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郴蘇檢刑訴[2022]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后于同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余永忠、檢察官助理方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害人羅某通過朋友周某介紹認識了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得知被害人羅某想托關系為其女兒找一個好學校讀書,便表示自己在北京軍方高層有關系,可以幫其女兒上軍校,同時提出購買軍校指標需要先付6萬元。被害人羅某信以為真,便按照被告人黃某某的要求從微信轉賬6萬元給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收款后將錢全部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退賠了被害人羅某7萬元損失,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書證:抓獲經(jīng)過說明、戶籍證明、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張某、張某1的證言;3.被害人羅某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5.微信截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被害人羅某通過朋友周某介紹認識了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得知被害人羅某想托關系為女兒找一所好學校讀書,便向被害人羅某謊稱其在北京軍方高層有關系,可以搞到關系幫羅某女兒上軍校,同時提出購買軍校指標需要13萬元,要羅某先付6萬元。被害人羅某信以為真,并于2021年6月27日、28日分三次共通過微信轉賬6萬元給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收款后將錢全部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
另查明,案發(fā)后黃某某退賠了被害人羅某7萬元,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確認的:1.書證:抓獲經(jīng)過說明、戶籍證明、諒解書、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張某、張某1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羅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微信截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案發(fā)后將全部贓款退還給被害人羅某,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中權
審判員張菊芝
人民陪審員陳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文鋒
書記員李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