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存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新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正陽縣推廣中國航天東方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2017年4月7日張某某注冊成立正陽縣真陽東方紅生物科技成果咨詢中心,在該咨詢中心注冊成立前,其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李鳳海、史純才等人財物,其中:
1.2016年年底,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劉某10000元及兩件白酒、二手搖擺機、飲水機、錄音機各一臺。案發(fā)前已退還6000元。
2.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間,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王某110000元及保健品、二手保健醫(yī)療器、保健理療儀、洗菜機各一臺。
3.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呂某17000元及藥酒、保健品、二手凈水機、保健器材各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1000元。
4.2017年1月12日,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王某25000元及二手電器。案發(fā)前已返還800元。
5.2017年2月10日,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邢某2000元及二手凈水機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600元。
6.2017年3月3日、3月15日,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史純才10000元及二手電視機、喜來健按摩儀各一臺。
7.2017年4月2日,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王某310000元及二手喜來健健身器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3100元。
8.2017年過年前后,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李鳳海50800元及二手音響、VCD功放機、筆記本電腦各一臺。
9.2017年前后,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袁家恩2600元及二手沙發(fā)一套、二手電視機一臺。
10.2017年前后,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劉桂英5000元及二手凈水器一臺,二手錄音機兩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辯稱,第一起中收取和退還劉某的現(xiàn)金屬實,沒有收取劉某的白酒;第二起收取王某15000元,已退還1000元;第三起收取呂某17000元中,有13800元購買了中國航天產品;第四起屬實;第五起已由其母親退給邢某;第六起已退還2000元;第七起已退還4100元;第八起收取李鳳海50800元中,有購買三套中國航天產品的錢;第九起、第十起不屬實。
辯護人王新春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張某某沒有獲利,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正陽縣推廣中國航天東方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注冊成立正陽縣真陽東方紅生物科技成果咨詢中心。在該咨詢中心注冊成立前,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李鳳海、史純才等人財物,其中:
一、2016年年底,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劉某10000元及二手搖擺機、飲水機、錄音機各一臺。案發(fā)前已退還6000元。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016年年底,我朋友盛某給我介紹東方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中國航天直銷,業(yè)務包括推銷調理骨頭、亞健康的保健品。我聽了以后我就想干,因為我知道張某1以前是衛(wèi)校校長,他開的還有養(yǎng)生店,有穩(wěn)定客源,我就和盛某到張某1店里找張某1給他介紹中國航天直銷。他聽了以后也愿意和我們合作,我們三個人就商量約十來個客戶到北京中國航天城去參觀。我們參觀以后,大家當時就交錢購買了保健品成為會員。我們回到正陽以后就準備設立中國航天直銷正陽縣運營中心,盛某找的真陽工商所給我辦了一個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名字就是我的。我和盛某、張某1按照公司的部署方案,在正陽發(fā)展合伙人。張某1給我介紹的他以前的老顧客,有8個人左右,都是老頭老太太,讓他們投錢,根據(jù)經濟能力投多投少,金額大概是2000元至10000元。我還采用了一個方法,讓這些老年人把家里的保健品、舊電視機、舊飲水機拿到店里,我給他們作價,他們購買時啥價我就給他們折舊五折作價,作價以后這些算他們入股的錢,他們還要再交同樣的錢。我把這些老年人交的舊貨和錢給他們入股,我只是口頭承諾這些人入股,這些人都成為了中國航天正陽縣運營中心的股東,成為股東以后就等著分紅。我根據(jù)這些人交錢的多少給他們分紅,分紅的時候我都是給這些老年人現(xiàn)金。因為中國航天承諾的獎勵沒有到位,張某1說我騙他了,他說要告我,還說中國航天和我是騙子。我和張某1就因為這產生矛盾了,我承諾大家的分紅也兌現(xiàn)不了,這些人對我也產生意見了。我收的這些老年人入股的錢,一部分用于正陽縣運行中心開支了,其中房租25000元,裝修18000元,辦公用具獎品一至二萬,人員工資3000元,剩下的錢我交給張某1了。我收的這些老年人的二手舊貨都賣破爛了,賣了幾百塊錢。我開的中國航天正陽運營中心地址在張某1的店南邊五十米左右步行街中段大新商場后面,我掛的牌子就是中國航天。這個店用的房子是我們三個共同找的,租房合同我自己簽的,房租也是我自己掏的。我收到這些老年人的錢后給他們打條簽字,蓋的張某1店里的章。因為收錢的時候我還沒有辦營業(yè)執(zhí)照,我沒有章。2016年年底的時候,我朋友方倩玉(方某)給我介紹了一點公益項目,我又把這個項目介紹給張某1和盛某,后來這個項目也賠了。
當庭被告人張某2稱,收取及退還劉某的錢屬實,但沒有收劉某的白酒。
2、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大概是2016年年底,當時張某某在張某1店里開講座,說他賣的中國航天的口服液可以把我老公郭清云的偏癱治好,我就給張某某13800元購買了一套他的保健品,吃了以后也沒有作用。張某某還給我說讓我找人買他的保健品,我找一個人他給我返2000多元錢,我也沒有找到人買他的產品。后來張某某又給我說讓我交錢,我就把我家里的1萬元錢給張某某了,當時交這1萬元錢是在張某1店里,張某1給我開了一個票,我拿著票就回家了。后來我聽張某1店里的員工孫世珍給我說張某1和我,還有其他人被張某某騙了,我就找張某某去要錢。當時已經過完年了,張某某在張某1的店南邊重新開了一家店,我就到張某某的店里找到張某某要錢。張某某不愿意給我,我給張某某說不給我我就吆喝他,張某某聽了以后讓我第二天來拿。第二天我就到張某某店里,他給我拿了6000元,還欠我4000元,他把我的票也收走了,又重新給我開了一個條,上面寫的是我交現(xiàn)金4000元入股中國航天。我后來也找過張某某要錢,他不給我,他給我說他把我的錢交到北京航天部里退不出來了。他說我交的錢不夠,他還給我墊的有錢,他還找我要錢,我也沒有給他。我后來再找他要錢就找不到他了,他的店也關門了,人也不知道跑哪去了。
我一共給張某某13800元購買保健品,另外還交1萬元現(xiàn)金入股,張某某還收的我家的兩件白酒、一臺搖擺機,一臺飲水機,一臺錄音機,這些家電都是二手的。張某某給我說這些舊東西交給他,他給我作價,作價多少錢我記不清楚了。張某某給我說的就是作價多少我再交給他多少錢,最后雙倍返還。我害怕他不給我錢,我就只把這些東西給張某某了,沒有給他交作價的錢。
3、收據(jù)一份:證實張某某向劉某出具交13800元加入中國航天的憑據(jù)。
4、證明一份:證實張某某向劉某出具交4000元成為中國航天正陽推廣中心股東的憑據(jù)。
二、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王某110000元及保健品、二手保健醫(yī)療器、保健理療儀、洗菜機各一臺。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收取王某15000元現(xiàn)金及二手物品,已退還1000元。
2、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大概是2017年2月份,張某某在正陽縣步行街大新商場后面開一家門店,名字叫中國航天推廣中心。他在門店里給老年人講課推銷保健品,后來他就回收我們老年人家里的二手東西,只要家里不用的他都要,而且是高價回收。我們把二手東西交給他,他作價都很高,我們還要交給他同樣的錢,然后他再把我們交的錢和作價的錢返還給我們。張某某收到我們老年人的東西和錢后,他只給一部分人返還一點錢,大部分錢都沒有返還,他的店就關門了,人也跑了,我們都找不到他了。
我一共給張某某1萬元現(xiàn)金,分兩次交的,每次都是5000元。張某某給我打一個條,我交給他的錢和舊貨都在這一個條上寫著。王某2交給張某某5000元,但沒有給她打收條。
3、收據(jù)三份:證實張某某收取王某11萬元現(xiàn)金及部分舊物品的憑據(jù)。
三、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呂某11000元及藥酒、保健品、二手凈水機、保健器材各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1000元。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呂某17000元,其中有13800元是購買中國航天產品的錢。
2、被害人呂某的陳述:張某某在××商場××街××道里面開了一個門市部,我交給張某某11000元錢,還有一臺腳蹬的保健器材和一臺凈水機,還有一些治腿疼的藥酒和保健品。張某某說讓我入股,以后他按月給我發(fā)錢。當時張某某就給我發(fā)一次1000元錢,后來就沒有發(fā)過錢了。張某某說收的東西是給中國航天用,我給張某某這些東西價值七八萬元。張某某給我打的有條,有的是我的名字,有的是我女兒董麗的名字。張某某開始用的張某1的店,后來自己開的店,開了有半年左右就關門了,我也找不到他要錢了。
我交給張某某的有入股的錢,也有購買保健品的錢,我記得購買保健品的錢也是1萬多元,張某某沒有給我打條,和這個入股的錢沒關系。
3、證明七份:證實張某某收取呂某和董麗17000元現(xiàn)金及部分舊物品的憑據(jù)。
四、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王某25000元及二手電器。案發(fā)前已返還800元。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了王某25000元錢及二手電器,已經給她返了800元。
2、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離現(xiàn)在有幾年時間了,當時我老公有腦血管病,我聽王某1給我介紹張某某在正陽縣步行街里面開的有個店里面在賣藥,讓交13800塊錢。我在張某某的店里交給他13800元,買了一些藥,吃了也不行。后來張某某還要我發(fā)展人員買他的藥,拉一個人加入給我2400的好處費,我也沒有介紹人買藥。再后來張某某說讓我拉一些舊貨給他,他給我折價,我就拉一些飲水機和洗菜機給張某某,他給我折價20000元。他說讓我再給他交10000元,到時候給我返還20000元。我說我沒有那么多錢,他就讓我交5000塊錢。我給張某某交的是現(xiàn)金,我給他要收據(jù),他沒有給我出。當時我想著他是正陽縣的人,也不會跑。我給他交了錢后,后來他分兩次每次給我返還400元,一共給我800塊錢,他還欠我4200元。我給他5000塊錢后兩個月他就跑了,我去他店里找他,找不到他了。
3、證明一份:證實張某某收取王某2部分舊物品折現(xiàn)的憑據(jù)。
五、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以舊物作價高額返現(xiàn)為由,詐騙邢某2000元及二手凈水機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600元。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邢某2000元,后由其母親退還給邢某。
2、被害人邢某的陳述:以前張某某在正陽縣步行街大新商場后面開了個門市部,宣傳專治腰腿痛,還賣藥講課。后來我給張某某拉了一臺凈水機,他說給我2000元,他讓我再交2000元,以后每月給我返200元。當時我讓他打條,他沒有給我打。后來他總共給我3個月,每月200元,共600元。后來就找不到張某某了。我問張某某的媽,他媽說也不知道他去哪了。我把2000元錢交給張某某時王某1、袁家恩在現(xiàn)場,他們給我寫的有證明。
3、證明兩份:證實王某1、袁家恩證明邢某交給張某某2000元現(xiàn)金和一臺凈水機。
六、2017年3月3日、3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史純才10000元及二手電視機、喜來健按摩儀各一臺。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史純才10000元,后退還2000元。
2、被害人吳某的陳述:2017年的時候,當時我老公史純才有病,經常到正陽縣步行街張某1理療店里做理療。后來張某某到張某1店里給老年人講課說北京航天的產品如何的好,讓我們交13800元買北京航天的藥。當時我們也給張某某交了13800買了藥,吃了也不行,史純才還是頭暈。后來張某某說讓我們把不用的舊家電等東西送給他,他高價收購,然后我和史純才把我們的一個電視機,喜來健等東西送給張某某了。當時這些東西拉到張某1店里了,后來張某某和張某1鬧矛盾了,張某某又在張某1店附近自己開了一個店,然后張某某把我們送的這些舊貨拉到他自己店里面去了。當時張某某給我們折價多少錢我也記不住了,后來張某某讓我們交10000塊錢,到時候給我們翻倍返還。我們看其他人交錢了,我們也交錢了。在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3月15日分兩次在張某某店里給他交了一萬塊錢,當時交錢的時候我、史純才和張某某在場,張某某給我們寫了收據(jù),收據(jù)上還加章了。交了錢之后,聽說其他人都在找張某某要錢,我們就后悔了,找張某某要錢,張某某把店關了跑了,打電話也不接了,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見過他。
3、收據(jù)兩份:證實張某某分兩次收取史純才10000元的憑據(jù)。
七、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以舊物作價、入股返現(xiàn)為由,詐騙王某310000元及二手喜來健健身器一臺。案發(fā)前已返還3100元。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王某310000元,后退還4100元。
2、被害人王某3的陳述:張某某在正陽縣××鎮(zhèn)××街大新商場后面開了一個“航天科技門市部”,宣傳治療腰腿痛的,還親自講課。后來他宣傳說回收醫(yī)療健身器械,是北京航天科技公司委托他收的,給敬老院用。他回收后作價,再交同樣的錢,20個月返還完。2017年4月2號,我和我妻子侯志榮一塊把我買的喜來健健身器拉給張某某了。張某某看后說值1萬,讓我再交1萬,我又回家拿存折取了1萬元交給張某某,張某某當時給我開具了一份收據(jù)。當時張某某說的是每月給我1000元,每月的1號來領錢了。5月1號開始連續(xù)給了3個月,每個月都是700元,共計2100塊錢。后來我再去領錢的時候,張某某對我說讓我辦張卡,不用來回跑了,他給我打卡上。再后來我到門市部找他,門關了,找不到他了,打他的電話他也不接。過的有一年左右,我在城里南關一個洗腳店里見到他了,我找他要錢,第二天他在門店給了我1000元。再后來我就找不到他了。
3、收據(jù)一份:證實張某某收取王某310000元的憑據(jù)。
八、2017年過年前后,被告人張某某以入股返現(xiàn)、舊物作價為由,詐騙李鳳海37000元及二手音響、VCD功放機、筆記本電腦各一臺。
認定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當庭稱收取李鳳海50800元,其中有3套中國航天產品的錢,每套13800元。
2、證人于某某的證言:我老公李鳳海2018年7月份去世了。大概2017年過年前后,李鳳海和我鄰居王某1經常去正陽縣步行街大新商場張某某的店里聽講座買保健品,保健品吃了以后也沒有作用。后來李鳳海把我家的二手VCD功放機、音響、筆記本電腦拿走交給張某某了,李鳳海還給我說他把我家的錢也交給張某某了,張某某承諾他高息返現(xiàn)。我當時認為張某某是騙李鳳海的,我就讓李鳳海找張某某把錢要回來。李鳳海找張某某要,也要不回來,后來張某某把他的店關門了,人跑了。一直到2018年7月份李鳳海去世后,我們收拾家里的東西才發(fā)現(xiàn)張某某打的收據(jù)和收條,一共是50800元現(xiàn)金和二手VCD功放機、音響、筆記本電腦各一臺。李鳳海給我說的是在張某某店里給他的,一點都沒有退。
3、收據(jù)三份、收條一份、證明一份:證實張某某收取李鳳海50800元及二手物品的憑據(jù),其中有13800元的收據(jù)注明“李鳳海加入中國航天”。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綜合證據(jù)有:
1、證人張某1的證言:大概2016年之前,張某某經常到我店里找我,我們就認識了。他在我店里給中老年人上課講保健品知識,他還給中老年人推銷保健品(中國航天產品),我還花錢購買了一份。因為我有營業(yè)執(zhí)照,他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他借用我的名義推銷產品。當時宣傳的交13800元或14800元就可以成為中國航天會員,公司發(fā)產品,并且客戶只要發(fā)展兩個客戶,就可以賺至少三千塊錢。我的門店當時在正陽縣××街××大新商場北邊,大概是2016年年底我把他從我店里攆走了,他自己在正陽縣步行街大新商場東邊開了一個店。剛開始張某某收的錢都交到中國航天公司賬戶了,搞了十多天就沒生意了。張某某就想著回收中老年人的舊物品給他們作價,張某某作價多少這些中老年人再給張某某拿同樣的錢,最后張某某再分批返還給他們。當時我記得有三個客戶送到我店里三件舊喜來健理療按摩儀。我通過經驗判斷知道他是騙人的,我就把他攆走了。后來我也了解到他沒有給這些中老人兌現(xiàn)或者只是返還給這些中老人很少的錢,大概只返還兩三個月就跑了,后來很多人都在找他,也找不到他。當時張某某和他朋友盛某一起合伙在我店里講課,他們承諾一年給我一百多萬,他講課的時候也沒什么問題,就是后來他以回收二手東西騙人家的錢,我看情況不對勁,就把他攆走了。張某某給別人打條,上面的“正陽縣張某1健康咨詢中心”印章不是我店里的章。我店里的章是圓的,張某某加蓋的是橢圓的章。張某某收賀海金的錢,我給張某某擔保,后來張某某跑了,我替張某某還了8000元。另外張某某還給我介紹過一點公益項目,我給張某某轉賬25000元,也虧了。
2、證人方某的證言:我介紹張某2投資一點公益平臺,他投資了18000元。后來張某某給我介紹了張某1投資一點公益,張某1投資了17000元。后來一點公益平臺關閉了,平臺給張某某返現(xiàn)完了,張某1大概還有1萬元左右沒有返還。
3、證人盛某的證言:大概2016年,我給張某某介紹的中國航天東方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張某某聽后愿意做這個項目。后來張某某帶我到張某1店里,我給老年人講課宣傳保健品的療效和好處。后來張某某聯(lián)系我想去北京考察,我先去的北京,張某某后來帶著十來個老年人去北京找我,我們在北京參加了公司產品推廣大會,也有人當場就購買了公司的保健品。回來以后,我給張某1說正陽的市場交給張某某了,張某1沒有吭聲,我不清楚他是否參與這個項目。后來張某某給我聯(lián)系說他自己開個店,我到他店里給顧客播放過公司宣傳視頻。后來我看張某某店里弄的還有洗腳養(yǎng)生項目,對中國航天產品不上心了,我就沒去過他店里了。張某某沒有權利在正陽發(fā)展中國航天的股東,中國航天只允許張某某賣他們的產品。
4、證人崔某的證言:大概2017年前后,張某某租我在步行街大新商場后面的房子開了一個店,干的不到一年就關門了。
5、辨認筆錄:證實邢某、王某3對張某某的辨認經過,及張某某對方某的辨認經過。
6、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證實張某某與張某1關于中國航天產品及一點公益項目的合作協(xié)議。
7、正陽縣張某1健康咨詢中心的注冊登記材料:證實該中心的注冊登記情況。
8、企業(yè)注冊檔案查詢單:證實張某某于2017年4月7日注冊成立正陽縣真陽東方紅生物科技成果咨詢中心。
9、銀行開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證實正陽縣張某1健康咨詢中心在正陽縣工商銀行開設對公某信息及銀行交易情況。
1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出生于1973年8月14日,案發(fā)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1、前科證明及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因犯搶劫罪于1995年8月16日被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12、到案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到案。
13、視聽資料:證實偵查機關依法訊問被告人張某某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當庭出示、質證,合議庭評議后,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fā)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九、十起詐騙犯罪事實,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僅有被害人的陳述予以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予認可,亦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公訴機關該部分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張某某詐騙呂某17000元及部分二手物品的犯罪事實,經查,被告人張某某辯稱,17000元金額屬實,但有13800元系購買中國航天產品的錢,但張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兩份證明顯示分別收到10000元現(xiàn)金和7000元現(xiàn)金,非13800元的收據(jù),且收款時間間隔三個月,其中收取10000元現(xiàn)金的證明中注明:“收取保健品上報1萬,交現(xiàn)金1萬,從2017年2月1日開始每月領1千元”,進一步說明了該款項并非用于購買中國航天產品。故對張某某的辯解,不予采納。另經偵查機關兩次對被害人呂某詢問,呂某都稱被騙款項為11000元,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起犯罪事實的數(shù)額認定為11000元。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八起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李鳳海50800元及部分二手物品的犯罪事實,經查,雖然被告人張某某向李鳳海出具的收據(jù)數(shù)額共計50800元,但其中一筆13800元注明“李鳳海加入中國航天”,在卷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確實推廣過中國航天產品業(yè)務,每人的入會費為13800元,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對該筆款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應計入詐騙數(shù)額內,該起犯罪事實的數(shù)額認定為37000元。
對于被告人張某某辯解的其他部分犯罪事實中的犯罪數(shù)額和已還數(shù)額不準確的意見,經查,指控犯罪數(shù)額有被害人的陳述及被告人張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據(jù)或證明相印證,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解沒有證據(jù)支持,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辯稱,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的意見。經查,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張某某推廣的中國航天產品即為傳銷活動,被告人張某某采取舊物作價、入股返現(xiàn)的手段也并非其推廣的中國航天產品的業(yè)務范圍,其目的是利用這些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進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所得財物被其個人占有使用,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4000元、王某110000元、呂某10000元、王某24200元、邢某1400元、史純才10000元、王某36900元、李鳳海37000元,及退賠詐騙各被害人的物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閔記
審判員安笑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崔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