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內市區(qū)檢刑訴[202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萬某某乘車時結識被害人唐某1,從聊天中得知唐某1之子唐某2欲調回內江工作,便產生了騙取唐某1錢財?shù)南敕?。萬某某向唐某1謊稱其舅舅是內江市火車站的領導,能幫唐某2調動工作,騙的唐某1信任后,二人互加微信和聯(lián)系方式。2020年10月,萬某某主動聯(lián)系唐某1,后多次以調動工作找關系、幫助唐某2考證為由,向唐某1、唐某2索要錢款。截止2021年11月26日,唐某1、唐某2先后向萬某某微信轉賬172次共計462600元。期間,因唐某1急需用錢,萬某某退還唐某15400元。
公訴機關提供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數(shù)額巨大財物,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萬某某有認罪認罰、累犯、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唐某1共向萬某某轉賬447900元,唐某2共向萬某某轉賬14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1、唐某2的陳述,證人賴某的證言,機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辨認筆錄、轉賬明細、通話錄音、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由值班律師見證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萬某某詐騙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責令退賠。公訴機關指控萬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應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唐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四十四萬二千五百元、被害人唐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紅雷
人民陪審員潘綱
人民陪審員吳顯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