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望檢刑訴〔2022〕Z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珺、檢察官助理國洪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厚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撫順市望花區(qū)世紀文都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文都考研)工作期間,于2019年8月向徐某甲、張某介紹“文都考研”的初試、復試保過班,且冒用“文都考研”的名義,以不需要上課,提供考前押題資料,并許以不過全額退款等承諾為誘餌,取得徐某甲、張某的信任,徐某甲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35,000元,張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21,000元。徐某某先后于2019年11月24日、12月1日與徐某甲、張某以“文都考研”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期間,徐某某向二人提供虛假的“文都”教育考前資料及押題答案??荚嚱Y束后,徐某甲、張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多次找徐某某要求退款,徐某某編造可以通過內部操作、提供自薦信等理由拖延,后徐某甲、張某未被錄取,要求其退款。2020年10月27日徐某某退還給徐某甲、張某人民幣200元,并出具借條。后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到GA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徐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退還徐某甲、張某人民幣56,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向王某某的妻子朱某介紹“文都考研”的初試保過班、復試保過班,取得信任后,王某某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34,800元。徐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與王某某以“文都考研”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荚嚱Y束后,王某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找徐某某要求退款,徐某某退還王某某人民幣13,000元后以各種理由推托拒不還款。后經催要未果,王某某遂到GA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徐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退還給王某某人民幣22,300元(含500元利息)。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向崔某介紹“文都考研”有初試保過班,包括專業(yè)課和公共課,培訓費人民幣22,500元,不過全額退款,崔某同意報名并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22,500元,徐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與崔某以“文都教育”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通過微信轉給王某(該機構負責人)人民幣6,000元(專業(yè)課費),11月28日通過微信轉給王某人民幣2,900元(公共課費),余款被其揮霍。考試結束后,崔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找王某要求退款,王某以沒收到人民幣22,500元為由拒不退款,崔某于2021年3月到法院起訴“文都考研”,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以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裁定駁回崔某的起訴。后崔某到GA機關報案。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14日,以幫助金某某女兒周某某考研提分進入復試需要人民幣55,000元、辦四級證書需要人民幣3500元為由,在遼寧省錦州市金某某家中收取金某某人民幣58,500元,并用其在網上下載的2021考研陽光卡保障協(xié)議模版與金某某簽訂了考研復試保過協(xié)議。嗣后,徐某某將人民幣45,000元分別轉到李春香等人名下的15張銀行卡(經GA機關查實,上述15張銀行卡中1張銀行卡涉嫌電信詐騙),其余錢款被其揮霍。3月16日,徐某某通過微信告知金某某辦不了提分進入復試,于3月17日給金某某寫承諾書,承諾于3月23日前給退款。3月23日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撫順市GA局望花GA分局刑事拘留。金某某多次聯(lián)系徐某某未果,遂到GA機關報案。
被告人徐某某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49,700元,案發(fā)后已返還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7,6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GA人員抓獲。據此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雖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但辯稱自己是按照王某的要求與學員簽訂的協(xié)議,所有錢款都以現(xiàn)金的方式轉交給王某了。
被告人徐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徐某某是撫順市望花區(qū)世紀文都信息咨詢服務部工作人員,是工作職責內的職務行為,不應當認定詐騙罪。2、即使認定詐騙罪,徐某某已經退還的77600元不應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3、徐某某主觀沒有詐騙故意,先是簽訂合同,并且也實施了教學,退還一部分費用沒有詐騙的故意。4、徐某某沒有前科,表現(xiàn)較好,孩子不足一周歲還小,家庭經濟狀況比較困難,所以希望能對其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撫順市望花區(qū)世紀文都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文都考研)工作期間,于2019年8月向徐某甲、張某介紹“文都考研”的初試、復試保過班,且冒用“文都考研”的名義,以不需要上課,提供考前押題資料,并許以不過全額退款等承諾為誘餌,取得徐某甲、張某的信任,徐某甲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35000元,張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21000元。徐某某先后于2019年11月24日、12月1日與徐某甲、張某以“文都考研”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期間,徐某某向二人提供虛假的“文都”教育考前資料及押題答案??荚嚱Y束后,徐某甲、張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多次找徐某某要求退款,徐某某編造可以通過內部操作、提供自薦信等理由拖延,后徐某甲、張某未被錄取,要求其退款。2020年10月27日徐某某退還給徐某甲、張某人民幣200元,并出具借條。后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到GA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徐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退還徐某甲、張某人民幣56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向王某某的妻子朱某介紹“文都考研”的初試保過班、復試保過班,取得信任后,王某某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34800元。徐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與王某某以“文都考研”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荚嚱Y束后,王某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找徐某某要求退款,徐某某退還王某某人民幣13000元后以各種理由推托拒不還款。后經催要未果,王某某遂到GA機關報案。案發(fā)后,徐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退還給王某某人民幣22300元(含500元利息)。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向崔某介紹“文都考研”有初試保過班,包括專業(yè)課和公共課,培訓費人民幣22500元,不過全額退款,崔某同意報名并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款人民幣22500元,徐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與崔某以“文都教育”名義簽訂了考研初試保過協(xié)議,通過微信轉給王某(該機構負責人)人民幣6000元(專業(yè)課費),11月28日通過微信轉給王某人民幣2900元(公共課費),余款被其揮霍。考試結束后,崔某未通過研究生考試,找王某要求退款,王某以沒收到人民幣22500元為由拒不退款,崔某于2021年3月到法院起訴“文都考研”,被以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后崔某到GA機關報案。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14日,在金某某女兒周某某考研英語未達到國家錄取分數(shù)線的情況下,以能幫助提分進入復試需要人民幣55000元、辦四級證書需要人民幣3500元為由,在遼寧省錦州市金某某家中收取金某某人民幣58500元,并用其在網上下載的2021考研陽光卡保障協(xié)議模版與金某某簽訂了考研復試保過協(xié)議。嗣后,徐某某將人民幣45000元分別轉到李春香等人名下的15張銀行卡(經GA機關查實,上述15張銀行卡中1張銀行卡涉嫌電信詐騙),其余錢款被其揮霍。3月16日,徐某某通過微信告知金某某辦不了提分進入復試,于3月17日給金某某寫承諾書,承諾于3月23日前給退款。3月23日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撫順市GA局望花GA分局刑事拘留。金某某多次聯(lián)系徐某某未果,遂到GA機關報案。
被告人徐某某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49700元,案發(fā)后已返還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76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GA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報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明本案形成的過程及被告人到案的經過。
2、各被害人提供的協(xié)議、微信聊天截圖,證明被告人徐某某與各被害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收取錢款的具體情況。
3、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各被害人錢款,及相應錢款的去向。
4、搜查筆錄、扣押清單,GA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徐某某涉案使用的手機、銀行卡、POS機等。
5、王某提供的文都教育印章、協(xié)議書、營業(yè)執(zhí)照、專用收據等,證明文都教育使用的協(xié)議、印章與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給各被害人的不一致。
6、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徐某某辨認出被害人張某、王某某、徐某甲、崔某,并指認簽訂協(xié)議地點。
7、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愛人王某某被騙取錢款的經過。
8、證人王某的證言,我是望花區(qū)文都信息咨詢服務部的法人和負責人,2017年左右徐某某來應聘,2019年12月末離職了。2020考研公共課管綜鉆石彩虹卡服務協(xié)議、2020考研公共課鉆石彩虹卡服務協(xié)議的課程都沒有退費的款項。學生先交錢,可以用現(xiàn)金或轉賬,我們有專門的微信和支付寶的收款碼,我要求學費必須要掃學校的收款碼,不可以其他老師代收,收完學費給寫收據,寫完收據后簽訂合同。徐某甲、張某、王某某的合同不是我們文都教育簽訂的,這個合同是假的,中間缺了不少項,標號都對不上,公章是私刻的,不是我們的公章。王某某的收據也不是我們的收據。
9、證人周某甲的證言,我是沈陽文都教育的校長,王某是撫順文都教育的校長。徐某某是撫順文都教育的員工,我們沒有保過,不過全額退費的班型,沒有能力給學員提分或者換答案,也沒有能力通過自薦信的方式幫助學員考上研究生,我們只做考前培訓。2019年10月末,徐某某跟我說她男朋友曹某認識石化大學一個院長,可以幫我們招生。11月份開始,我跟王某說了,讓徐某某主要負責招生,但是收到的學費必須交給王某,到12月初,我發(fā)現(xiàn)招生沒有什么起色,后來徐某某就離職了。
10、證人劉某的證言,2019年10月份,我接待的崔某,過了兩個多星期,不是徐某某就是劉晴給我打電話說她報班了,交了6000元,開的收據上沒有我的名字,要把我的名填上,我同意了,我提了120元,是專業(yè)課一對一。文都教育沒有考研不過全額退費的班,有部分退費的班。
11、證人曹某的證言,徐某某轉給我和通過我的POS機收的錢,我都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給她了,有些轉給我的錢是還我的欠款。
12、被害人徐某甲、張某、王某某、崔某、金某某的陳述,證明各自被徐某某騙取錢款的經過。
1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對自己收取各被害人錢款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是按照王某的要求對協(xié)議進行補充,錢款都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王某了。
14、諒解書、收條,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將錢款退還徐某甲、張某、王某某,并取得三人諒解。
15、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表,被告人及本案相關訴訟參與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徐某某無前科。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97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其系履行職務行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不應認定為詐騙罪的意見,經查,徐某某提供給被害人的協(xié)議、收款收據與其任職的培訓學校正規(guī)協(xié)議、收款收據均不一致,收取的錢款未上交給學校,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面證據相互佐證,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徐某某已經歸還的錢款數(shù)額不應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部分被害人已經上課的意見,經查,被害人上課部分款項未計算在犯罪數(shù)額內,被告人在立案后賠償被害人損失,不能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但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多次詐騙,對其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崔某人民幣13600元、退賠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58500元(GA機關已扣押被告人徐某某人民幣560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伊
人民陪審員魯東蘭
人民陪審員李曉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宋婷
裁判附件
附:本案所引用相關法律條款內容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