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刑訴〔202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東長民,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張亞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中旬至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單獨或結伙被告人陳某某,在某關市場等地,由被告人陳某某冒充飯店老板、廚師或工地包工頭等向被害人訂貨,被告人徐某某趁機向被害人介紹其在某關市場長大、家人在某關市場做生意等,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換錢為由,虛構已經向被害人銀行卡內轉賬成功的支付截圖,詐騙被害人將錢轉入其指定的微信或支付寶賬戶內。被告人徐某某單獨實施詐騙2起,共騙得69800元;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共同實施詐騙6起,共騙得76430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21年9月中旬至9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XX街小籠包店等處,以換錢為由,先后多次騙得被害人陶某共計62800元,陶某于2021年9月24日報警,后徐某某分多次將詐騙款返還。
2.2021年11月30日1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在某關市場店鋪內,由陳某某冒充包工頭訂貨,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徐某某以換錢為由,騙得房某5000元。后房某多次聯(lián)系徐某某無果,于2021年12月2日報警。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12月13日將詐騙款返還。
3.2021年12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在某關市場商貿店內,由陳某某冒充鴨煲店老板向被害人孔某訂貨,在取得孔某信任后,徐某某以換錢為由,騙得孔某18000元。被害人孔某于2021年12月22日16時42分電話報警。截止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及家人分多次將詐騙款全部返還。
4.2022年1月1日16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在市某關市場鮮肉專賣店內,由陳某某冒充飯店老板向被害人魏某訂貨,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徐某某以換錢為由,騙得魏某2500元。魏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于2022年1月1日16時40分電話報警,被告人徐某某于2022年1月1日18時許將詐騙款返還。
5.2022年1月2日18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在市某關市場海鮮批發(fā)店內,以訂購海鮮為幌子,騙取被害人孫某信任后,徐某某以換錢為由,騙得孫某3000元,孫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于2022年1月3日9時許報警,被告人徐某某經民警教育后將詐騙款返還。
6.2022年1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市某關市場烤鴨店內,以換錢為由,騙得被害人李某7000元。
7.2022年1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某在爆烤鴨店內,由陳某某冒充飯店老板向被害人李某訂貨,徐某某趁機以換錢為由,騙得被害人李某40000元。被害人李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于2022年1月12日報警。截止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及家人分多次將詐騙款全部返還。
8.2022年1月14日12時許至15日1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分別冒充飯店老板、廚師,在市某關市場鮮肉店內,向被害人鄭某訂貨,后徐某某以換錢為由,騙得被害人鄭某7930元。被害人鄭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于2022年1月15日報警。截止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及家人已將詐騙款全部返還。
2022年1月19日20時許,曲阜市某局派出所民警在聯(lián)合治安大隊、特巡警大隊開展全市治安大清查活動中,在XX酒吧樓下處,查獲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并控制。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趁機逃跑。2022年2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到曲阜市某局派出所投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證人曹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陶某、魏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單獨或結伙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徐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若符合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害人損失已退賠,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110接處警現(xiàn)場處置備案單、拘留證、逮捕證、戶籍身份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轉賬記錄、辦案說明、諒解書、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社區(qū)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被害人陶某、房某、孔某、魏某、孫某、李某、鄭某等人的陳述;證人曹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單獨或結伙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徐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徐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辯護人提出陳某某系從犯、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二被告人的前科處罰情況、時間間隔及社區(qū)調查評估情況,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1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冰
人民陪審員鄭秀珍
人民陪審員王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元翔
書記員張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