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靖邊縣人民某某院以靖邊檢刑訴〔2022〕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軍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邊縣人民某某院指派檢察員田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軍及指定辯護人王曉榮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胡某軍以安排工作、轉正工作等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張某某、白某甲、盛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魯某甲、田某某、賈某甲八人共計人民幣280000元,案發(fā)前退還給被害人23000元。被告人胡某軍的詐騙數(shù)額為人民幣257000元。
針對以上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軍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軍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建議被告人胡某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
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及家屬積極對被害人進行退賠,并獲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對于未退賠的被害人,被告人亦愿意退還涉案款項,盡力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胡某軍以安排工作、轉正工作等為由,多次騙取他人財物。
1.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張某某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張某某30000元。被告人已退還被害人10000元,剩余20000元由被告人胡某軍父親胡某甲給被害人出具欠款條據(jù),被害人對剩余款項不主張退賠,并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軍的行為表示諒解。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白某甲兒子白海錕轉正工作,騙取被害人白某甲50000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盛某某的妻子張凱娜調動工作崗位,騙取被害人盛某某50000元。
4.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李某甲女兒李某乙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李某甲4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退賠被害人20000元,剩余20000元由被告人胡某軍父親胡某甲向被害人出具借款條據(jù)。被害人李某甲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軍的行為表示諒解。
5.2020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王某甲妹妹王某乙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王某甲10000元。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軍退還被害人王某甲3000元。案發(fā)后,又退還給被害人7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軍行為表示諒解。
6.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魯某甲兒子魯某乙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魯某甲50000元。
7.2020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軍謊稱能給被害人田某某保留工作,騙取被害人田某某40000元。2021年9月10日,胡某軍退還給被害人20000元,2022年7月14日退還10000元。被害人田某某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軍的行為表示諒解。
8.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軍謊稱給被害人賈某甲安排工作,騙取被害人賈某甲1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退還給被害人1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胡某軍的行為表示諒解。
綜上,被告人胡某軍詐騙他人財物八次,犯罪數(shù)額共計257000元。
本院在審理魯某甲起訴胡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認為被告胡某軍以給原告魯某甲兒子找工作為由收取錢款涉嫌違法犯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于2021年8月4日裁定駁回原告魯某甲的起訴,并將該案移送靖邊縣某某局。2022年3月15日,靖邊縣某某局決定對胡某乙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同日在靖邊縣XX街附近將胡某軍抓獲,抓捕時胡某軍未反抗。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書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捕經過、破案報告書、情況說明及內容、調解協(xié)議、扣押決定書及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民事判決書、借條、民事起訴狀、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李某丙、李某丁、曹某某、白某乙、雙春林的證言,被害人魯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田某某、白某甲、盛某某、賈某甲、賈某乙、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胡某軍的供述以及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軍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軍能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軍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軍及其家屬能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的,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與查明事實一致,對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以上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胡某軍多次實施詐騙犯罪,應作從重處罰情節(jié)評價量刑。被告人胡某軍騙取被害人的財物依法責令其予以退賠。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軍退賠被害人魯某甲人民幣50000元,退賠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幣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暢博
審判員田苗
人民陪審員馬正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丁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