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非法采礦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受賄
案號 (2019)鄂1003刑初168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受賄罪。
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荊州區(qū)檢二部刑訴〔2019〕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非法采礦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龍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明知國家實施長江大保護,禁止在長江水域采砂情況下,為賺取提成,利用荊州地區(qū)與潛江地區(qū)江砂的高額差價,與任某、陳某2等人共謀,由陳某2負責盜挖江砂,劉某、丁某2負責聯(lián)系運輸船、運輸至潛江地區(qū)并售賣,張榮負責裝砂,孫某、任某負責保護陳某2盜采江砂安全及運輸船只順利過閘,共往潛江地區(qū)銷售在長江荊州區(qū)水域盜采的江砂22023.75噸,孫某以一元每噸提成。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利用其禁采專班成員和參與專項行動的職務便利,6次將禁采專班的巡查時間、地點和禁采專班的執(zhí)法行程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犯罪分子陳某2,陳某2于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5月4日在荊州區(qū)禁采水域非法盜采砂石469650噸,經(jīng)鑒定,價值共計3992025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7年7月17日,陳某2通過微信問孫某今天自己搞兩船貨到小河,孫某查看巡查情況后回復讓他不開燈搞。當晚,陳某2安排自卸船運輸未被查獲。
2017年9月6日,荊州區(qū)政府在十三碼頭對之前抓獲的三艘“三無”吸砂船進行拆解,當天14點14分,陳某2通過微信告知孫某提前通知,孫某回復“船先靠起”。21時52分,孫某收到禁采人員留守十三碼頭守夜消息后,用其13972350770號碼短信通知陳某139××××****手機號讓他放心搞。當晚,陳某2安排吸砂船在長江太平口水域進行盜采。
2017年9月18日晚,安排孫某帶隊開執(zhí)法艇到還五碼頭值守,18時59分,孫某在微信群里發(fā)消息稱執(zhí)法艇在還五碼頭??恳灰梗惸?收到消息后安排吸砂船在江心洲盜采。
2017年11月4日18時許,張榮在微信群里問孫某在哪里,孫某回復在躉船上并指示已經(jīng)打好關系張榮可以上來采砂,陳某2看到消息后安排吸砂船在幸福閘盜采。
2018年3月28日22時許,孫某接到在“壩一”碼頭協(xié)助多單位開展禁采行動的通知后,于23時17分用其13972350770號碼短信通知陳某139××××****手機號讓其休息不要搞事,陳某2收到消息后立即將吸砂船藏進虎渡河未被查獲。
2018年5月4日下午,孫某接到荊州區(qū)開展禁采行動的通知后,于16時19分用其13972350770號碼短信通知陳某139××××****手機號今晚大行動,陳某2收到消息后立即將吸砂船藏進虎渡河未被查獲。
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2非法采砂提供幫助,為感謝孫某幫助,陳某2分別于2017年7月17日、8月14日、9月6日、10月27日、11月7日通過微信向孫某轉賬3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1000元,孫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開支。2017年8月,被告人孫某以幫助陳某2打點關系為名收受陳某2所送1萬元,事后,孫某并未幫其打點關系而是用于日常開支。9月27日,陳某2吸砂船和自卸船被水政大隊查獲,因擔心和陳某2關系破裂被告發(fā),于2018年2月借陳某2運輸船被撞之機退換陳某21萬元。2017年11月20日,孫某買房差2萬元首付,希望陳某2給予支持,陳某2考慮到孫某在其盜采江砂過程中提供很多幫助,即通過銀行轉賬2萬元給孫某。此后,兩人再未提起此事。2018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孫某幫忙,陳某2送了2條黃鶴樓軟珍香煙給孫某,孫某收下,經(jīng)鑒定,香煙價值1300元。2018年端午節(jié)前,為感謝孫某幫忙,陳某2在御河路、南環(huán)路交界農(nóng)商銀行門口送給孫某2000元現(xiàn)金紅包,孫某收下后用于日常開支。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列舉了書證、證人證言、價格認定書、電子證據(jù)勘驗報告、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為提成賺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謀,在長江荊州區(qū)水域非法盜采江砂并積極轉賣,礦品價值為187202元。同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6次通風報信給盜采江砂的犯罪分子并幫助其逃避處罰,并收受犯罪分子所送錢物4.93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四百一十七、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中應該認定為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2.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期間的通風報信行為,屬于其參與非法采礦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應再認定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3.被告人孫某受賄罪的數(shù)額應認定為3.93萬元;4.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坦白交代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5.被告人孫某已全額退贓、退賠,應從輕或減輕處罰。6.被告人孫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其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7.被告人孫某父母均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請求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明知國家實施長江大保護,禁止在長江水域采砂情況下,為賺取提成,利用荊州地區(qū)與潛江地區(qū)江砂的高額差價,與任某、陳某2等人共謀,由陳某2負責盜挖江砂,劉某、丁某2負責聯(lián)系運輸船、運輸至潛江地區(qū)并售賣,張榮負責裝砂,孫某、任某負責保護陳某2盜采江砂安全及運輸船只順利過閘,共往潛江地區(qū)銷售在長江荊州區(qū)水域盜采的江砂22023.75噸,孫某以一元每噸提成。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利用其禁采專班成員和參與專項行動的職務便利,6次將禁采專班的巡查時間、地點和禁采專班的執(zhí)法行程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犯罪分子陳某2,陳某2于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5月4日在荊州區(qū)禁采水域非法盜采砂石469650噸,經(jīng)鑒定,價值共計3992025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7年7月17日,陳某2通過微信問孫某今天自己搞兩船貨到小河,孫某查看巡查情況后回復讓他不開燈搞。當晚,陳某2安排自卸船運輸未被查獲。
2017年9月6日,荊州區(qū)政府在十三碼頭對之前抓獲的三艘“三無”吸砂船進行拆解,當天14點14分,陳某2通過微信告知孫某提前通知,孫某回復“船先靠起”。21時52分,孫某收到禁采人員留守十三碼頭守夜消息后,用短信通知陳某2讓他放心搞。當晚,陳某2安排吸砂船在長江太平口水域進行盜采。
2017年9月18日晚,安排孫某帶隊開執(zhí)法艇到還五碼頭值守,18時59分,孫某在微信群里發(fā)消息稱執(zhí)法艇在還五碼頭??恳灰?,陳某2收到消息后安排吸砂船在江心洲盜采。
2017年11月4日18時許,張榮在微信群里問孫某在哪里,孫某回復在躉船上并指示已經(jīng)打好關系張榮可以上來采砂,陳某2看到消息后安排吸砂船在幸福閘盜采。
2018年3月28日22時許,孫某接到在“壩一”碼頭協(xié)助多單位開展禁采行動的通知后,于23時17分用短信通知陳某2讓其休息不要搞事,陳某2收到消息后立即將吸砂船藏進虎渡河未被查獲。
2018年5月4日下午,孫某接到荊州區(qū)開展禁采行動的通知后,于16時19分用短信通知陳某2今晚大行動,陳某2收到消息后立即將吸砂船藏進虎渡河未被查獲。
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2非法采砂提供幫助,為感謝孫某幫助,陳某2分別于2017年7月17日、8月14日、9月6日、10月27日、11月7日通過微信向孫某轉賬3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1000元,孫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開支。2017年8月,被告人孫某以幫助陳某2打點關系為名收受陳某2所送1萬元,事后,孫某并未幫其打點關系而是用于日常開支。9月27日,陳某2吸砂船和自卸船被水政大隊查獲,因擔心和陳某2關系破裂被告發(fā),于2018年2月借陳某2運輸船被撞之機退換陳某21萬元。2017年11月20日,孫某買房差2萬元首付,希望陳某2給予支持,陳某2考慮到孫某在其盜采江砂過程中提供很多幫助,即通過銀行轉賬2萬元給孫某。此后,兩人再未提起此事。2018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孫某幫忙,陳某2送了2條黃鶴樓軟珍香煙給孫某,孫某收下,經(jīng)鑒定,香煙價值1300元。2018年端午節(jié)前,為感謝孫某幫忙,陳某2在御河路、南環(huán)路交界農(nóng)商銀行門口送給孫某2000元現(xiàn)金紅包,孫某收下后用于日常開支。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退繳違法所得61324元。庭審時,被告人孫某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1.荊區(qū)監(jiān)立[2019]3號立案決定書、荊區(qū)監(jiān)留[2019]4號荊州市荊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情況說明、悔過書、反思材料、交代材料、荊州區(qū)港行管理處孫某人事職務任免通知、干部履歷表、身份信息資料、荊州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河道采砂和非法碼頭整治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荊州區(qū)河道采砂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匯編、禁采專班工作日志及海事航行日志、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孫某房產(chǎn)登記信息、房地產(chǎn)轉讓協(xié)議書、不動產(chǎn)登記查詢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開戶信息、陳某2購買煙酒消費記錄、孫某、陳某2等人微信數(shù)據(jù)、交易明細、手機通話信息;2.陳某2采砂初核數(shù)量、非法采砂統(tǒng)計表、陳某2手機數(shù)據(jù)截圖;3.證人王健、李某1、肖某、江某、李某2、楊某1、陳某1、章某、楊某2、譚某、張某、梁某、王某、丁某1、薛某、孫某等人的證言;4.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荊區(qū)紀價認字[2019]002號、004價格認定書、荊分公(彌)鑒通字[20196]12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5.辨認筆錄;6.監(jiān)調(diào)證通[2018]40號、41號數(shù)據(jù)光盤、陳某2手機恢復數(shù)據(jù)光盤等電子數(shù)據(jù);7.同案人陳某2、劉某、丁某2、任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和辯解。
關于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罪中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的同案人陳某22018年12月25日在公安機關已供述了與孫某合謀非法采礦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將相關線索移交給荊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被告人孫某在被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期間,才交代以上犯罪事實。故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罪中不構成自首。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期間的通風報信行為,屬于其參與非法采礦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應再認定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在非法采礦中,一方面為賺取提成,利用荊州地區(qū)與潛江地區(qū)江砂的高額差價,與任某、陳某2等人共謀,由陳某2負責盜挖江砂,劉某、丁某2負責聯(lián)系運輸船只,孫某等人負責保護陳某2盜采江砂的安全以及運輸船只順利過閘,孫某按照江砂每噸一元提成。另一方面,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期間,利用其禁采專班成員和參與專項行動的職務便利,6次將禁采專班的巡查時間、地點和禁采專班的執(zhí)法過程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犯罪分子陳某2。被告人孫某與他人合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應當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且被告人孫某認可其通風報信次數(shù)為6次,故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受賄罪的數(shù)額應認定為3.93萬元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以幫助陳某2打點關系為名收受陳某2所送的1萬元,但被告人孫某沒有將錢用于打點關系,而是用于自己個人日常生活開支,其受賄犯罪已成就,只是因自己未能及時通風報信導致陳某2兩艘吸砂船和自卸船被水政人員當場查獲。被告人孫某擔心關系破裂而被陳某2告發(fā),而在2018年2月借陳某2運輸船被撞之機,退還陳某21萬元,故被告人孫某的受賄數(shù)額應為4.93萬元。被告人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孫某退還1萬元,表明其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量。
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的父母均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請求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荊州區(qū)長江禁采專班工作以及參與荊州區(qū)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期間,為賺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謀,在長江荊州區(qū)水域非法盜采江砂并積極轉賣,礦品價值為187202元。同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6次通風報信給盜采江砂的犯罪分子并幫助其逃避處罰,并收受犯罪分子所送錢物4.93萬元,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采礦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孫某應予處罰。被告人孫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坦白交代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已全額退贓、退賠,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合理部分,本院已予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㈠》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罰金1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沒收被告人孫某違法所得61324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陳安華
審判員 羅毅夫
審判員 李江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鄭文華
書記員王雅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