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XX城縣人民檢察院以XX城檢未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張世強獨任審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X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辯護人黎連興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07月12日至同年07月20日期間,在違法行為人邱某某(未滿16周歲)組織下,被告人焦某某組織罪犯楊某某(已判決)、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已不起訴)、張某某(已不起訴)使用本人、借用、租用的手機卡,按照上線(未查明)提供的“話術(shù)劇本”、客戶信息,冒充兼職平臺工作人員向陌生人撥打電話,誘騙被害人添加上線提供的QQ號為好友,幫助上線實施網(wǎng)絡(luò)詐騙活動。具體分工為:邱某某通過“蝙蝠、QQ、微信”等通信APP聯(lián)系上線獲取“料子”(陌生人的個人信息)和“話術(shù)劇本”后,提供給被告人焦某某,并從上線領(lǐng)取報酬后根據(jù)成單情況向焦某某支付費用;被告人焦某某雇傭罪犯楊某某、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張某某充當(dāng)“話務(wù)員”向陌生人撥打詐騙電話。計酬方式:陌生人成功添加焦某某、楊某某等人推送的“上線”所提供的QQ號后為完成一單,上線向邱某某每單支付報酬50元。邱某某從上線收到費用后,通過支付寶支付的方式,以每單30-40元的價格支付焦某某。焦某某收到費用后,以每單10元的價格向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張某某支付工資。
實施詐騙活動期間,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張某某以及罪犯楊某某撥打詐騙電話成單260余個,幫助上線從被害人郭某某騙取11280元(未遂),從被害人林某某騙取42099元,非法獲利10405元。其中,焦某某撥打詐騙電話7天,非法獲利6520元;楊某某撥打詐騙電話7天,非法獲利2580元;羅某某撥打詐騙電話5天,非法獲利1150元;張某某撥打詐騙電話2天,非法獲利200元。案發(fā)后,焦某某、羅某某、張某某主動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07月14日,罪犯楊某某使用“兼職貓”話術(shù)劇本,使用號碼為133XXXX****的手機卡,向天津市北辰區(qū)的被害人郭某某撥打電話,以做網(wǎng)絡(luò)兼職為由,誘騙其添加上線提供的QQ號,致使被害人郭某某被上線騙走11280元。次日,被害人郭某某通過支付寶平臺將被騙的11280元追回。
2、2021年07月15日,罪犯楊某某使用“兼職貓”話術(shù)劇本,使用號碼為133XXXX****的手機卡,向福建省平和縣的被害人林某某撥打電話,以淘寶刷單企業(yè)代付為由,誘騙其添加上線提供的QQ號,致使被害人林某某被上線騙走42099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陳述、證人羅某某、張某某、邱某某、楊某某、葉某某、雷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證言、指認照片、邱某某“蝙蝠”軟件截圖、QQ聊天截圖、葉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公安部打擊治理電信網(wǎng)絡(luò)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辦公室涉案線索核查表、扣押清單、支付寶交易記錄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設(shè)置騙局的方法,幫助他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活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焦某某系從犯,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對焦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焦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焦某某從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幫助他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XX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被告人焦某某在其參與實施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應(yīng)減輕處罰。其辯護人之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0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焦某某非法所得6520元依法予以沒收。(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世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魚茜
書記員王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