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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刑初3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2-15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0304刑初31號    

十堰市鄖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十鄖檢刑訴[20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受賄罪一案,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十堰市鄖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敬昌、代理檢察員陳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謝扶真、王新泉到庭參加訴訟。經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十堰市鄖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在擔任竹溪縣環(huán)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竹溪縣科學技術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申報、實施、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湖北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1賄賂共計48萬元。

(1)2012年1月14日,劉某1使用其妻子銀行卡,通過楊某的POS機,先后向謝的銀行帳戶轉入20萬元和8萬元,共計28萬元,謝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初(農歷2013年臘月)的一天,劉某1以拜年為由在謝的家里,送給謝某某20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2、收受竹溪縣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董事長洪某賄賂共計15萬元。

(1)2006年9月的一天,洪某在其公司辦公室內送給謝某某2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2)2006年9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女兒讀研究生,到該校為其女兒交當年學費1萬元,后洪某告訴謝某某,謝予以默許。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洪某到謝某某的辦公室,送給謝10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4)2015年10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女兒出嫁的消息后,以祝賀為由到謝某某家中送其1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5)2016年3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妻子因病住院,以看望病人的名義在病房內送給謝某某1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3、收受竹溪縣寶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1賄賂4萬元。

(1)2014年初(農歷2013年臘月)的一天,王某1以拜年為由在竹溪縣賓館院內送給謝某某現金2萬元,謝予以收受。

(2)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某1以祝賀謝某某搬家的名義,在謝某某家中送給其現金2萬元,謝予以收受。

4、收受湖北順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曹某賄賂3萬元。

(1)2013年初的一天,曹某在謝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謝2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2)2015年初的一天,曹某在謝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謝1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5、收受十堰市梅某貢茶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葉某賄賂1萬元。

2015年初的一天,葉某以拜年為由在謝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謝1萬元現金,謝予以收受。

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交待了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收受劉某1賄賂20萬元的事實,并主動交待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在接受調查期間,無檢舉揭發(fā)、無協助調查有關人員涉嫌犯罪問題的情況。

2018年11月28日,謝某某的親屬退贓71萬元。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下:1.立案決定書、工程合同等書證;2.證人劉某1、洪某、王某1等人證言;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自愿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和數額不持異議,提出謝某某具有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謝某某利用擔任竹溪縣科學技術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或個人在科技項目申報、實施、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萬元。

(一)收受湖北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1賄賂48萬元

2004年,湖北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竹溪縣康某生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公司)點源治理項目納入國家發(fā)改委計劃。2007年,因康某公司無力實施,經謝某某協調,康某公司與竹溪縣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藝公司)達成協議,該項目改由創(chuàng)藝公司申報并獲得成功。2012年1月,康某公司收到創(chuàng)藝公司合作費用40萬元;2012年1月,經謝某某同意,竹溪縣科技局撥付湖北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鯢人工繁殖研究經費”8萬元;2013年,康某公司通過竹溪縣科技局向湖北省科技廳申報“微生物技術清潔生產黃姜皂素新工藝研究”項目,并于2014年1月獲得科技專項資金150萬元。2012年至2014年,為尋求和感謝謝某某在以上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撥付中的支持和幫助,湖北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1先后2次送給謝某某人民幣共計48萬元,謝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2年1月14日,劉某1使用其妻子任秀蘭銀行卡,通過竹溪縣羅蒙服裝店老板楊某的POS機,先后向謝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和8萬元,共計人民幣28萬元。

2、2014年初(農歷2013年臘月)的一天,劉某1在謝某某的家里,以拜年名義送給謝某某現金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及交待材料,主要內容:2012年的1月,劉某1向我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20萬元、8萬元,共計28萬元。他說與創(chuàng)藝公司合作項目的補償費40萬元已經到位和申報的大鯢人工繁殖技術研究示范項目資金8萬元也已到賬了,這是給我的辛苦費。2002年,我當時是竹溪縣環(huán)保局局長,負責全縣的南水北調水污染防治項目規(guī)劃的編制。在這期間,我以康某公司的名義申報了工業(yè)污染點源治理項目(具體名稱以檔案資料為準),總投入800余萬元,國家補助120萬元。2004年,國家發(fā)改委批復了這個項目后,劉某1因無技術團隊和技術設備,項目投入巨大,不愿實施這個項目。經過我做工作,2007年劉某1將這個項目轉讓給創(chuàng)藝公司,以創(chuàng)藝公司黃姜皂素清潔生產循環(huán)經濟示范工程項目向上申報,項目總投資4600余萬元,國家補助1640余萬元。2011年,項目前期費用到位后,創(chuàng)藝公司按照約定向康某公司支付了40萬元補償費。竹溪縣大鯢人工繁殖技術研究示范項目是我直接聯系安排給劉某1的湖北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實施的。劉某1所說的“辛苦費”,實際是劉某1為感謝我在上述兩個項目中給他提供的幫助和支持。2014年1月(2013年農歷臘月)的一天下午,劉某1到我家里,手里提著一個袋子,說過年了拜個年。他離開后,我打開手提袋看了一下,里面是20萬元現金。微生物技術清潔生產黃姜皂素新工藝研究項目,是我主動找到劉某1要求其申報的,項目文本的編制和審查、省科技廳立項匯報、專家團隊的組建、項目評審和答辯工作應該由劉某1的康某公司負責,但實際上都由我負責的。2013年12月,湖北省科技廳與康某公司、華中科技大學、市科技局簽訂三方協議,由康某公司與華中科技大學共同實施該項目,省科技廳給予250余萬元的項目資金,其中康某公司獲得150萬元項目資金。如果我不幫忙申報的話,康某公司是無法申報到這個項目并獲得150萬元項目資金的。劉某1送給我的這48萬元人民幣,2014年我在竹溪縣塞納左岸小區(qū)買房子用了20萬元;2015年女兒出嫁用了20萬元;剩余8萬元用于我家庭生活開支了。

(2)證人劉某1證言,主要內容:2012年1月14日,我使用妻子任秀蘭中國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通過楊某經營的羅蒙服裝店內的POS機向謝某某銀行賬戶分兩筆轉賬(一筆20萬元,一筆8萬元),共28萬元。在2007年之前,我經營的康某公司一個工業(yè)點源治理項目,前期項目實施中因公司環(huán)保無法達標驗收,實施項目會虧損大筆資金,我就不想繼續(xù)做這個項目。2007年通過謝某某做工作,這個項目最后轉讓給創(chuàng)藝公司申報實施并且創(chuàng)藝公司后來支付了康某公司40萬元的補償款。再就是我經營的玉龍公司在他的關心下通過竹溪縣科技局申請了一筆8萬元的科技資金。為感謝謝某某從中提供的幫助,我送給他這28萬元現金。2013年農歷臘月的一天,我到謝某某家中(竹溪縣城關鎮(zhèn)建設路云龍賓館對面農行家屬樓),送給謝某某現金20萬元。主要是因為通過謝某某的幫助在湖北省科技廳爭取了一個“微生物清潔生產皂素的項目”,這個項目于2013年12月份獲得了150萬元的資金,為了感謝他在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中的幫助,我才會送他這20萬元現金。我送給謝某某現金48萬元,他都收受了。

(3)證人楊某證言,主要內容:2012年1月14日,劉某1到我店里(當時我在竹溪縣南大橋壽康永樂一樓經營羅蒙服裝店)對我說我有兩筆賬幫忙轉一下,劉某1先用他的銀行卡在我店里的POS機上刷了一個20萬元,然后馬上就給了我一個賬號讓我直接再轉出去,我就按他的要求把錢又轉出去了。隨后又按照這個步驟,又轉了一個8萬元。

(4)湖北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公司信息變更情況、竹溪縣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公司信息變更通知書情況,分別證明該公司的注冊登記及公司信息變更情況。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2年1月14日,從賬號為62×××16的賬戶(任秀蘭)經過楊某的賬號62×××15往賬號為62×××19的賬戶(謝某某)轉入資金20萬元和8萬元。

(6)竹溪縣玉龍大鯢開發(fā)有限公司會計憑證等相關手續(xù),證明:2012年1月12日,該公司收到竹溪縣科技局撥付的大鯢人工繁殖研究經費資金8萬元。

(7)合作協議及收條,證明: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與竹溪康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簽訂了《合作協議》,雙方合作申報國家發(fā)改委丹江口庫區(qū)點源治理規(guī)劃項目事宜。該項目申報成功、政府撥付資助資金到位后,2012年元月14日,竹溪康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從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領取政府資助資金40萬元。

(8)湖北省重大科技創(chuàng)新計劃項目任務書、竹溪縣科學技術局文件、湖北省財政廳文件、竹溪縣財政局記賬憑證等相關書證,證明:竹溪縣康某生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申報的“微生物技術清潔生產黃姜皂素新工藝”研究項目獲得了湖北省科技廳2013年重大創(chuàng)新計劃項目立項后,竹溪縣康某生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獲得省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專項資金150萬元等相關情況。

(二)收受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董事長洪某賄賂15萬元

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董事長洪某,為感謝謝某某在其承擔完成湖北省科技攻關項目“黃姜皂素清潔生產技術與示范工程”,申報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年產300噸黃姜皂素聯產2000噸乙醇清潔生產項目,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1640萬元的資金扶持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先后5次送給謝某某現金共計15萬元。謝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06年9月的一天,洪某在竹溪縣城關鎮(zhèn)守金店村老建材公司其租用的辦公室內送給謝某某現金2萬元;

2、2006年9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女兒謝嬌到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讀研究生,到該校為其交納學費1萬元,后洪某告訴謝某某,謝某某予以默許;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洪某來到謝某某位于竹溪縣縣委政府2號辦公樓2樓的辦公室,送給謝某某現金10萬元;

4、2015年10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女兒出嫁的消息后,到竹溪縣塞納左岸小區(qū)謝某某家中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

5、2016年3月,洪某得知謝某某的妻子羅家清因病在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到醫(yī)院病房內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及交待材料,主要內容:洪某的創(chuàng)藝公司是我負責招商引資到竹溪的,多年來,我為創(chuàng)藝公司爭取到了一些項目,也給予了很多關心和支持。2005年10月,創(chuàng)藝公司年產50噸黃姜皂素清潔生產技術與工程示范項目在竹溪開工建設,報建手續(xù)、用地手續(xù)都是我?guī)兔f調,建設資金、建設材料也是我?guī)兔ο朕k法,并請求十堰市政府、市科技局提前預撥部分資金。2006年,年產50噸黃姜皂素清潔生產技術與工程示范項目驗收,我負責聯系協調專家等驗收各項工作,最終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鑒定。2008年,竹溪縣發(fā)改局向國家發(fā)改委和省發(fā)改委呈報了竹溪縣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年產300噸黃姜皂素聯產2000噸乙醇清潔生產項目,我協調將項目變更由創(chuàng)藝公司實施。雖然項目是以竹溪縣發(fā)改局申報的,但是科技局是創(chuàng)藝公司的聯系服務單位,申報過程中,都是我負責與國家、省市南水北調辦、政府等部門協調,最終這個項目于2011年獲國家發(fā)改委批復,獲得中央投資資金1640余萬元。洪某為了感謝我提供的幫助,先后5次給我送了一共15萬元現金,我都收受并用于家庭支出了。2006年9月,洪某在他租住的竹溪縣城關鎮(zhèn)守金店村原建材公司的辦公室送給我2萬元現金;2006年9月,我女兒謝嬌讀研究生,洪某幫我代交了1萬元的學費;2012年4月份,洪某在竹溪縣政府2號樓2樓科技局我的辦公室送給我10萬元現金;2015年10月,我女兒謝嬌出嫁,洪某在竹溪縣塞納左岸小區(qū)我家里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6年3月份,我妻子羅家清在住院,洪某在十堰市太和醫(yī)院我妻子羅家清的病房里送給我1萬元現金。

(2)證人洪某證言,主要內容:我到竹溪創(chuàng)立公司后,謝某某給予了很多關心和支持,為了表示感謝,我以各種名義送給他現金,他都收受了。2006年9月,在我的辦公室送給謝某某2萬元現金。2006年9月,謝某某打電話咨詢中國地質大學研究生報名事宜,我知道謝某某女兒考上該校,就到學校為其女兒交了1萬元學費。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了感謝謝某某多年的關心以及在與康某公司達成的聯合申報項目、變更資金規(guī)模、資金撥付等方面的幫助,在謝某某的辦公室里給其送現金10萬元。2015年10月,謝某某的女兒出嫁時我到他家里送給謝某某1萬元現金。2016年上半年,謝某某的妻子因病住院,我到醫(yī)院里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

(3)羅家清書寫的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其住院時,洪某到醫(yī)院看望時送過一個信封,當時謝某某也在場。

(4)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情況。

(5)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等相關書證,證明:洪某承擔完成湖北省科技攻關項目“黃姜皂素清潔生產技術與示范工程”的相關情況。

(6)竹溪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文件、竹溪縣財政局撥付項目資金等相關書證,證明:呈報竹溪縣工業(yè)點源治理項目暨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黃姜皂素清潔生產項目(原竹溪縣康某化工公司工業(yè)點源污水治理項目)情況,申報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年產300噸黃姜皂素聯產2000噸乙醇清潔生產項目,請求下達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年產300噸黃姜皂素聯產2000噸乙醇循環(huán)經濟生產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國家循環(huán)經濟和資源節(jié)約重大示范項目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年產300噸黃姜皂素聯產2000噸乙醇循環(huán)經濟生產項目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1640萬元的資金扶持;竹溪縣財政局為竹溪創(chuàng)藝皂素有限公司撥付項目資金等相關情況。

(三)收受竹溪縣寶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田公司)董事長王某1賄賂4萬元

竹溪縣寶田公司董事長王某1為感謝與尋求謝某某在生物肥銷售和科技項目申報方面提供幫助與支持,先后2次送給謝某某現金共計4萬元。謝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4年初(農歷2013年臘月)的一天,王某1以拜年名義到竹溪縣賓館院內送給謝某某現金2萬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某1以祝賀謝某某搬新家名義,在竹溪縣塞納左岸小區(qū)謝某某的家中送給謝某某現金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和交待材料,主要內容:王某1經營的寶田公司是竹溪縣內唯一一家生物肥生產企業(yè)。2009年,我到竹溪縣科技局任局長后,將寶田公司納入縣級科技創(chuàng)新示范企業(yè)培育工程,多次為寶田公司申報國家、省級創(chuàng)新基金,但都沒有成功。直到2012年左右,竹溪縣科技局為寶田公司爭取了十堰市科技創(chuàng)新基金40萬元。王某1為感謝我對他的支持,2014年初(2013年臘月)的一天,在竹溪縣賓館院內以拜年名義送給我現金2萬元;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某1以祝賀我搬家的名義,在我家里送給我現金2萬元。我收受王某1送的現金共計4萬元,用于了日常支出。

(2)證人王某1證言,主要內容:第一次是農歷2013年臘月的一天晚飯后,我到竹溪縣賓館大堂前面的場子里,送給謝某某送現金2萬元。主要是2013年,縣科技局指導在縣內種植黃姜使用生物肥,寶田公司又是我縣唯一一家生物肥生產企業(yè),經過縣政府會議確定,寶田公司最終確定為生物肥供應商。這一年,寶田公司的銷量和利潤增加了一些。我聽謝某某說明年還要這樣在鄉(xiāng)鎮(zhèn)推廣生物肥種植黃姜,為了維持與謝某某的關系,明年能繼續(xù)銷售生物肥,才想給他拜年送錢。第二次是2014年9、10月份,謝某某搬家過了大概10天時間,我到他家里以祝賀搬新家名義送給謝某某送現金2萬元。主要還是想通過謝某某做工作,在之后的科技項目申報中對寶田公司提供支持和幫助。

(3)竹溪縣寶田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竹溪縣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等書證,證明:竹溪縣寶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申報科技項目等相關情況。

(四)收受湖北順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某賄賂3萬元

2011年7月,順溪公司與湖北工業(yè)大學通過竹溪縣科學技術局聯合申報了湖北省魔芋功能腐乳加工技術校企共建研發(fā)中心;2013年2月,順溪公司通過竹溪縣科學技術局向湖北省科技廳申報了“多菌種增殖發(fā)酵功能性魔芋寡糖腐乳產業(yè)化關鍵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2014年1月,順溪公司獲得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項目資金50萬元。順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某為尋求和感謝謝某某在公司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的幫助和支持,先后2次送給謝某某現金共計3萬元。謝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3年初(農歷2012年臘月)的一天,曹某在謝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謝某某現金2萬元;

2、2015年初(農歷2014年臘月)的一天,曹某在謝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和交待材料,主要內容:2013年1月(2012年農歷臘月)的一天,曹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2萬元現金,說感謝我對他的關心支持。2014年1月(2013年農歷臘月)的一天,曹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1萬元現金,說感謝我對他公司的關心支持。2015年1月(2014年農歷臘月)的一天,曹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1萬元現金,說感謝我對他公司的支持。曹某三次共計送給我4萬元現金,其中2013年農歷臘月送給我的1萬元現金,2014年2月上交到科技局財務室了,其他3萬元我用于個人和家庭生活開支了。2011年,曹某的順溪食品公司向省科技廳申報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fā)中心項目的過程中,我到省科技廳申報、匯報,參與項目評審答辯,負責聯系了湖北工業(yè)大學的專家團隊,指導督辦、協調項目的規(guī)劃、實施等工作。2011年年底,省科技廳批復了順溪公司申報的校企共建研發(fā)中心項目(具體以檔案為準)。2013年,順溪公司向竹溪縣科技局申報“魔芋寡糖腐乳產業(yè)化關鍵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我在申報的文本上簽署了同意呈報的意見,并向市科技局、省科技廳呈報、匯報,2013年底項目獲得省科技廳批復,順溪公司獲得50萬元的科技研發(fā)專項經費。

(2)證人曹某證言,主要內容:農歷2012年臘月20左右,我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現金。主要因為順溪公司當時成功申報創(chuàng)建湖北省魔芋發(fā)酵食品研發(fā)中心后,要申報“魔芋腐乳”科技項目,需要謝某某的關心支持。農歷2013年臘月20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金。農歷2014年臘月20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金。主要是感謝謝某某對順溪公司的關照,“魔芋腐乳”科技項目雖然獲得了項目資金,但后期實施和驗收都還要謝某某關心支持,為感謝他在項目申報過程中的幫助和以后再申報項目,給他送這1萬元現金。

(3)湖北順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湖北省魔芋功能腐乳加工技術校企共建研發(fā)中心申報書;十堰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fā)項目申報書;竹溪縣科學技術局文件和湖北省財政廳文件;財政支付憑證等書證,證明:湖北順溪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2011年7月,順溪公司與湖北工業(yè)大學通過竹溪縣科學技術局聯合申報了湖北省魔芋功能腐乳加工技術校企共建研發(fā)中心;2013年2月,順溪公司通過竹溪縣科學技術局向湖北省科技廳申報了“多菌種增殖發(fā)酵功能性魔芋寡糖腐乳產業(yè)化關鍵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2014年1月,順溪公司獲得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項目資金50萬元等相關情況。

(五)收受十堰梅某貢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某貢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賄賂1萬元

2013年,梅某貢公司通過竹溪縣科技局申報了“豬苓規(guī)模化種植及綜合開發(fā)研究”項目,2014年1月,梅某貢公司獲得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項目資金60萬元。2014年,梅某貢公司在竹溪縣科技局申報了“無性系茶苗繁殖基地建設”項目,2015年1月,梅某貢公司獲得無性系茶苗繁殖基地建設資金10萬元。梅某貢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為尋求和感謝謝某某在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中的幫助和支持,2013年臘月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2014年臘月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謝某某現金1萬元。謝某某將其中的1萬元上交到竹溪縣科技局財務室,其余1萬元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和交待材料,主要內容:2013年臘月和2014年臘月,葉某先后兩次到科技局我辦公室給我送現金,每次1萬元,兩次共計2萬元,我都收下了。2013年臘月送的1萬元現金,我于2014年2月上交到了竹溪縣科技局財務了,剩余1萬元我用于日常開支了。我當時是竹溪縣科技局局長,葉某給我送這2萬元錢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感謝我在他引進新技術、開發(fā)新產品、建設新生產線的過程中,我負責專家、驗收等協調服務,提升了梅某貢公司的經濟效益。二是感謝我在他科技項目申報、安排和實施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和支持。2013年,我到省科技廳匯報爭取“豬苓規(guī)范化種植及綜合開發(fā)研究”的科技項目,省科技廳同意后,我聯系葉某,讓葉某準備相關材料,由梅某貢公司實施該項目。當年年底,省科技廳批復該項目,梅某貢公司獲得財政補助資金60萬元;2014年,經過我的協調,竹溪縣科技局給梅某貢公司爭取了市科技局“無性系茶苗繁育”項目,梅某貢公司獲得項目經費10萬元。

(2)證人葉某證言,主要內容:2013年臘月,我到謝某某辦公室送給他現金1萬元;2014年臘月,我到謝某某辦公室送他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他都收下了。2013年是因為梅某貢公司通過竹溪縣科技局成功申報了一個“豬苓規(guī)范化種植及綜合開發(fā)研究”的科技項目,獲得省級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資金60萬元。2014年是因為梅某貢公司申報的“無性系茶苗繁育”項目,獲得項目經費10萬元。這兩個項目最開始申報,到后來資金撥付,謝某某都很關心和支持。為了感謝謝某某的關心和支持,也為了在以后的科技項目中更多的得到謝某某的支持,我才給他送錢。

(3)十堰梅某貢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撥付項目資金的材料等書證,證明:十堰梅某貢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2014年1月,梅某貢公司獲得省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項目資金60萬元;2015年1月,梅某貢公司獲得無性系茶苗繁殖基地建設資金10萬元等相關情況。

被告人謝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了調查組已經掌握的收受劉某1賄賂的問題,并主動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收受洪某、曹某、王某1、葉某等人的賄賂問題;違法所得已全部上繳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

此外,認定上述事實還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1、立案決定書,載明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9月3日決定對謝某某涉嫌犯罪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2、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謝某某接受調查期間有關情況說明》,載明謝某某的到案情況;在接受調查期間,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了調查組已經掌握的收受劉某1賄賂的問題,并主動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收受洪某、曹某、王某1、葉某等人的賄賂問題;違法所得已全部上繳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真誠悔罪,全額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等有關情況。

3、干部任免審批表和任職文件,載明謝某某的職務任免情況。

4、暫扣款物票據,載明2018年11月28日謝某某向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1萬元。

5、戶籍證明,載明謝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十堰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謝某某接受調查期間有關情況說明》,謝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對辯護人提出謝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謝某某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謝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謝某某受賄所得的財物人民幣7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廷濤

審判員  許敬剛

審判員  蘭苗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楊怡

書記員許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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