā)現(xiàn)我承包的一標段施工土方工程量??h水利局給我算的少了。我就去??h水利局找到趙某某,向他反映了該問題,要求他重新核算,趙某某說“如果你認為給你算的少了,我可以安排人重新核算,但是核算土方你得出個錢。”我問他得多少,趙某某說得拿5000元錢。我就答應了,過了一段時間,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土方重新核算的結果出來了,讓我?guī)?000元的核算費去辦公室找他,我在??h水利局后院東二樓趙某某辦公室找到他,趙某某見到我說“老車,上次你說的土方實際測量的結果出來了,我們水利局核算數(shù)量沒錯,你把5000元的測量費給我吧?!蔽揖蛷陌锬贸?000元錢給了趙某某,然后我就走了。

2013年冬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趙某某通知我到到浚內(nèi)河項目指揮部開會,我到指揮部后看見現(xiàn)場的人有:趙某某、2標段的老板“老七”;3標段的老板張某2,還有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后來知道他姓陳,是淇縣的),趙某某說“我給你們找了一個資料員,他叫“小陳”,會做施工竣工資料,具體做資料的費用咱們商量商量。”然后我和趙某某、“老七”、張某2、“小陳”就價格問題商量了一會兒,我們最終商定:三個標段的施工、竣工資料由“小陳”來做,每個標段收取費用15000元,三個標段共45000元。后來“小陳”給我做的竣工資料拿到總監(jiān)理處總是不合格、無法通過。

后來我通過打聽本地人知道該工程的總負責人趙某某也能做這些資料,他做的資料能夠通過,于是我找到趙某某,讓趙某某在“小陳”做的竣工決算資料基礎上補充完善,又讓趙某某幫我做了結算資料,趙某某做的竣工結算資料都順利通過了。2017年7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要資料費,讓我給他轉(zhuǎn)過去5000元資料費,然后他發(fā)給我一個銀行賬號,我就在趙某某提供給我的銀行賬號上轉(zhuǎn)了5000元錢。

趙某某是??h水利局浚內(nèi)河工程項目的“甲方代表”,也就是項目工程管理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工程質(zhì)量、工程安全等工程實施全程監(jiān)督管理以及工程驗收。當時趙某某給我們推薦的“小陳”做的竣工決算資料拿到工程總監(jiān)理處審批不合格,不能通過,為了能順利通過,所以我只有找趙某某做竣工結算資料。

當年我承包的??h水利局浚內(nèi)河工程項目1標段,讓“小陳”整理所有竣工決算資料,給了“小陳”15000元,結果資料拿到總監(jiān)理處總是不合格、無法通過,后來我專門又給“小陳”增加了1000元費用,一共16000元,結果最后還是不行,我只好聽別人的話找到趙某某,讓他幫我在“小陳”做的資料上修改、完善,做好以后我給了他5000塊錢,最后趙某某做的資料確實管用,順利通過各項工程驗收。

3、??h浚內(nèi)河黎陽鎮(zhèn)段治理工程3標段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證明車煥朝證言以江西晶太水利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包的??h水利局工程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三、2016年底,被告人趙某某負責“浚縣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期間,采用詢價的方式委托姜某(借用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代理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趙某某為收受財物向姜某提出可以代為編制該項目“招標控制價和項目清單”,姜某同意。2016年12月份,趙某某和王某2(??h水利局工作人員)編制了招標控制價(送審稿)交給姜某,由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預算員簽字蓋章完善后送??h財政局評審。事后,趙某某收受姜某30000元人民幣,將其中10000元人民幣分給王某2。

該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姜某為感謝趙某某的關照,并希望在“委托單位評價表”中得到??h水利局的好評,送給趙某某10000元人民幣。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我主管的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批下來以后,開始確定代理公司準備進行招投標。當時確定的是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來代理該項目的招標工作。一天,姜某到我水利局辦公室找我,商量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這個項目下一步招標工作如何進行,當時辦公室就我自己。在交談中提到了招標控制價和清單編制的事,我就問了他一句你有沒有人編制招標控制價和項目清單。他說沒有。我又說,我也能編制。姜某就說那就讓你編吧。說定以后,我就和王某2商議如何分標的具體事宜。我做好以后讓王某2復核了一下,然后就給了姜某。后來經(jīng)過財政局評審后,就進行了招標。招投標過程中雖然也有人提出質(zhì)疑,但是我們業(yè)主和代理公司以及監(jiān)督單位很快給解決了。招投標結束后,大概也就是在2017年初,姜某來到我辦公室找我,當時辦公室就我自己在。姜某說這次招投標比較順利,感謝我們業(yè)主配合,也希望我們業(yè)主能給他們一個好的評價。說著給了我1萬元(都是100元面值的),然后他就走了。

在給過我感謝費以后沒有多久,在2017年2、3月份的一天,姜某又到我辦公室找我。見面后,姜某說他從中標企業(yè)那收了點招標控制價和清單編制費,說給你們吧。我說你去交給王某2吧。然后姜某就下樓把錢給了王某2了。后來,王某2拿著3萬元現(xiàn)金到我辦公室找我,當時辦公室就我們兩個人,王某2說這是姜某給的清單編制費。然后我給王某2說一人一半吧,王某2說主要是你干的,我要1萬就行了,他就給了我2萬,然后,他就走了。

因為工程前期分標是我和王某2做的,我對工程比較了解,編制好的招標控制價和項目清單需要我們業(yè)主配合通過財政局評審,招標過程中很多方面也需要我們業(yè)主方配合。另外,姜某為了和我搞好關系,便于以后招標工作的開展,因為他長期干招投標代理的。所以,才讓我們編制了清單,也是想讓我們得個錢。

2、證人姜某的證言。證明借用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代理趙某某主管的項目,趙某某提出編制招標控制價清單和工程量清單,為了和趙天明處好關系就同意了,后收取編制費31000多元,交給趙某某30000元;為了感謝趙某某并為了業(yè)主單位能對自己有好的評價送給趙某某10000元。

3、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姜某借用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代理,趙某某是??h水利局該項目的主管領導,王某2是該項目的具體負責人。

4、證人王某2的證言:我協(xié)助趙某某負責過??h水利局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清單編制意思是工程標段包含的項目類別,工程量單價。按照規(guī)定項目清單是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編制的,編制項目清單也需要資質(zhì)。

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的清單是我和趙某某編制的,在編制的過程中以趙某某為主,我輔助。按照規(guī)定這應該是代理機構的工作,編制項目清單是有費用的,一般情況下,我們業(yè)主單位要對工程進行分標段,我們掌握著工程的具體情況,代理公司要根據(jù)我們的分標情況來編制招標項目清單。所以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這個工程的項目清單是趙某某提出要給代理機構做的,我們有現(xiàn)成的資料,做起來比較方便。另外一個,姜某同意讓我們做也能通過讓我們得個錢,給我們處好關系,代理公司在代理招投標過程中離不開我們業(yè)主單位的配合。到最后代理公司想讓我們業(yè)主單位給一個好的評價,便于以后他們能更好的開展代理業(yè)務。這個工程項目清單我和趙某某編制好后,由趙某某發(fā)給招標代理機構,然后具體咋弄我就不清楚了。后來代理機構的姜某給了我們30000元現(xiàn)金,我把這30000元現(xiàn)金給了趙某某,后來趙某某給我分了10000元,他要了20000元。

我們只是編制,編制好以后還需要代理公司再蓋上他們公司有資質(zhì)的造價師的章,從形式上看是代理公司自己做的。

5、書證:

(1)??h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發(fā)展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招標公告、??h水利局委托書、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委托單位評價表。證明??h水利局是委托方,受托方是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單位評價是“優(yōu)”。

(2)招標控制價(送審稿)。證明趙某某編制的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四、2014年2、3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h高標準糧田提升工程期間,因該工程是未批先建工程,其在補辦招投標手續(xù)過程中,預收施工方張某1、王某3借用企業(yè)資質(zhì)等費用共計78600元人民幣。后趙某某以需要其制作預算、結算資料的名義扣留6000元人民幣。事后,張某1、王某3表示將預收費用中的7500元人民幣送給趙某某。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張某1和王某3干的這兩個標段的工程是在沒有批資金的情況下先墊資干的,后來工程基本結束了,資金才到位,需要補有關招投標手續(xù),才能把資金支付給施工單位,也就是才能給張某1和王某3。當時完善招投標手續(xù)是按照邀標的方式辦的,邀標要求每個標段項目投標不少于三家施工企業(yè),所以完善資料就需要給張某1和王某3的工程每人最少找三家有資質(zhì)的企業(yè),并且還需要給他們做三套投標預算和給其中的中標公司做一套結算,所以,讓他們出資料費時,我就每個人給他們加了3000元做預算和決算的錢,打算我來幫他們做預算和決算。

剛開始讓他們兩個每人給我轉(zhuǎn)39300元錢完善資料費時我沒有說,只是給他們說一共需要這么多錢。但是后來手續(xù)都完善了后,我分別給他們兩個都說了,我說完善資料每個人我扣了3000元,是我中間做預算、決算資料的錢。另外,每個人還應該再退給他們3750元。我說要把這3750元退給他們兩個時,他們都說不要,讓我留著喝茶。

2、證人張某1的證言:你們向我出示的這些憑證就是我干的??h西長村排水溝護坡工程結算工程款的有關手續(xù),其中工程中標公司河南翔宇建設有限公司,就是趙某某幫我完善工程招投標資料時借用的該公司資質(zhì)。因為我干的這個工程是趙某某負責的水利方面的工程,招投標資料如何整理我根本不懂,所以,為了趕快結算工程款,我就只有找趙某某幫忙了。

趙某某開始給我要了39300元,說是大概下來需要這么多錢,但是,后來手續(xù)完善后趙某某給我聯(lián)系說,他是找的別的公司資質(zhì)幫我們完善的手續(xù),他自己還給我們完善預算決算資料,其中有3000元是他收的給我整理預算決算資料的錢,完善這些資料全部下來還剩余3750元他說要給我,我說這事你操心幫忙了,這錢留住吃個飯吧。然后他就留下了。

3、證人王某3的證言:中標公司河南騰達建筑有限公司是趙某某找的有資質(zhì)的公司。施工合同中發(fā)包方是我代表小河鎮(zhèn)政府簽的。

趙某某幫我完善工程資料讓我給他轉(zhuǎn)了39300元。后來手續(xù)完善好后趙某某說,我轉(zhuǎn)給他的39300元,給借用資質(zhì)的公司和交稅等,以及他自己做預算決算材料收了3000元錢,全部下來還剩余3750元,說要給我。我說不用了,剩下的你留住吃個飯吧。然后他就沒有再給我。

4、書證

(1)趙某某、高某農(nóng)商行交易明細、張某1、王某3存款憑條。證明王某3、張某1分別于2014年2月9日向趙某某轉(zhuǎn)款39300元;趙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高某轉(zhuǎn)款72600元。

浚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會議紀要、記賬憑證、合同協(xié)議書等。證明河南翔宇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中標12萬畝方項目及支付工程款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五、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負責??h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治理工程的職務便利,介紹陳某擔任工程承包商車煥朝、張某2、史某的資料員,后收受陳某5000元人民幣。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10月份,趙某某介紹陳某給其主管的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治理工程項目三個標段的負責人車煥朝、張某2、史某做資料員,陳某向三個標段收費45000元,送給趙某某5000元表示感謝。

2、證人陳某的證言:我父親陳振躍和趙某某是同學,2013年10月上半月,趙某某給我父親打電話,說浚縣浚內(nèi)河綜合治理工程開工了,急需個會做工程資料的資料員,問我父親有沒有合適的人選,價錢好說,我父親說我兒子會做工程資料,趙某某說可以,讓我直接去??h水利局他辦公室找他。2013年11月底,我去??h水利局找趙某某,趙某某讓我的車跟著他的車,一起去了浚內(nèi)河項目指揮部。

在項目部中間那個屋還有三個我不認識的人(后來知道他們是浚內(nèi)河三個標段的老板,一個是1標段的項目負責人,只知道姓車,另外一個是2標段的老板史某,外號叫“老七”,還有一個3標段的老板張某2),趙某某介紹說“我給你們找了一個資料員,他會做施工竣工資料,你們抓緊時間跟進”。那三個老板也同意讓我給他們做資料,然后我和趙某某、三個老板就價格問題商量了一會兒,最終商定:三個標段的施工、竣工資料由我來做,每個標段收取費用15000元,三個標段共計45000元。三天后,我就去工地工作了。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來到趙某某家胡同口,給趙某某打電話說“趙叔,我想和你見個面咧,在你家胡同南頭車上等你了”,過了5、6分鐘左右,趙某某上了我的車坐在后排位置,我說“趙叔,非常感謝你幫我介紹這個活兒”。說著我就把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塞到趙某某的手里,趙某某客氣了幾句后就把信封裝兜里下車回家了。

3、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3年冬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趙某某通知我和1標段的施工承包方老板車煥朝,還有第2標段施工承包方老板(綽號)“老七”到浚內(nèi)河綜合治理工程項目指揮部開會,到那以后看見趙某某領過來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后來我知道他叫陳某。趙某某當時說“我給你們找了一個資料員,他叫“小陳”,會做施工竣工資料,你們把價格商量好以后,抓緊時間把這些資料跟進?!弊詈笪覀儧Q定,我和車煥朝、“老七”的1、2、3三個標段的施工竣工資料都由陳某來做,每個標段收取費用15000元。項目竣工以后我向陳某支付了15000元的資料費。

4、證人車煥朝的證言:2013年冬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趙某某通知我到到浚內(nèi)河項目指揮部開會,我到指揮部后看見現(xiàn)場的人有:趙某某、2標段的老板“老七”;3標段的老板張某2,還有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后來知道他姓陳,是淇縣的),趙某某說“我給你們找了一個資料員,他叫“小陳”,會做施工竣工資料,具體做資料的費用咱們商量商量?!比缓笪液挖w某某、“老七”、張某2、“小陳”就價格問題商量了一會兒,我們最終商定:三個標段的施工、竣工資料由“小陳”來做,每個標段收取費用15000元,三個標段共45000元。后來“小陳”給我做的竣工資料拿到總監(jiān)理處總是不合格、無法通過。

5、證人史某的證言,證明內(nèi)容與張某2、車煥朝、陳某、趙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6、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證明史某、張某2、車煥朝借用青海省水利水電工程局等公司資質(zhì)承包2013年浚內(nèi)河治理工程項目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六、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負責南水北調(diào)征遷工作期間,通過向??h住建局打招呼,介紹藺某承攬了南水北調(diào)征遷工程相關的浚縣城區(qū)黃河路南段污水管道遷建工程,后向藺某提供銀行賬戶收受藺某15000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并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藺某、魏某等人的證言,記賬憑證、污水管道變更相關書證,藺某建行銀行明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七、2011年、2012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趙某某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高某2000元人民幣。2017年上半年,趙某某以為高某制作投標預算資料的名義收受高某8000元人民幣。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2010年高晉蒲中過我主管的“2010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2標段。在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高晉蒲來到我衛(wèi)水苑小區(qū)家,我們聊了一會兒,高晉蒲掏出來一個信封給了我,說快過節(jié)了,你自己看著買點東西吧。然后他就走了。他走了以后,我打開信封看了看,里面是1000元人民幣,都是100元面值的。在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了。高晉蒲來到我在水利局的辦公室找我,辦公室就我自己在。我們說了會話,高晉蒲又掏出來一個信封給了我,說春節(jié)讓我買點東西。然后他就走了。他走后,我打開信封看了看,里面是1000元人民幣,都是100元面值的。

主要是高晉蒲干了“2010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給我送錢,是為了和我搞好關系,便于我?guī)椭鉀Q施工中的有關事情,也是為了能以后和我建立關系,便于他再干水利局的工程。

2010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第1標段是高晉蒲以河南省牟發(f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并干的工程;2014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第1標段是高晉蒲以河南省華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并干的工程。這兩個項目都是我主管的。

2016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準備招標,招標公告發(fā)布以后,高晉蒲來到我辦公室找我,他知道這個項目是我主管的,就和我商量說他想投標,并想讓我?guī)退鐾稑祟A算。我就同意了,并幫他做了投標預算資料。后來,這次投標他沒有中標。2017年浚內(nèi)河黎陽鎮(zhèn)段綜合治理工程也開始招標了,這個項目也是我主管的,高晉蒲又來找我,說他還想投標,又讓我給他做投標預算資料。我也答應并幫他做了,但是這次他也沒有中標。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高晉蒲來到我在水利局的辦公室,當時辦公室就我自己在。高晉蒲說“這兩次投標我也沒有中,你幫我做預算也沒少費事,這8000塊錢給你,也別嫌少。”說著,給了我8000元人民幣。我就收下了。

2、證人高某證言:2010年我承包過??h水利局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當時趙某某就是縣水利局的總工程師,主管該項目,他經(jīng)常去施工現(xiàn)場檢查,為了和趙某某搞好關系,使工程進展順利,2011年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我來到趙某某位于??h北關老面粉廠家屬院的家,當時就他自己在家,我就把裝有1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塞到趙某某手里,趙某某客氣了幾句就收下了。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為了感謝趙某某來在施工期間對我的照顧,同時也為了和他處好關系,我就來到縣水利局趙某某辦公室,把裝有1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在趙某某桌子上了,然后我就走了。

2016年12月,我從網(wǎng)上看到??h水利局的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招標公告,就跟趙某某商量投標的事,趙某某說這次投標是他主管的項目,他可以幫我做預算資料,然后我就找了大概七、八家公司的資質(zhì)去投標,這幾個公司的預算資料是讓趙某某做的,后來也沒中標,當時沒有給他預算資料費。2017年2月份,我從網(wǎng)上看到??h水利局的浚內(nèi)河綜合治理招標公告,我就找趙某某商量這件事咋辦,趙某某說這個項目是他主管的項目,我和趙某某商量再找七八個公司參與該項目的投標,他也同意,后來我就讓趙某某為我做了該項目的預算資料,我使用趙某某的預算資料參與了招標,這次也沒中標。2017年3月份的一天,我就去趙某某后院東二樓辦公室給了他8000元現(xiàn)金,并給他說,這次做資料辛苦了,這8000元你拿住吧。因為我參加投標的這兩個項目都是水利局的項目,都是趙某某主管的,我讓他做預算資料是因為他了解工程的具體情況,另外也能以這個理由給他點錢,和他處好關系,要是工程中標了,施工期間和趙某某就相對好說話。一般投標預算資料都是找的有資質(zhì)公司里的造價師做。

3、??h2010年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招標工作報告、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證明河南省牟發(f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浚縣水利局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項目1標段。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八、2012年至2017年,趙某某分5次收受其負責工程的承包商張某2共計價值4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

九、2017年、2018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趙某某分兩次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趙某2共計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超市購物卡。

十、2013年10月,趙某某收受其負責項目的工程承包商張某34000元人民幣。

上述八、九、十的三起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并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辯解,證人張某2、趙某2、張某3的證言,施工合同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趙某某在??h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期間已退出全部贓款。

該事實有扣押決定書、扣押涉案款物清單,證明浚縣監(jiān)察委暫扣趙某某違紀違法資金561381元。

該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具有客觀性,本案予以采信。

綜合證據(jù):

1、趙某某的綜合訊問筆錄。證明其受賄的犯罪事實。

2、??h縣委、??h縣委組織部文件。證明趙某某于2007年2月2日任中共浚縣水利局黨組成員、??h水利局總工程師。

3、??h水利局證明。證明??h2010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金糧食產(chǎn)業(yè)類項目、2011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2014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2015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2016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2013年浚內(nèi)河城區(qū)段河道綜合治理工程、2017年浚內(nèi)河黎陽鎮(zhèn)段治理工程、浚縣南水北調(diào)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項目均由趙某某分管負責;??h12萬畝高標準糧田建設工程“萬畝示范方”提升方案工程系??h重點工程,該項目中有部分水利工程到??h小河鎮(zhèn)溝渠疏浚和??h衛(wèi)溪西長村排水溝護坡,由趙某某具體負責。

4、浚縣監(jiān)察委員會證明。證明浚縣監(jiān)察委員會2018年10月28日對趙某某立案調(diào)查,已掌握趙某某收受蘇某價值93181元轎車的違法事實,趙某某到案后未如實交代該事實,也未主動交代其他違法事實。2018年11月1日趙某某在鄭州參加會議時被??h監(jiān)察委員會帶回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調(diào)查期間,趙某某如實供述了本案認定的違法事實,并退繳違紀違法所得共計561381元,其中違法所得197181元已經(jīng)隨案移送至??h人民檢察院。

5、戶籍證明。證明趙某某犯罪時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如下:

1、五份證件。證明在起訴書指控的第1、2、3、4、5、7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利用了其專業(yè)知識為相對人提供了技術服務,其不符合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2、浚縣水利局證明一份、高鐵票一張、通話記錄一份。證明被告人在接到電話以后已經(jīng)下不來高鐵,其是因公去鄭州開會,并沒有逃跑的意思,并且愿意開會結束以后回來接受處理,應視為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合議庭認為,證據(jù)形式及內(nèi)容客觀真實,應予確認。但辯護人對證據(jù)的證明目的,與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能夠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索賄部分,應從重處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某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因此,起訴書指控的第1、2、3、4、7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證人車煥朝、王某3、張某1等人的證言,均能夠證明蘇某、車煥朝、王某3、張某1等人均是趙某某所負責的施工項目的承包商,趙某某為車煥朝等人制作預算、結算等資料,均與其職權有關聯(lián),具有權錢交易的特征。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我們只是編制,編制好以后還需要代理公司再蓋上他們公司有資質(zhì)的造價師的章,從形式上看是代理公司自己做的”,證明趙某某不具有編制資料的資質(zhì)。因此,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辯護人提出“第5起事實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經(jīng)查,車煥朝、張某2、史某均是趙某某主管工程項目的承包商,陳某是趙某某自主安排給車煥朝等三個承包商,車煥朝的證言還證明陳某給其做的竣工資料“總是不合格,無法通過”,可以證明其中有趙某某職務影響力的存在。因此,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于自首”的辯護意見,與??h監(jiān)察委員會的證明內(nèi)容不符,且無證據(jù)印證,本院不予采信。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職務和技術的雙重身份,本案的這種結果不存在給國家及本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者說作為謀取利益的目的,同時也沒有給國家造成極大的危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趙某某具有技術職稱,但本案中趙某某所提供的技術服務,不能單獨給雇主產(chǎn)生效益,而是通過借用其他具有資質(zhì)的單位和個人的名義才能完成,且趙某某均是利用其主管工程項目的職務便利,才與雇主達成提供技術服務的協(xié)議。因此,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辯護人提出趙某某“積極退贓,沒有前科,當庭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其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7181元予以追繳,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付晨熙

審判員  趙 慧

審判員  張素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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