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2]1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30日以簡易程序立案,于同年10月24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4日、11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瑜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季琴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通過隱瞞真實身份并虛構自己系銀行行長身份,假借自己因挪用銀行公款需要錢款周轉、家人做手術需要手術費、幫忙辦理醫(yī)療保險等名義向被害人朱某騙取共計人民幣211039.35元用于償還賭債等。
2022年6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瑞安市飛云街道湯臣一品酒店內被民警抓獲,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人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銀行ATM機網點信息及地址、電話錄音、歸案經過、人口信息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季琴提出以上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賠被害人朱某人民幣211039.35元。退賠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蔡麗娜
人民陪審員胡曉東
人民陪審員項自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利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