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行賄
案號 (2018)豫1702刑初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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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駐驛檢刑訴〔2018〕5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受賄、行賄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建起、李浩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李山水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因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本案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劉某某與劉某1、臧某某三人預謀由臧某某提供土地,由劉某1出資,由劉某某負責協(xié)調關系,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臧某某鈣粉廠院內建兩層活動板房,以套取拆遷補償款。后因經(jīng)拆遷丈量按一層賠償,劉某某、劉某1認為不賺錢,二人又預謀把臧某某剔除合伙,劉某某送給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拆遷(下稱拆遷事務處)五科負責人張某(另案處理)7萬元,用張某在原始丈量圖板房507.6平方米的基礎上虛列的334.4平方米磚木房屋,騙取房屋拆遷補償19.3952萬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劉某某與臧某經(jīng)預謀,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由劉某某準備相關資料,利用劉某1所建板房,騙取老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6.688萬元后據(jù)為己有。后劉某某給嚴某感謝費3000元,臧某給劉某1感謝費5000元。
3.2016年秋,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張某虛造房主為劉某2的《房屋征收丈量書》,欲虛構房屋和變壓器等附屬物意圖騙取房屋拆遷補償3.725萬元。后劉某某擔心被發(fā)現(xiàn),將房主更改為李某。案發(fā)時該款尚未撥付。
二、受賄罪
1.李某1、李某2分別與他人合伙開辦的磚廠均處于老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內。2017年5月份,李某1、李某2分別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請托劉某某協(xié)調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的工作人員幫忙,以多獲取拆遷補償款。劉某某將收受二人賄賂款情況告知拆遷組成員張某2(另案處理),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等手段,幫助李某1磚廠算得補償款129萬余元,幫助李某2磚廠算得補償款116萬余元(截止案發(fā),該款尚未撥付)。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賂款20萬元予以私分。
2.2017年7月份,李某3與楊某1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市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要求為二人磚廠房屋多補償20萬元。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告知張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造面積、虛構結構、提高標準等手段,幫助李某3磚廠算得補償款97萬余元(截止案發(fā),尚未撥付)。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10萬元予以私分。
3.2017年7月,陳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9萬元,請求劉某某找張某2幫忙,要求多獲得補償款20萬元。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提高補償標準等手段,幫助陳某1獲得房屋補償款54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9萬元私分。
4.2017年7月份,何某某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告知張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房屋面積等手段,幫助何某某獲得補償91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10萬元予以私分。
5.2017年8月份,陳某2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2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分別告知張某2和劉某2(另案處理)。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陳某2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款16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和劉某2三人將賄款2萬元予以私分。
6.2017年,楊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分兩次送給張某2現(xiàn)金6萬元,張某2分給被告人劉某某2000元。
7.2016年10月份左右,楊某1為使違章建房不被強制拆除,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2萬元,劉某某雖承諾幫忙協(xié)調但楊某1的房屋最終被強制拆除。楊某1為獲取被強制拆除房屋的補償款,又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劉某某再次承諾幫忙。
8.2017年4月份左右,楊某2為了其兄楊某2的房屋多獲取拆遷補償,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6萬元。經(jīng)劉某某協(xié)調,楊某2獲得補償款58萬余元。劉某某與張某2將賄款6萬元予以私分。
9.2017年1月份左右,蘇某某為在回遷中多劃撥一處臨路宅基地,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1萬元。劉某某與劉某2等人將該款私分。
三、行賄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某與劉某1等人為了騙取拆遷補償款,以劉某1名義在拆遷范圍內臧某某的鈣粉廠土地上建造一處復合板房。為多獲取補償款,劉某某分兩次向張某行賄現(xiàn)金7萬元。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某謀取利益。
2.2016年9月,楊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通過被告人劉某某向張某行賄1.5萬元;2016年下半年,楊某1再次通過劉某某向張某行賄7萬元。張某收受賄賂后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附屬物的手段,幫助楊某1磚廠多獲取補償款。
3.2017年下半年,高某某為順利獲得拆遷補償款,找被告人劉某某幫忙。劉某某通過劉某2送給張某等7人現(xiàn)金1.4萬元,張某在高某某的《房屋征收丈量書》上虛增部分附屬物。案發(fā)時,補償款尚未撥付。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jù),認為劉某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和行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辯稱,指控受賄第三起不成立,他雖以李某的名義虛報拆遷補償,但未將該拆遷補償項目上報;第七起受賄他僅收楊某12萬元,并非12萬元;指控受賄第八起不存在,他未收楊某26萬元;指控第三起行賄不存在,他未向劉某2行賄1.4萬元。之前在監(jiān)察機關的認罪供述系受誘導所致。
辯護人提出:1.關于貪污罪中,第二起指控劉某某與臧某合謀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的證據(jù)不足;第三起指控劉某某意圖騙取拆遷補助3.725萬元的證據(jù)不充分。2.關于受賄犯罪中,指控第七起的證據(jù)不足。3.關于行賄罪中,指控行賄第二起系楊某1讓劉某某陪同前往,劉某某無行賄故意;指控行賄第三起,認定劉某某向劉某2行賄1.4萬元的證據(jù)不充分。4.劉某某在與張某、張某2等人共同犯罪中,系從犯5.劉某某已退出部分犯罪所得,有自首、重大立功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為改善居民生活環(huán)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決定對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老樂山景觀大道(老樂山風景區(qū)至白橋路)道路工程進行改造,并成立了由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市房屋征收辦、市財政局、市住建局、朱古洞鄉(xiāng)政府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工作小組,到朱古洞鄉(xiāng)負責拆遷摸底丈量、計算清償標準等工作。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委部分村民房產(chǎn)屬拆遷登記范圍,被告人劉某某系秦莊村委會主任,協(xié)助拆遷領導小組從事秦莊段征地拆遷工作。劉某某在協(xié)助拆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虛報拆遷項目、虛列拆遷房屋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26.0832萬元,另有3.725萬元未遂;同時,劉某某接受被拆遷戶的請托,單獨或伙同拆遷工作組成員張某2、劉某2等人收受被拆遷戶賄賂款九次,計款70.2萬元;劉某某為個人或他人謀取非法拆遷補償款,還向拆遷工作組成員張某行賄三次,計款16.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貪污事實
(一)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劉某某與其堂弟劉某1及臧某某三人預謀在朱古洞鄉(xiāng)秦莊街臧某某鈣粉廠院內建造兩層活動板房,以套取拆遷補償款。三人商定由臧某某提供建房用地,劉某1出資建房,劉某某負責協(xié)調關系,所套取錢款三人分配。后因所建板房高度不夠,張某等人經(jīng)測量擬按一層賠償。劉某某、劉某1得知后,決定將臧某某剔除合伙,由劉某某向張某行賄7萬元。張某收受賄賂后,在原始丈量圖板房507.6平方米的基礎上又虛列了334.4平方米的磚木房屋,劉某某、劉某1由此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19.3952萬元,劉某某分得贓款5.8152萬元,劉某1分得贓款13.58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退出贓款10萬元,劉某1退出贓款1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他是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委主任兼黨支部書記,2016年9月任老樂山景觀大道秦莊段征地拆遷工作組成員,協(xié)助政府負責初審、參與摸底調查、房屋丈量確權和附屬物清點工作。
2016年10月份,景觀大道秦莊段拆遷工作開始,劉某1與他商量在臧某某的鈣粉廠蓋個簡易板房騙取補償款。他聯(lián)系臧某某與劉某1一起商定臧某某兌地皮,劉某1出資建房,他負責協(xié)調關系,得款三人平分。后劉某1找施工隊建成了兩層純復合板材質的板房。蓋好后,張某帶人丈量時說高度不夠算一層,張某繪圖時把劉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繪在一張丈量表。后他擔心臧某某對外說,與臧某某、劉某1商量退出,但之后仍幫忙協(xié)調關系。
2016年11月份,劉某1讓他與拆遷辦協(xié)調想法多弄補償款,他將劉某1的意思告訴張某,讓其幫忙操作,張某同意。2016年12月左右,張某2給劉某1算了24萬多元,他給張某7萬元。
2017年4月10日,他替劉某1寫了一份委托書并出具一份村委會同意將劉某1拆遷補償款打到他賬戶的證明,當天24萬多元補償款打到他的銀行賬戶。得到補償款后,他借給前妻臧某姐臧海燕10萬元錢,給劉某1妻子岳某某轉款12萬元,劉某1以買車為名向其要現(xiàn)金5800元,余款個人日常花銷。
2.證人證言
⑴劉某1證言,證明2016年10月份,他和劉某某商量合伙建房騙取補償款。劉某某聯(lián)系臧某某后,三人商量臧某某兌地,他出資建房,劉某某負責協(xié)調關系,所騙補償款三人分。后他聯(lián)系承包商三天建成兩層板房,共計800平米左右,第二層非常低。建房期間他向劉某某要了3.5萬元,其余費用自己出,2017年他通過弟劉建輝還給劉某某2萬元。
板房建好后,鄉(xiāng)里組織人丈量房屋,劉某某告訴他想要多賠償,需給拆遷辦的人送六、七萬元協(xié)調關系。為了不給臧某某分錢,他和劉某某合伙騙臧某某說建房賠錢。不久,劉某某通知他到與拆遷小組一名女子算賬,清算單按照磚木標準補償計款24.4712萬元,賠償款打到了劉某某的卡上,他共得補償款15.58萬元。
⑵臧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9月份,劉某某、劉某1與他商量,由他出地,劉某1出資建房,劉某某入干股,共同建房騙取拆遷補償款。后劉某1在他鈣粉廠建了兩層活動板房,總面積約700平方米。后劉某某、劉某1稱建活動板房花了5萬多元,賠償3.6萬多元,加上賣活動板房的7000多元倒賠了1.5萬元。
⑶張某證言,證明他是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拆遷五科科長。2016年底,拆遷組在丈量劉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后,劉某某給他和戚某、王某某商量能否在劉某1丈量書上多畫些房子,多弄些辛苦錢,戚某、王某某讓他具體辦。劉某某為便于領取補償款,讓他將劉某1、臧某某的丈量書分開,他通過覆蓋、復印,將臧某某和劉某1的房屋分成兩張丈量單子,在劉某1丈量書上板房的南邊重新畫一片磚木結構房子,面積有300多平方米。他把兩張單子整理好后,告訴了戚某、王某某。后劉某某給他7萬元,戚某、王某某每人分2萬元,他分3萬元。
⑷戚某、王某某證言,證明戚某在駐馬店市房屋征收辦工作,王某某在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二人均系拆遷組成員。臧某某的院子在拆遷范圍,劉某某、劉某1的板房建在臧某某院內。他們將劉某1房屋按照一層丈量,與臧某某的房子繪制一張丈量書后,劉某某找到張某、王某某、戚某,稱劉某1的板房沒弄住錢,讓多弄些面積得些補償款,到時給他們弄點辛苦錢。三人表示同意。張某通過覆蓋后復印,把劉某1和臧某某分成了兩張丈量書,并在劉某1的丈量書上虛構了一個300多平方米的磚木結構房子。后劉某某給張某7萬元,張某給戚某、王某某各2萬元。
⑸張某2證言,證明劉某1在臧某某的鈣粉廠內建了2層復合板房,不符合兩層的認定標準,拆遷組認定一層,但張某提供的劉某1《房屋征收丈量書》上卻多出了長15.2米、寬22米的磚木結構。2017年1月份,她根據(jù)該《房屋征收丈量書》進行算賬。
⑹臧某1、黃某某、范某某證言,證明他們均是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工作組成員,參與了劉某1在臧某某鈣粉廠所建板房的拆遷丈量工作。該房系為騙取拆遷補償款臨時搭建的簡易活動板房,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居住。
⑺岳某某證言,證明她是劉某1前妻,她家房子不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2017年4月14日、5月5日劉某某給她兩次轉款共計13萬元。
3.書證
⑴劉某1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證明張某等人在劉某1復合板房旁偽造一處面積為334.4平方米的磚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580元每平方米,共計款19.3952萬元。劉某某在初審人欄處簽字。
⑵老樂山景觀大道補償款銀行轉賬清單、朱古洞鄉(xiāng)國土資源所證明、收條、劉某1委托書、秦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2017年4月10日劉某某以劉某1名義接受委托領款,4月13日該款由銅山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揮部打到劉某某銀行賬戶,后由劉某某賬戶打入岳某某賬戶13萬元。
⑶朱古洞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劉某1在原鈣粉廠所建活動板房的情況說明,證明劉某1所建板房無任何建房手續(xù),屬違法建筑。
⑷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暫扣涉案款物清單,證明2018年5月16日劉某某退虛構磚木房屋補償款10萬元、劉某1退贓款13萬元。
(二)2017年1月,被告人劉某某與臧某預謀后,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偽造劉某1與嚴某的租房協(xié)議、嚴某同意將補償款打入臧某賬戶的委托書、村委會證明等文件,利用張某等人偽造的劉某1在臧某某鈣粉廠磚木結構房屋的丈量表,騙取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款6.688萬元。案發(fā)后,劉某某、臧某退出違法所得6.688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7年初,他通過董某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復印件,后偽造一份嚴某租用劉某1房屋的《租房協(xié)議》,以村委名義出具嚴某租用劉某1房屋的證明,連同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復印件,一起交給張某2。張某2根據(jù)劉某1房屋丈量表上磚木結構面積計算營業(yè)面積補償款,制作補償費用清單,共算出補償款6.6萬多元。2017年4月份,他以村委名義出具了嚴某本人同意將補償款打到臧某賬戶的證明及嚴某的委托書,將補償款打入臧某的興業(yè)銀行賬戶。得到補償款后,他通過董某給嚴某感謝費3000元。
2.證人證言
⑴臧某證言,證明她與劉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仍在一起居住。2016年,樂山景觀大道拆遷過程中,她給劉某某說想弄一份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劉某某答應。后劉某某拿回一份嚴某經(jīng)營電動車的營業(yè)執(zhí)照,她找到劉某1準備套用劉某1的兩層活動板房的房屋面積,弄一份營業(yè)面積補償,并許諾給劉某16000元好處費。后劉某某虛構一份嚴某與劉某1的假租房協(xié)議,連同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起交給拆遷小組。2017年4月份補償款打到她的興業(yè)銀行卡,共計6.688萬元,她購買了5萬元理財產(chǎn)品,余款取出。事后,她給劉某15000元好處費,劉某某給嚴某3000元好處費。
⑵劉某1證言,證明2017年上半年臧某與他商量用他在臧某某廠內的板房領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到時給他6000元錢。后劉某某出面以嚴某的名義弄了6萬多元,臧某給他5000元。
⑶嚴某證言,證明他在朱古洞鄉(xiāng)秦莊街上賣電動車,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經(jīng)營范圍是電動車及配件零售。2016年下半年或者是2017年初,董某稱用他的營業(yè)執(zhí)照弄些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到時給他3000元好處費。他同意后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身份證原件交給董某。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董某給他3000元。他未與劉某1簽訂租房協(xié)議,委托書、收條不是他寫的。
⑷董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劉某某讓他找一份他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承諾給營業(yè)執(zhí)照所有人2000元或者3000元的好處費。后他將借用嚴某賣電動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身份證原件交給劉某某。2017年下半年,劉某某給他3000元,他交給嚴某。
⑸張某2證言,證明2017年1月份,劉某某拿著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嚴某與劉某1的租房協(xié)議,讓她算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她就把劉某1的房屋丈量表上磚木結構的面積算了停產(chǎn)停業(yè)面積,并在嚴某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經(jīng)辦人一欄中簽名。
3.書證
⑴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嚴某的身份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委托書、收條、租房協(xié)議,證明劉某某、臧某為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款,使用劉某1的板房丈量圖上虛列的一棟334.4平米磚混結構房屋以及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件,通過偽造劉某1與嚴某的租房協(xié)議,偽造嚴某出委托書和收條的方式,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費用6.688萬的事實。
⑵臧某銀行交易記錄,證明2017年4月13日,銅山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揮部打到臧某興業(yè)銀行卡現(xiàn)金6.688萬元及臧某取款和理財情況。
⑶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暫扣決定書,證明2018年5月15日,臧某代劉某某退贓款共計6.688萬元。
(三)2016年秋,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張某虛造房主為劉某2(劉某某之子)的《房屋征收丈量書》,虛造房屋和變壓器等附屬物意圖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后劉某某擔心被發(fā)現(xiàn),將房主更改為村民李某?!斗课菅a償費用清單》顯示補償款為3.725萬元。后因案發(fā)該款未能撥付。
針對指控,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7年9月份左右,他對張某及其他拆遷組成員說想弄臺變壓器的拆遷補償。張某同意后,他領著張某等拆遷辦人員一起到鈣粉廠,稱鈣粉廠的變壓器是村委的。張某看了后繪制了增加這臺變壓器的房屋征收丈量書,拆遷辦的有關人員簽字。幾天后張某提議在丈量書抬頭寫他兒子劉某2的名字,后他感覺不合適,讓張某換成李某的名字。張某將名字更改為李某后把該丈量書轉給張某2。張某2算賬時,他以李某名義在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簽名。
2.證人證言
⑴張某證言,證明2017年下半年,拆遷組到朱古洞鄉(xiāng)進行樂山景觀大道清點遺漏附屬物工作,劉某某稱有一個變壓器未登記并帶領他們去現(xiàn)場察看,他畫丈量書時劉某某要求寫成兒子劉某2的名字,后又感覺不合適,要求改成秦莊李某的名字。
⑵李某證言,證明2017年9月份,劉某某對他說村委漏登一個變壓器,并要了他的身份證復印件。戶主為李某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已方(被征收戶)一欄中被征收人簽名“李某”三個字不是他本人簽的,他沒有見過這些表。漏登變壓器的補償款還沒有撥下來。
3.書證
⑴李某房屋和變壓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證明戶主為李某的磚混結構房屋、變壓器的補償金額共計3.725萬元,其中房屋征收丈量書上的戶主一欄由“劉某2”改為“李某”。
⑵老樂山景觀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段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李某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于2017年9月28日簽訂,2018年3月初劉某某將其拆遷檔案送到鄉(xiāng)財政,后因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對秦莊村拆遷補償事項調查,暫停對該村補償款打款。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事實
(一)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民李某1、李某2與他人合伙開辦的兩個磚廠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2017年5月份,李某1、李某2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分別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各10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拆遷工作組人員幫忙提高補償標準。劉某某收受二人賄賂款后將受賄數(shù)額及請托事項告訴市拆遷事務處的張某2,張某2同意幫忙。后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等手段,幫助李某1磚廠算得補償款129萬余元,幫助李某2磚廠算得補償款116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20萬元予以私分。截止案發(fā),該補償款尚未撥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李某1、李某2、李新年三人合伙在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瓦屋村民組村前、景觀大道北側開辦磚廠,李某2與陳某1合伙開辦的磚廠在李某1磚廠對面,兩個磚廠均在征地拆遷范圍。2017年10月份,李某1、李某2分別找到他,各自表示愿意花10萬元讓他找張某2幫忙多算補償款。他將該情況告訴張某2后,張某2同意幫忙。后李某1、李某2分別送給他10萬元。在李某2算帳后當天下午,他和張某2分贓20萬元。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李某2與李某1合伙開一個磚廠,李某2單獨又開了一個磚廠。在對二人磚廠前期算賬時,二人對算賬結果都很不滿意。后劉某某對她說李某1和李某2的磚廠每家拿10萬元,算賬時給他們每家多算個一二十萬元。她把李某1、李某2的磚廠按照最高標準算一次賬,每家多算十八九萬元。李某1和李某2在補償清單上簽字后,劉某某給她10萬元。
⑵李某1證言,證明他和李某2、劉春雷合伙在樂山景觀大道北面建一所磚廠,該磚廠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2016年底拆遷辦丈量磚廠后,張某2給他算的補償款為80多萬,他表示不同意。后他與李某2商量如要多補償,需給拆遷辦的人送錢,請劉某某提供幫助。2017年四五月份,他請劉某某、張某2吃飯后,送給劉某某10萬元請求幫忙。送錢后,張某2給他算了129萬多。
⑶李某2證言,證明他和李某1、李新年等人在樂山景觀大道北邊經(jīng)營一磚廠,同時他與陳某1在樂山景觀大道南邊也有一個磚廠,兩個磚廠均在拆遷范圍。他與陳某1對張某2第一次算出的賠償數(shù)額不滿意,為多得到補償,他和陳某1商量花錢送禮,并請劉某某幫忙,后他給劉某某10萬元。2017年10月份,張某2給他們磚廠算出116萬多元補償款,比第一次多補償17萬左右。
⑷陳某1證言,證明她和李某2、李霞三人的合伙磚廠為多得拆遷補償款,通過李某2給別人送10萬元錢。
⑸董某某證言,證明她是李某2妻子,李某2或李某1從磚廠的流動資金中拿過10萬元,不知道具體用途。
3.書證,李某2、李某1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固定資產(chǎn)—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李某3、李某2、李某1三戶遺漏石渣地坪丈量書等,證明拆遷戶李某2、李某1的磚廠獲得拆遷補償情況。劉某某系補償費用清單初審人員。
(二)李某3、楊某1等人在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合伙經(jīng)營駐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2017年7月3日,李某3與楊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某10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市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收受賄賂情況告知張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造石渣地坪面積、虛構磚木結構房屋、提高補償標準等方式,幫助該磚廠算得補償款97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賂款10萬元予以私分。截止案發(fā),該補償款尚未撥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楊某1、李某3、楊某2和楊某某合伙建的磚廠在樂山景觀大道的征地拆遷范圍內。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楊某1稱愿花錢讓他想辦法給磚廠多算些補償。他將該情況告知張某2后,張某2同意幫忙。后楊某1、李某3一起送給他10萬元現(xiàn)金。他告知張某2已收到楊某1、李某310萬元錢,張某2遂讓他通知楊某1等人算帳。當日下午,他和張某2將10萬元分贓。張某2分6萬元,他分得4萬元。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2017年7月份,拆遷組開始對秦莊村拆遷的群眾算賬時,李某3等人合伙的磚廠內簡易棚按違章建筑計算,每平方米補償100元,李某3不同意。后劉某某稱李某3送10萬元錢,讓她給李某3多補償一二十萬,并建議把李某3磚廠內的簡易棚按照每平米300元的標準補償,還虛增石渣地坪面積、虛造一磚木結構的房屋面積,重新給李某3算賬。李某3算賬的當天中午,她和劉某某分贓10萬元。
⑵李某3證言,證明他和楊某2、楊某1、楊某某等四人合伙開辦的磚廠即駐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處于拆遷范圍之內。政府通知拆遷時,他們合伙人商量給劉某某送些錢,讓其在拆遷補償中幫忙。楊某1找劉某某具體商談如何造假,劉某某稱“掏一買倆”,意思是送多少錢,造假雙倍返還。他們四個都同意給劉某某送10萬元。2017年7月份,他和楊某1湊夠10萬元送給劉某某。幾天后,楊某1讓他到鄉(xiāng)政府算賬,張某2算賬結果是補償磚廠98萬多元。他們送錢后,多補償將近20萬元。
⑶楊某1證言,證明他和李某3等人合伙建的磚廠為多獲得補償,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后經(jīng)張某2算賬,他們磚廠補償90多萬元,張某2稱已給他們照顧。
⑷楊某某、楊某2證言,證明他們與李某3、楊某1的合伙磚廠為多獲取拆遷補償,共同商量送10萬元找人幫忙,具體由李某3、楊某1操作。
3.書證
⑴李某3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固定資產(chǎn)—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李某3、李某2、李某1三戶遺漏石渣地坪丈量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明拆遷戶李某3、楊某1等人的磚廠即駐馬店市隆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獲得拆遷補償情況,其中劉某某系補償初審人。
⑵李某3河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交易明細,證明李某3于2017年7月3日取款9.99萬元,與李某3的證言能夠印證。
(三)2017年7月,陳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某9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張某2幫忙,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告知張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將板房按照磚混結構補償、提高補償標準等手段,幫助陳某1獲得房屋補償54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9萬元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陳某1家在拆遷范圍內有兩間門面,2017年6月份的一天,陳某1到他住處送給他9萬元現(xiàn)金,讓他送給張某2多算些補償。第二天,他將陳某1送9萬元之事告訴張某2,張某2給陳某1算賬后的當天下午他將5萬元給張某2。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秦莊組村民陳某1房屋在拆遷范圍,2017年六七月份,她給陳某1家的門面房算過幾次賬,陳某1都不滿意,后劉某某稱陳某1送10萬元,讓她給陳某1多補償些。她通過虛增磚混結構房屋面積的方式,給陳某1虛增14萬元補償款。陳某1簽字后,劉某某給她5萬元。
⑵陳某1證言,證明2017年六七月份,她為多獲得拆遷補償款,送給劉某某9萬元。過一段時間,劉某某通知她到鄉(xiāng)政府找張某2算賬,算賬結果是54萬多元,后她在補償單上簽字。
3.書證,即陳某1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打款憑證(54.160340萬元)、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拆遷戶陳某1家房屋獲得拆遷補償情況。
(四)2017年7月份,何某某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市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告知張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磚混結構房屋面積等手段,幫助何某某獲得補償91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二人將賄款10萬元予以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何某某的房屋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內,何某某對之前的兩次拆遷補償算賬均不滿意。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稱愿意花錢找張某2多得些補償。幾天后的一天上午,何某某到他住處送10萬元,讓他把錢轉給張某2。第二天上午,他把何某某拿錢的事告知張某2。張某2給何某某算賬當天,他和張某2將10萬元分贓。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何某某家臨街兩層門面房在拆遷范圍,她曾給何某某算過一次賬,因何某某對算賬結果不滿未簽字。2017年7月份,劉某某稱何某某拿了10萬元,讓給何某某多算二十萬補償。她給何某某算賬時,虛添一層面積為224平方米的磚混房屋,多給何某某補償18.368萬元。算賬當天,她與劉某某分贓。
⑵何某某證言,證明她被拆遷的房子第一次算賬時補償金額為70多萬元,她未簽字認可。她與周某某商量給劉某某拿10萬元,讓多給些補償。后她和周五到劉某某住處將10萬元送給劉某某。同年7月份的一天,劉某某通知她到鄉(xiāng)政府算賬,張某2給她計算補償91萬多元,她簽字認可。
⑶周某某證言,證明何某某為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與他一起送給劉某某10萬元。
3.書證,即何某某補償費用清單、補償協(xié)議書、房屋丈量書、評估明細表、土管所出具的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拆遷戶何某某家房屋獲得拆遷補償情況。
(五)2017年7月份,陳某2為多獲取雞場的拆遷補償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2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市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受賄情況分別告知張某2和劉某2。張某2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陳某2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16萬余元。張某2、劉某某和劉某2三人將賄賂款2萬元予以私分,張某2分得1萬元、劉某2分得6000元、劉某某分得4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陳某2和蘇某1在樂山景觀大道拆遷范圍內有一合伙養(yǎng)雞場。2017年8月份的一天,陳某2給他2萬元讓送給張某2,他到張某2辦公室將2萬元錢交給張某2,并說是陳某2送的錢,想讓養(yǎng)雞場的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計算上,張某2讓分給劉某2一些。他給張某21萬元,給劉某26000元,剩余4000元用于個人日常開銷。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2017年七八月份,劉某某在她辦公室給她2萬元錢稱是陳某2送的,想讓算上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她提出給劉某2分些,劉某某給她留下1萬元,將另1萬元拿走。她事后按比正常稍高標準給陳某2計算雞場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費。
⑵陳某2證言,證明2016年底她和杜愛軍、蘇某1利用蘇某1的養(yǎng)殖營業(yè)執(zhí)照,合建一養(yǎng)雞場,目的在拆遷時多獲得補償。2017年下半年,她找劉某某幫忙,劉某某讓她拿2萬元錢。她讓丈夫王建從信用社取2萬元并將準備送禮之事告知杜愛軍、蘇某1。后她到鄉(xiāng)政府將2萬元錢交給劉某某,劉某某拿著錢到張某2的辦公室,出來后讓她進去算賬,張某2將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計算上,共30多萬元,她滿意并簽字,之前沒算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僅賠償20多萬元。
⑶劉某2證言,證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劉某某到他辦公室稱陳某2拿2萬元錢,想在營業(yè)面積補償方面給予照顧,并稱給張某21萬元,剩余1萬元給他多分些,劉某某將五六千元錢放在他抽屜里后離開。
3.書證
⑴陳某2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丈量書、補償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朱古洞國土資源所出具的證明、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陳某2經(jīng)營的養(yǎng)雞場獲得補償情況。
⑵陳某2河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交易明細,證明陳某2于2017年7月3日在ATM機上分四次取款2萬元,與陳某2的證言能夠印證。
(六)2017年,楊某1為多獲取拆遷補償款,分兩次送給張某2現(xiàn)金6萬元。張某2通過虛構房屋面積等方式幫助楊某1虛造補償款11.7180萬元、虛報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款4.1912萬元。張某2將賄款分給被告人劉某某2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7年夏或秋季,張某2在朱古洞鄉(xiāng)辦公室,給他2000元錢,稱是楊某1為多得補償款送的錢。他需對楊某1的補償進行初審、簽字,他不知楊某1具體送多少錢。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拆遷涉及到楊某1家房屋,2017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楊某1給她送2萬元,讓其在拆遷中關照。幾天后,楊某1又送給她4萬元。后她在房屋丈量表中給楊某1虛構209.56平方米的房屋面積,還給楊某1計算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款,并在楊某1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中簽字確認。因楊某1的拆遷補償表需要劉某某初審簽字,故她在楊某1在補償費用清單上簽字的當天,送給劉某某1萬元,并稱楊某1讓給予照顧,劉某某表示同意。
⑵楊某1證言,證明2017年六七月份,他為能多獲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分兩次共送給張某26萬元。后他還在張某2的指點下虛造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合同,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款4.1912萬元。
3.書證,楊某1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房屋租賃協(xié)議、打款憑證(20萬元)等,證明楊某1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拆遷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及房屋補償款的事實。
(七)2016年10月份左右,楊某1為獲取拆遷補償款,伙同他人建房發(fā)生事故被鄉(xiāng)政府發(fā)現(xiàn)后,楊某1為使違建房屋不被強制拆除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2萬元,讓劉某某幫忙協(xié)調,劉某某雖承諾幫忙,但楊某1的房屋最終被強制拆除。2016年12月份,楊某1為獲取被強制拆除房屋的補償款,又將10萬元送給劉某某,劉某某再次承諾提供幫忙。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樂山景觀大道正在丈量時,楊某1磚廠建的房子樓板掉下來砸到人,楊某1讓他幫忙找人說說,讓等所建房子丈量后再扒掉。他答應幫忙。楊某1給他2萬元錢、幾條煙。最終因鄉(xiāng)領導堅決,他未敢說情,楊某1房子被扒掉。后楊某1又讓他幫忙把扒掉的房子給予補償,他倆并商量說花二三十萬能得五六十萬。隔一段時間,楊某1給他10萬元,讓給拆遷辦的說說,把拆掉的房子補償上。后他和楊某1、秦某某等人商量在劉某5的一塊菜園地內建房騙補償款,他從楊某1給他的10萬元中拿出9萬元給楊某1用于購料建房,50名工人連夜施工,后因雨雪太大停止施工。他得到楊某1的另3萬元已日?;ㄤN。
2.證人證言
⑴楊某1證言,證明2016年7月份,樂山景觀大道拆遷時,他和楊國華為多得補償合伙蓋一處房子。蓋房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砸傷7個人,房子停工。他讓劉某某幫忙做工作,多少給點補償。他當天給劉某某2萬元。12月份,他又找劉某某詢問,劉某某稱他蓋的房子上下600平方,按每平方賠償800元,可賠60萬,但需送30萬。他拿不出30萬,后找李某3借10萬元送給劉某某,劉某某嫌少,說如果事后補償款下來夠60萬,再扣他20萬。因他一直未得到補償,多次找劉某某要12萬元,劉某某稱錢已它用,想辦法給他補償。
2016年底,劉某某稱其找了方莊劉某5的菜地,讓他和李某、秦某某、唐某某等人合伙蓋個兩層房等待拆遷賠償,掙錢大家平分。次日他按照劉某某的安排找黃某某蓋房,劉某某給他9萬元,他給黃某某7萬元工錢,之后黃某某開始帶人建房,原計劃當晚建好,因雨雪太大,害怕繼續(xù)施工危險,房子蓋了近一層停工,黃某某退他5萬多元,他又將之前保管的2萬元合計7萬元給劉某某,希望劉某某繼續(xù)找關系,把他之前坍塌的房子補償出來。
另證明,他借李某3的10萬元,系李某3從朱古洞農(nóng)信社取款9.99萬元,李某3又兌100元湊成整數(shù)。
⑵李某3證言,證明2016年12月份,楊某1向他借用10萬元,他到朱古洞鄉(xiāng)農(nóng)村信用社取款9.99萬元,另外又添了100元湊夠10萬元,交給楊某1。
⑶劉某4證言,證明劉某某、楊某1與他兒子劉某5商量租用他家的菜地建房,后黃某某帶領人員施工,建院墻后因天氣原因停止施工。經(jīng)劉某5多次催要,劉某某讓秦某某支付5000元。
⑷唐某某、秦某某、李某書寫的證言,證明劉某某曾與他們協(xié)商一起建房,但三人未同意出資。
3.書證,李某3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12月20日李某3取款9.99萬元,與李某3、楊某1證言相互印證。
(八)2017年4月份左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老樂山景觀大道秦莊段征地拆遷過程中,楊某2為了其兄楊某2的房屋多獲取拆遷補償,送給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金6萬元,請求劉某某協(xié)調市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幫忙。劉某某將該款個人占有。后楊某2與楊某2妻子徐某某又單獨送給張某21萬元,張某2為楊某2算得補償款58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楊某2家的房子在拆遷范圍。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楊某2讓他在拆遷補償時予以照顧,他答應找張某2說說,后楊某2掏出6萬元送給他。幾天后,他將楊某2送錢請托之事告訴張某2。后楊某2和楊某2之妻徐某某到鄉(xiāng)政府拆遷辦找張某2算賬,因徐某某對算賬結果不滿意與張某2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2到辦公室給張某2送約1萬元,張某2將徐某某的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算上,楊某2代楊某2在算賬清單上簽字。
2.證人證言
⑴張某2證言,證明2017年5月份左右,楊某2領著一個女的到她辦公室送給她1萬元,要求她多算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當時劉某某在場。她給對方按正常標準少高些算賬后那名女子對結果仍不滿意但也簽字。兩人離開后,劉某某將1萬元裝她包內。
⑵楊某2證言,證明楊某2家的房子在拆遷范圍內,2017年上半年,他為了楊某2被拆遷房屋多得補償,到劉某某住處送6萬元。2017年4月30日中午楊某2房子被拆除。次日,他和嫂子徐某某一起到朱古鄉(xiāng)政府找張某2去算賬,劉某某也在,徐某某不同意算賬結果,沒簽字。當晚,他勸徐某某給張某2送錢。同年5月2日上午,他拿1萬元和徐某某一起到鄉(xiāng)政府三樓,徐某某沒進屋,他到辦公室將1萬元錢交給張某2讓給予關照。
⑶徐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初,她家的門面房在拆遷范圍內,她拿著手續(xù)到鄉(xiāng)政府算賬時,拆遷辦的工作人員稱她家的國有土地使證不符合賠償標準。2017年4月30日中午,她家的房子被拆除。同年5月1日,她和楊某2一起到鄉(xiāng)政府拆遷辦算賬,張某2稱她的營業(yè)執(zhí)照太假,要扣除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她沒簽字離開。當晚,楊某2勸她給張某2送錢。5月2日上午,劉某某又給她打電話讓去算賬,楊某2拿1萬元和她一起到鄉(xiāng)政府,她沒進辦公室。楊某2從辦公室出來后稱送給張某21萬元,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沒扣,已替她簽字。
3.書證,即楊某2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丈量書、補償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朱古洞國土所出具的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拆遷戶楊某2共獲房屋拆遷補償費58.4003萬元。
(九)2017年1月份左右,朱古洞鄉(xiāng)秦莊村民蘇某某為在回遷中多劃撥一處臨路宅基地,送給劉某某現(xiàn)金1萬元。劉某某與劉某2等人將該款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6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下午,蘇某某在鄉(xiāng)政府門口的白色轎車上送給他1萬元,讓他對蘇某1處在拆遷范圍的大倉多關照。他回到鄉(xiāng)政府西配樓1樓南頭第一間算賬的屋里,當時有劉某2、臧某1、范某某、黃某某在場,他把這1萬元錢放到桌子上,并說這是蘇某1的妹子送的。劉某2直接給在場的5人每人分2000元錢。他分的2000元個人日常花銷。蘇某某給他送1萬元錢的前一個月,找他說要個宅基地。但蘇某某不符合劃宅場的情況,他們也沒有給蘇某某分配宅基地。蘇某某給他送1萬元時未提劃分宅基地之事。
2.證人證言
⑴劉某2證言,2017年1月份過小年的當天上午,他和劉某某、黃某某、范某某、臧某1在朱古洞鄉(xiāng)政府西配樓1樓南頭拆遷辦公室里商量說快過年了,發(fā)點補助,最后商量的結果是每人2000元,總共1萬元,這個錢先讓劉某某墊著,以后拆遷補償經(jīng)費下來了再給劉某某。當天下午,劉某某拿了1萬元錢,給他們每人發(fā)2000元。沒多久,劉某某說給他們每人發(fā)的2000元是蘇某某送的,好像是蘇某某因為想劃宅基地給劉某某送的錢。
⑵范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劉某某給他和劉某2、黃某某、臧某1每人2000元,劉某某本人也得2000元。當時劉某某說,大家辛苦了,沒有說給錢的具體事項。
⑶黃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或2017年初快過年時,劉某某給他2000元,并說劉某2、范某某、臧某1都有。
⑷臧某1證言,證明大概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劉某某給他和劉某2、范某某、黃某某每人2000元,稱是拆遷補助。
⑸蘇某某證言,證明樂山景觀大道開發(fā)拆遷時,她家是拆遷戶,她想在老家多要個臨路的宅場。她對劉某某說了想法,當時劉某某沒有同意,約劉某某吃飯也不去。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上午,她帶了1萬元現(xiàn)金開車找劉某某。在朱古洞鄉(xiāng)政府大門口她的車上,她把1萬元現(xiàn)金遞給劉某某,劉某某推辭一會收下。她哥蘇某1所建大倉拆遷補償時,她遇到劉某某時曾說過讓劉某某算賬時給予照顧。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三、行賄事實
(一)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某與劉某1為騙取拆遷補償款,以劉某1名義在拆遷范圍內臧某某鈣粉廠土地上建造一處復合板房,為多獲取補償款,劉某某分兩次向張某行賄現(xiàn)金7萬元。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劉某1房屋丈量書中虛構334.4平方米的磚木房屋,后劉某某利用假的租房協(xié)議、借用的營業(yè)執(zhí)照申報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劉某某共計騙取磚木房屋拆遷補償款及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款合計26.083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6年12月份左右,他和劉某1為騙取拆遷補償款,在臧某某的鈣粉廠建一處兩層結構的板房,并讓張某在制作丈量表、制圖時提供幫助;后他和臧某又準備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通過董某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身份證復印件,偽造與劉某1的租房協(xié)議,通過張某幫助,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他共計向張某行賄7萬元。
2.證人證言
⑴嚴某、劉某1證言,證明劉某某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采取與劉某1簽訂虛假租房合同的方式,騙取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劉某1另證明,2016年10月份,他和劉某某商量建房騙取拆遷補償款后,在臧某某鈣粉廠內建了一處板房,劉某某稱需給拆遷辦的人送六、七萬元協(xié)調關系,板房可以按照磚木結構賠償。后所建板房清算單按照磚木標準補償計款24.4712萬元。
⑵臧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9月份,劉某某、劉某1與他商量他的鈣粉廠建活動板房,騙取補償款。三人商定,他出地,劉某1出資建房,劉某某入干股。后劉某1在他鈣粉廠建了兩層活動板房。
⑶張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拆遷組在丈量劉某1和臧某某的房子后,劉某某讓他和戚某、王某某給劉某1丈量書上多畫些房子,多弄些辛苦錢。經(jīng)他操作,將劉某1的房屋單獨制表虛造一片磚木結構的房子。劉某某先后給他7萬元,戚某、王某某每人分2萬元,他分3萬元。
⑷戚某、王某某證言,證明經(jīng)劉某某協(xié)調,戚某、王某某伙同張某將劉某1的板房虛增為磚木結構,并按此標準審批、賠償,劉某某送給張某7萬元。
⑸張某2證言,證明劉某1在臧某某的鈣粉廠內建了2層復合板房,沒有磚木結構,不符合兩層的認定標準,拆遷組認定是1層。2017年1月份,她根據(jù)張某提供的劉某1《房屋征收丈量書》對該房進行算賬。劉某1的房屋實際上只有復合板房,沒有磚木結構的房子,但是在劉某1的《房屋征收丈量書》上卻多出了長15.2米、寬22米的磚木結構。
⑹臧某1、黃某某、范某某證言,證明他們均是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工作組成員,參與了劉某1在臧某某的鈣粉廠建的板房的拆遷丈量。丈量時劉某1的房子就是板房,沒有磚木結構。該房系為騙取拆遷補償款臨時搭建的簡易活動板房,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居住。
⑺臧某證言,證明她和劉某某通過虛假的營業(yè)執(zhí)照、租房合同騙取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shù)氖聦崳c劉某某供述內容一致。
3.書證
⑴劉某1、嚴某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證明張某等人在劉某1復合板房旁偽造一處面積為334.4平方米的磚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580元每平方米,共計款19.3952萬元,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6.688萬元。
⑵老樂山景觀大道補償款銀行轉賬清單、朱古洞鄉(xiāng)國土資源所證明、收條、劉某1委托書、秦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明劉某某所騙取的拆遷補償款及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已打入劉某某、臧某賬戶。
⑶朱古洞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劉某1在原鈣粉廠所建活動板房的情況說明,證明劉某1所建板房無任何建房手續(xù),屬違法建筑。
(二)2016年9月,楊某1為在磚廠拆遷中多獲取補償款,通過被告人劉某某送給張某現(xiàn)金1.5萬元。張某收受賄賂后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附屬物的手段,幫助楊某1磚廠多獲取補償款。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某找到張某,要求虛增拆遷戶張某(劉某某外甥)的房屋面積為楊某1騙取拆遷補償款,并送給張某現(xiàn)金7萬元。張某收受賄賂后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房屋面積的手段,幫助楊某1套取補償款18.2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楊某1為其在丈量前被拆遷的房子獲得補償,讓他約拆遷辦的人員吃飯。他與張某約好到市區(qū)吃飯后,與楊某1、秦某某一起乘出租車去,楊某1在車上給他1.5萬元讓給拆遷辦三個人每人5000元。到飯店后,他趁楊某1和秦明不在場時,把1.5萬元給張某,張某與戚某、黃某每人5000元錢。
因楊某1在磚廠的房子被鄉(xiāng)政府拆掉未補償上,他和楊某1在劉某5菜地里建房也沒有蓋成,花錢越來越多,感覺有點不甘心。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楊某1開車帶著他到良子足浴店找張某,楊某1在下車前給他7萬元。在足浴店大廳西側的沙發(fā)上,他趁楊某1離開時將7萬元給張某,讓張某操作楊某1磚廠房子。張某收錢后對他說楊某1的戶頭已有幾個,讓找別人的戶頭。他提議用張某的戶頭,張某表示同意并計算出楊某1的補償款總錢數(shù)應該是17.5萬元。他將楊某1通過熟人多得補償款,并借用張某戶頭之事告訴張某。張某得到補償款后,轉給楊某117.5萬元。
2.證人證言
⑴張某證言,證明2016年9月,楊某1在景觀大道路南的磚廠建房時砸到人被鄉(xiāng)政府強拆,因不符合補償規(guī)定,拆遷組未進行丈量。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劉某某約他和黃某、戚某吃飯,劉某某在飯桌上提出希望對楊某1的房子予以照顧,彌補一下?lián)p失。他們答應幫忙。飯后劉某某給他和黃某、戚某每人5000元。
又過一段時間,工作組丈量到張某診所的房屋時,劉某某找到他和王某某、戚某商量說張某是自家親戚,讓在張某的單子上擴大些面積,好多給楊某1照顧些。他把張某房屋尺寸9米多的前面加了個“1”變成19米多,尺寸6米多前面加了個“1”變成16米多。后他和戚某、王某某在戚某的車上,讓他倆重新用手機拍了面積擴大后的單子進行留存,并將原來真實的照片刪除掉,他當場算出了面積和應多補償?shù)慕痤~。出于安全考慮,他們得小頭,基本接近虛增數(shù)額的一半7萬元,剩下的由劉某某他們要。他告訴劉某某后,劉某某同意給他們7萬元。后在良子洗腳店,劉某某和楊某1給他7萬元。幾天后他給王某某、戚某每人2萬元,剩下的1萬元他和王某某、戚某每人分3000元,另1000元以拆遷補助形式給趙某。
⑵戚某證言,2016年底的一天,劉某某因磚廠老板楊某1房子拆遷補償之事請他和張某、黃某吃飯,在吃飯前張某給他和黃某各5000元,說是劉某某、楊某1給的辛苦費。之后不久,張某說劉某某送了7萬元,給他和王某某各2萬元,并說幫忙將替楊某1弄的補償款增加到張某診所面積,該款是劉某某、楊某1給的好處費。
⑶黃某證言,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一個磚廠老板請他和張某、戚某時,磚廠老板給他們每人一個信封。張某拿出來該老板的丈量書增加了一部分地坪和圍墻。他回家后看到信封里面有5000元現(xiàn)金。
⑷王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到2017年上半年,他和張某、戚某一起洗腳后,張某拿出來一張丈量書,稱劉某某讓給這一戶多弄點補償款,三人商量后同意在原丈量圖尺寸上加個1,后張某給他和戚某每人2萬元。
⑸楊某1證言,證明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他為了磚廠能夠多得到拆遷補償款,讓劉某某約拆遷補償辦人員吃飯時,通過劉某某送給拆遷辦張某1.5萬元,當時拆遷辦三人受邀吃飯。
2017年初,劉某某自己準備7萬元錢,和他一起到良子足浴店一樓大廳給張某,后來劉某某讓他找張某要錢,才知道送錢給張某是為了讓張某的房子多補償些,并且劉某某讓張某把多補償?shù)?7.5萬元給他。
⑹張某證言,證明2016年底,他在秦莊村的衛(wèi)生所拆遷補償時,劉某某對他說楊某1的磚廠蓋房子砸著人,房子未賠償損失很大,給他的房子多賠償17.5萬元,讓他將多算的錢取出給楊某1。2017年上半年,劉某某說17.5萬元已經(jīng)打到他卡上,他將該款取出給楊某1后,楊某1給其出具收條。
3.書證
⑴張某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建設用地類型、打款憑證等書證,證明張某在朱古洞村秦莊的診所被拆遷得到補償款共計39.289萬元,其中房屋丈量表上顯示復合板房分別長16.1米、18.8米、19.1米,與張某、劉某某、楊某1、王某某關于增加房屋丈量面積的證言能夠印證。
⑵張某銀行交易明細、楊某1給張某出具的收條、轉款憑證,證明張某收到補償款39.289萬元后分兩次給楊某117.5萬元。
(三)2017年下半年,被拆遷戶高某某為了順利獲得拆遷補償款,找劉某某幫忙,劉某某讓高某某給拆遷組工作人員送禮。因高某某無錢送禮,劉某某借劉某21.4萬元送給張某,張某與其他拆遷組成員分贓后,當場在高某某的《房屋征收丈量書》上虛增部分附屬物,以便彌補劉某某的行賄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劉某某供述,2017年10月份,高某某的板廠丈量時,制板架臺19**多平米因為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一直沒法算賬。他和劉某2、張某在一起吃飯時,張某提出把高某某丈量表上制板架臺改成其他名稱進行補償。劉某2提議大家辛苦了,在高某某應得的補償數(shù)額外多造點兒,每人2000元,并讓他給高某某打電話說先拿錢,因高某某稱沒有錢,劉某2自己先把錢墊上。后劉某2一直向他要錢,他讓村委委員李某還給劉某2。
高某某的制板架臺應該補償5萬多,后來更改名稱時補了6萬多。丈量書上除了他還有7個人簽字。
2.證人證言
⑴劉某2證言,2017年11-12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和劉某某、張某、戚某、王某某、丁某某、趙某、周某某、李某在一起吃飯,劉某某談到解決漏登遺留問題時,稱高某某的板廠和李某的變壓器沒有補償,拆遷快結束了,給大家發(fā)點補助,每人2000元錢。當時劉某某和張某商量給大家發(fā)的補助1.4萬元從高某某的丈量表上增加附屬物。張某做好高某某的丈量表和李某的變壓器后,大家在飯桌上在丈量表上簽了字。因李某未帶錢,飯后劉某某向他借1.2萬或1.4萬元,在場人員每人分了2000元。幾天后,劉某某將該款歸還。
⑵張某證言,證明大約2017年下半年,老樂山景觀大道拆遷工作清點遺漏附屬物時,劉某2請他和拆遷工作組的劉某某、戚某、王某某、丁某某、趙某、周某某、張某2或者李某吃飯。開始吃飯前,劉某某說在一個人的單子上增加些附屬物,給他們拆遷組的每人弄2000元。在場人員在該拆遷戶的丈量書當場簽字。飯后,劉某2或者劉某某給他們每人2000元。
⑶丁某某、趙某、王某某、周某某、戚某證言,均證明在2017年上半年,他們和張某、劉某某到朱古洞鄉(xiāng)秦莊處理附屬物遺留問題后,一起吃飯時,劉某2提議給每人發(fā)2000元。
⑷李某證言,證明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劉某某讓他準備1.4萬元送到劉某2辦公室,當時沒有說用錢理由,送錢時劉某某在場。
⑸高某某證言,證明他在朱古洞秦莊街上的木材加工廠屬拆遷范圍內。大概2016年9月份,拆遷辦到他的木材廠進行了丈量,在丈量書上顯示的是石渣地坪和制板臺架,畫的也有圖,他在上面簽字確認。2017年下半年,他找劉某某要補償款時,劉某某說他的制板臺架沒有這個補償項目,回頭想想辦法。后劉某某給他打電話說,準備把制板臺架變成其它的項目名稱進行補償,讓他準備1.4萬元辛苦費給弟兄們。他說沒有錢。劉某某說如沒有錢,在對他補償時多弄1.4萬元。2017年12月的一天,劉某某給他一張《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讓簽字,該清單上把制板臺架變成了圍墻186.25平方米、生產(chǎn)橋1座、機井52米。補償款總共6.9萬多元,包含劉某某要的1.4萬元。
3.書證,即高某某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房屋征收丈量書、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了高某某被征地拆遷房屋附屬物的補償對象及金額的事實,與劉某某供述、張某、高某某等人證言能夠印證。
上述事實,相互印證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接駐馬店市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接受調查,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伙同他人貪污拆遷補償款26.0832萬元的事實,并且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及向他人行賄的事實。
還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主動揭發(fā)了劉秀停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事實,劉秀停因犯詐騙罪已被本院判處緩刑。
再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及其同伙退出全部貪污所得26.0832萬元,另退受賄贓款3.6048萬元;張某2退出與劉某某共同受賄贓款30萬元,劉某2等人退出共同受賄贓款1.4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劉秀停詐騙案線索移送呈批表、本院刑事判決書、罰沒款統(tǒng)一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當庭質證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又提供了下列綜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視聽資料,即被告人劉某某在驛城區(qū)監(jiān)察委接受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明劉某某在接受訊問時未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等情形。
2.劉某某本人自書材料,證明劉某某在留置審查期間,多次親筆書寫所涉案犯罪事實。
3.老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證明了拆遷補償標準以及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措施。
4.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老樂山景觀大道(老樂山風景區(qū)至白橋路)道路工程項目區(qū)域內土地和房屋權屬調查登記的通告驛政通[2016]68號(2016年9月9日),證明自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工商、規(guī)劃、土地、房產(chǎn)等部門停止辦理上述范圍內的房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交易、租賃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續(x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一切建筑行為,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記。
5.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委員會(朱文[2015]3號)文件,證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任秦莊村委主任。
6.朱古洞鄉(xiāng)政府出具的關于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拆遷相關工作的情況說明、會議記錄,證明劉某某系樂山景觀大道秦莊村委拆遷工作組成員,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事實。
7.樂山景觀大道秦莊村已打款、未打款匯總表,證明高某某(6.9131萬元)、李某1(129.39528萬元)、李某2(116.53766萬元)、李某3(97.71871萬元)、李某(3.725萬元)、楊某1(29.093萬元)的補償款尚未支付。
8.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證明,證實張某系駐馬店市拆遷事務處征收五科科長,張某2系該單位正式職工。
9.驛城區(qū)朱古洞鄉(xiāng)人大主席團文件,證明2018年5月24日,鄉(xiāng)人大同意劉某某辭去朱古洞鄉(xiāng)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
10.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某某作案時的刑事責任年齡。
針對被告人劉某某當庭所稱部分有罪供述系受辦案人員誘導所致的意見,本院啟動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經(jīng)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劉某某本人自書材料及接受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均顯示其在接受訊問時并未受到違法取證的情形,證實其所供述內容確系本人自愿。辦案機關取證程序合法,劉某某之前所做有罪供述內容真實。故對其該項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補償事項的手段,伙同他人騙取征地拆遷款和停產(chǎn)停業(yè)補助款共計26.0832萬元,其還利用他人名義騙取拆遷補償款3.725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同時,劉某某個人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被拆遷戶的請托,為被拆遷戶騙取拆遷補償款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0.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劉某某為個人或幫助被拆遷戶獲得拆遷補償款,向拆遷組工作人員行賄16.9萬元,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劉某某一人觸犯數(shù)個罪名,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劉某某接到辦案單位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劉某某與張某2相互配合,作用相當,均系主犯。劉某某及其同伙已退出全部貪污款項,部分貪污系未遂,量刑時酌予從輕。劉某某到案后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且經(jīng)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劉某某自首,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針對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持指控受賄第三起不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劉某某為騙取拆遷補償款,以其子劉某2之名虛造拆遷補償事項,因害怕事情暴露將劉某2變更為李某的事實清楚;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其所虛造的《房屋征收丈量書》及因此而制作的《房屋補償費用清單》等拆遷檔案于2018年3月報送鄉(xiāng)財政,因監(jiān)察機關對本案進行調查,而使其犯罪未得逞,非其主動放棄犯罪。故對劉某某及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劉某某及辯護人所持受賄第七起10萬元及第八起6萬元指控不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關于指控的受賄第七起即劉某某先后收受楊某12萬元、10萬元及第八起收受楊某26萬元的事實,劉某某本人在辦案機關的多次供述及自書材料關于接受賄賂的時間、金額、地點等供述與行賄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劉某某庭審辯解無證據(jù)支持,故對劉某某及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指控行賄第三起不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劉某某關于向拆遷戶高某某索要現(xiàn)金向拆遷組工作人員行賄及因高某某拒絕支付后借用劉某2現(xiàn)金給張某并通過李某歸還劉某2的供述,與高某某、劉某2、李某、張某等人的證言及張某等人虛增高某某拆遷補償款以彌補劉某某行賄款的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對劉某某及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所持指控劉某某貪污第二起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經(jīng)查,劉某某通過董某借用嚴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利用劉某1所建板房騙取拆遷停產(chǎn)停業(yè)補償?shù)氖马?,有證人臧某、董某、嚴某、劉某1的證言,與拆遷補償檔案等書證相互印證,且劉某某本人對該項指控供認不諱,該項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事實成立。對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所持劉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意見,本院認為,劉某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且經(jīng)查證屬實,但其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非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對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二、對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已退繳在案的貪污贓款26.08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劉某某受賄贓款35.1952萬元(已扣除劉某某、張某2、劉杰等人退贓款35.0048萬元;劉某某對其中的20.8萬元與另案處理的張某2承擔連帶退賠責任),依法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 娟
審判員 劉志杰
審判員 胡艷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 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