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3]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何曉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間,被告人章某以編造共同投資經(jīng)營酒店、KTV、向他人銷售沒有處分權(quán)的汽車等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周某等人資金共計686.789922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其中既遂669.489922萬元,未遂17.3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385.8699萬元,實際得款283.620022萬元。分述如下:
一、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間,被告人章某以與被害人李某、周某合作經(jīng)營某酒店項目、XX公路XX號某項目、某KTV項目等名義,通過偽造合作經(jīng)營合同、租金轉(zhuǎn)賬記錄等方式,騙得李某資金共計472.789922萬元、周某資金共計183萬元,后以分紅等理由歸還李某298.6699萬元、周某83萬元;
二、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章某向上海A有限公司租賃牌號為滬FXXXXX的寶馬牌轎車。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章某向被害單位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謊稱自己受上海C有限公司(系該車實際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售賣該車,并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鎮(zhèn)與B公司員工吳某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合同,將該車以31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騙得B公司向其支付購車款13.7萬元,剩余購車款因B公司及時發(fā)現(xiàn)而未得逞。案發(fā)前被告人章某已歸還B公司4.2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第二節(jié)事實,后在公安機關掌握相關犯罪事實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第一節(jié)犯罪事實。
另,2015年3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至2018年10月24日。
上述事實,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魏某、李某、周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吳某、高某1、盧某、高某2、汪某、潘某1、楊某、潘某2、龔某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電話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刑事立案控告信、合作協(xié)議、商鋪租賃合同、轉(zhuǎn)賬證明、三方合作協(xié)議、承包經(jīng)營合同、東鼎購物廣場合作協(xié)議、銀行電子回單、網(wǎng)間互聯(lián)支付系統(tǒng)貸記來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自駕租車合同、委托書、機動車交易合同書、轉(zhuǎn)賬記錄,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章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章某部分犯罪已著手實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累犯、部分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等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其當事人屬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人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9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章某應退賠各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婕
人民陪審員朱慧芳
人民陪審員蔣秀娟
書記員陳娟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