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3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劉某2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甜甜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劉某2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陳某1使用微信以及QQ(微信號:×××31,微信昵稱:橘子味的棉花糖;QQ號:257230××××,QQ昵稱:橘子味的棉花糖)在青島市黃島區(qū)添加男性網友為好友,假意發(fā)展男女朋友,后虛構生病、購物等事由,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其中。被害人劉某向其轉賬人民幣2300元,被害人孟某向其轉賬人民幣3614.8元,以上共計人民幣5914.8元。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2加入陳某1所在的詐騙團隊,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劉某2使用微信(昵稱:“Q貓七菇涼胡同小巷●”)在青島市黃島區(qū)添加男性網友,在網絡上冒充女性與男網友發(fā)展男女朋友關系,并以過節(jié)、交房租、買車票等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支付錢財。其中,被害人詹某向其轉賬或為其購買物品共計人民幣765.7元,被害人張某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6029.99元,以上共計人民幣6795.69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劉某2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1、劉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劉某2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劉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1、劉某2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主觀惡性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劉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2退賠被害人詹某人民幣765.7元,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6029.99元;責令被告人陳某1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300元,退賠被害人孟某人民幣361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