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冶檢刑訴[2021]Z5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傳良、檢察官助理陳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委托辯護人鄭洪運、胡歡(實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虛構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采購辦公設備等項目、湖北鄂旅投黃石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采購UPS電源等項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監(jiān)控設備等項目,邀約被害人黃某1、張某等人投資,騙取了2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77474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虛構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采購辦公設備等弱電項目、湖北鄂旅投黃石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采購UPS電源等項目,讓被害人黃某1投資,騙取黃某1人民幣53482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虛構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采購辦公設備等項目、湖北鄂旅投黃石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采購UPS電源等項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監(jiān)控設備等項目,讓被害人張某投資,騙取張某人民幣721259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持有異議,認為是借款糾紛,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委托辯護人鄭洪運、胡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進行規(guī)范,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董某某邀約被害人黃某1、張某等人,在投資大冶市××路街道××小區(qū)做門禁系統(tǒng)的項目成功返款后,又繼續(xù)邀約被害人黃某1、張某等人參與其他相關項目投資,并簽訂了合伙投資協(xié)議。在履行該協(xié)議的過程中,被告人董某某虛構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采購辦公設備等項目、湖北鄂旅投黃石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采購UPS電源等項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監(jiān)控設備等項目,共騙取被害人黃某1人民幣53483元,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721259元,計人民幣77474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初,被告人董某某虛構了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公司采購辦公弱電的項目,讓被害人黃某1、張某進行了多次投資。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虛構了鄂旅投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購買UPS電源采購、買站點、自動售票機等項目,讓被害人黃某1、張某進行了多次投資。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虛構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監(jiān)控設備、交換機、門禁、電腦等項目,讓被害人黃某1、張某進行了多次投資。
經湖北荊山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鄂荊師[2021]鑒字第063號鑒定意見書及補充情況說明認定:被害人黃某1被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3483元;被害人張某被詐騙金額為人民幣72125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2月23日供述:(1)2019年1月初,我和胡佳茜(名字同音)的合伙開了湖北楚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地址在黃石市磁湖匯創(chuàng)業(yè)中心綜合樓311辦公室。因為我缺錢投資該公司,就虛構了一個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要采購一批電腦辦公等弱電設備的項目,讓黃某1、張某給我轉錢投資,其中黃某1分幾筆給我轉了165000元,張某也是分幾筆給我轉了450000余元,張鑫也是分了幾筆給我轉了60000余元,我用鄂旅投要采購一批電腦辦公等弱電設備這個虛構項目從張某、黃某1和張鑫那里騙取了投資70余萬元。(2)2019年7月份,我給黃某1、張某介紹鄂旅投在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開發(fā)的項目,項目是UPS電源采購,買站點、自動售票機等,其實這個項目是虛構的,然后叫他們二人投資。其中黃某1給我轉了2萬至3萬元,張某給我轉了3萬至4萬元。我用鄂旅投東方山風景區(qū)項目要采購UPS電源設備等虛構的項目,從張某、黃某1、張鑫那里騙取了投資5萬至7萬元。(3)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設備清單詳細表是黃某1、張某催我鄂旅投黃梅項目的回款,我偽造的一份清單。負責人一欄有陳志剛的簽名。陳志剛和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公司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只是我找來幫忙的一位朋友,讓他假冒負責人在清單上進行簽字的。(4)我微信里與鄂旅投公司的人聊天是我找一個外號叫“王工”的人配合我的,其與鄂旅投公司沒有任何關系。(5)我和董能仁、黃某1、張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合伙協(xié)議書。(6)目前對于虛構上述兩個項目騙取黃某1、張某、張鑫的錢,黃某1我已經還了9萬余元,還差7萬余元,張某已經還了20萬余元,還差25萬余元;張鑫的錢已經還完了。有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賬記錄證明。(7)對于2020年7月3日的筆錄,我說了謊,因為我想讓黃某1、張某去法院起訴我,而不是報案追究法律責任。(8)還虛構了勤睿德公司做監(jiān)控的項目向黃某1、張某詐騙了錢財。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供述:(1)我認為我和黃某1、張某之間的糾紛是民間借貸的經濟糾紛,不構成詐騙罪。(2)黃某1、張某給我投資的資金,雖然我沒有投資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要采購一批電腦辦公等弱電項目,也沒有投資鄂旅投黃石東方山風景區(qū)開發(fā)的采購UPS電源、買站點、自動售票機等項目,但是我用他們的資金投資了其他的項目。(3)張某共計給我投資了人民幣700000元,黃某1共計給我投資了人民幣160000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證言。(1)我不認識董某某,也不認識陳志剛,也沒聽說過武漢新靈云科技通訊公司,也沒合作過。(2)我是2018年12月份入職的,至今是我們鄂旅投公司的弱電項目的采購負責人,我公司2018年、2019年均沒有弱電項目上的采購和招標項目。對于這份采購清單,并不是我們公司采購的,我以及我的公司都不承認。
2、證人徐某證言。(1)我們黃石文旅投景區(qū)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東方山景區(qū)運營,和董某某合作的項目有:①2019年7月份東方山景區(qū)游客中心大廳地下車庫南門等區(qū)域安裝攝像頭以及維修南門區(qū)域的監(jiān)控線路修復。②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4月底,讓董某某負責對景區(qū)零散維修,主要修閘機,起降桿,監(jiān)控線路,修了十幾次,除此之外,在沒有合作過任何項目。(2)對于董某某采購UPS電源設備,筆記本電腦等項目,我們公司并沒有與其合作過這些項目,也沒有簽訂任何合同。
3、證人魏某證言。(1)董某某與我湖北楚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至2019年7月30日有業(yè)務合作關系。2019年7月30日,我們公司將董某某退了出去。且我們跟董某某只是業(yè)務合作關系,董某某在我們公司沒有入股也有任何職務。(2)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吳秀梅,楚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胡佳倩,二人是母女關系,且二公司的辦公地點在同一個地點,目前我負責兩個公司的業(yè)務。勤睿德和董某某是2019年7月30日終止了合作,將其清退,且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將楚正(含勤睿德)與董某某財務全部結清,至此我們就再也沒有任何合作關系。(3)欣益興電子廠二期經營協(xié)議書,我本人與我的公司都不知情,勤睿德沒有做過欣益興電子廠的任何項目。
4、證人焦某證言。我是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專員,我通過我們公司電腦查詢,沒有名叫陳志剛的經理。
5、證人黃某2證言。(1)董某某與黃某1、張某是簽了協(xié)議的合作關系,大約是2018年或2019年開始合作的。(2)董某某的支付寶賬號為188********,這個支付寶我們共用的。董某某用我名下的招商銀行儲蓄卡和黃某1、張某有過交易往來。(3)2012年我們開了一家大冶市兄弟電腦,并用我的名義申請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后來董某某、黃某1、張某三人讓我去工商局、稅務局將這個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升級了,但是升級后公司的運營我都沒有參與。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黃某1陳述。(1)2018年12月份,我、張鑫、張某三人通過董某某三舅的介紹到大冶市××路街道××小區(qū)做門禁系統(tǒng),當時我們接觸的是一個叫周軍的人,我們三人做了四五個月,投資了十幾萬左右,現在只給了本錢,還沒有給我們利潤。在做門禁系統(tǒng)期間,董某某跟我們三人說周軍要采購十幾萬的電腦、打印機等辦公用品,讓我們去采購,說可以返一定利潤。我們沒有找周軍核對此事。(2)2018年12月15日,我通過支付寶轉給董某某9600元,張鑫給了兩萬多,張某給了十二萬。2019年1月初,董某某跟我們三人說鄂旅投中有一個項目。就是鄂旅投要采購一批電腦辦公等設備用于在湖北黃岡市黃梅市五祖寺,為此我在2019年1月15日分幾筆給了董某某十六萬五千元,張某給了五十四萬余元,張鑫給了大概十幾萬,一共大概七十多萬用于這個項目。(3)2019年7月份,董某某給我們介紹鄂旅投在黃石市東方山的景區(qū)開發(fā)項目,叫UPS電源采購,我通過支付轉了三萬給他,張某轉了兩萬八。以上三個項目董某某都說一個月最遲兩個月的時間就可以盈利。但直到現在,都沒有結算。(4)2019年年底的時候,我們去找了董某某三舅,周軍說沒有董某某所說的供電局采購項目。我們三人就去找董某某要錢,他說給,但是沒給,我就一直要。2019年11月1日他就給我打了一張三十五萬的欠條,后來因為疫情封城,就沒找到他。到了2020年5月份,我們去了武漢、黃梅、東方山的鄂旅投核實董某某說的采購項目,幾方面的人都說沒有。(5)合作期間一共分三筆分別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給董某某22.3萬元,墊付了3萬元,我與他雙方協(xié)商利息以及利潤,合計董某某給我打了35萬的欠條。(6)在黃梅的五祖寺鄂旅投的項目中的采購單上,有一個陳志剛的人簽字。董某某說是鄂旅投的人,但是后來我問了鄂旅投在武漢總部、黃梅、仙桃分部的工作人員,都說沒有這個人。
2、被害人張某陳述。(1)2018年11月底,我通過同學張鑫與董某某相識,他說他的叔伯是東方山弘化禪寺和黃梅五祖寺的方丈正慈,鄂旅投公司是東方山風景區(qū)和黃梅五祖寺的投資方,他與鄂旅投公司的陳主任有關系,可以利用他的關系,合伙與鄂旅投公司做生意,向其供應弱電設備賺差價。我信以為真,就同意了。(2)2018年11月1日,董某某以黃梅五祖寺和東方山鄂旅投要采購辦公設備和弱電設備為由陸續(xù)讓我投資50多萬元,隨后說大冶市國土局需要采購一批復印機,我投資了1.5萬元,當天董某某給了我5000元,說是大冶市國土局的預付款。(3)2019年1月份,董某某說湖北鑫泰電力建設工程公司是大冶供電小區(qū)工程二包,需要采購弱電設備,后又以需要采購視頻會議電腦、機房等設備,陸續(xù)從我這里要了20萬左右。(4)2019年8月份左右,董某某讓我跟他合伙做勤睿德公司的監(jiān)控項目,說這個項目勤睿德公司吳秀梅占股百分之五十,董某某占股百分之五十,他把他的百分之二十股份讓給我。此后,董某某同樣以需要采購交換機、門禁、電腦等設備的名義,讓我投錢。我陸續(xù)給了他19.8萬元。(5)我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賬,一共轉給董某某102.09萬元,被騙94.59萬元,這些項目中回款了7.5萬元。(6)董某某讓我投資的項目中,只有勤睿德公司監(jiān)控項目是真的,以及在鑫泰公司大冶供電小區(qū)提供門禁工作的采購是真的,其余全是假的。所有的項目都只有口頭協(xié)議,沒有簽訂合同。(7)2019年10月份,我去黃石鄂旅投公司徐總查賬,2019年11月份,我找到勤睿德公司核實投資項目的事情,2020年1月份,我找湖北鑫泰電力建設工程公司的周軍核實賬目。發(fā)現可能被董某某騙了。
(四)書證材料
1、戶籍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及歸案經過。
2、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電子銀行轉賬記錄等。證實被告人董某某與被害人之間的資金往來。
3、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設備清單詳細表。經證人趙某證實為虛構。
4、湖北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職花名冊。證實該公司沒有陳志剛。
5、會計鑒定意見書,湖北荊山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鄂荊師[2021]鑒字第063號及補充情況說明對董某某詐騙金額進行鑒定。證實董某某詐騙黃某1人民幣53483元;詐騙張某人民幣721259元。
6、其他書證材料。合伙協(xié)議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
綜合本案在卷證據,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1月份邀約被害人黃某1、張某二人合伙投資項目并成功返款后,取得了被害人黃某1、張某二人的初步信任。后被告人董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又虛構鄂旅投黃梅文化旅游投資開發(fā)公司采購辦公弱電的項目等投資項目,并以簽訂合伙投資協(xié)議的方式,再次讓被害人黃某1、張某進行投資,造成被害人黃某1、張某損失人民幣計774742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黃某1、張某陳述、鑒定意見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足以認定。對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同被害人黃某1、張某之間是借款糾紛,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人鄭洪運、胡歡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進行規(guī)范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77474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構成詐騙罪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八年八月十七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黃某1損失人民幣五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人民幣七十二萬一千二百五十九元(退賠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柯旭華
人民陪審員石凱
人民陪審員柯培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黃輝
書記員朱雨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