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部刑訴〔2023〕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亮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為非法牟利,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并謊稱可以辦理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資)臨時通行證,騙取趙某1、胡某、姜某、陸某、劉某、趙某26名被害人錢款累計人民幣9,000元。期間,方某某用手機P圖軟件偽造2張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資)臨時通行證提供給陸某、趙某2使用。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方某某已全額退賠相關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賠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方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紀紅
書記員黃肇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