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即墨檢刑訴〔2022〕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訴訟權利告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蒙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俊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蒙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蒙某某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因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蒙某某虛構經營口罩工廠,以售賣口罩名義,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先后三次騙取被害人張某共計人民幣5.6萬元,后蒙某某將騙取的錢款揮霍。
被告人蒙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獲歸案,于2020年7月3日退賠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6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蒙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發(fā)、破案經過,臨時羈押證明,被害人張某的陳述,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蒙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并不得假釋。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罰金未繳納,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玉林
人民陪審員劉成愛
人民陪審員朱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田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