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3)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guān)指派檢察員張存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間,“刀疤”、陸致中、許曉麗(均另案處理)等人在馬來西亞、老撾、柬埔寨、菲律賓等地組建多處以“萬古集團”命名的詐騙犯罪窩點。該集團內(nèi)部統(tǒng)一管理、分工明確,分設(shè)老板、總監(jiān)、主管、組長、組員、財務(wù)、后臺、技術(shù)、設(shè)備科等不同崗位和部門,互相配合,在境外對我國境內(nèi)公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該集團詐騙手法如下:先由組員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軟件虛構(gòu)事業(yè)成功單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軟件大量添加國內(nèi)異性為好友,以談男女朋友為掩護,逐步誘導被害人下載由“萬古集團”操控的賭博APP。待被害人下載賭博APP后,先幫助被害人小額獲利并成功提現(xiàn),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誘導被害人大額充值,后以修改賭博賽果、限制提現(xiàn)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大額錢款。其間,組員將詐騙中遇到的重要客戶交由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跟進督導。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9月3日,被告人陳某受“毅靜”(另案處理)糾集,與女友葉清清(另案處理)共同前往老撾、柬埔寨等地加入萬古集團擔任組員,實施殺豬盤網(wǎng)絡(luò)賭博詐騙。其間,非法獲利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于2022年7月6日向xx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賠200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境外加入詐騙犯罪集團,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同案人員余敏、南奧、朱梓政、林民清、張友望、賴連勇、謝樹錢、洪煥日、何順倩、練祖啟、潘超民、徐澤、池麗仙、陳君錠、朱毅祥、黃峰、徐賢良、魏銀海、王秋民、王秋明、溫作巢、陸燦步、陳南鵬、黃道武、潘高飛、朱里財、李忠剛、吳永輝、周云唐、闕定漢、朱邯東、吳凱旦、南楠、朱招丹、盧孔云、池建軍、李貴周、沈勇杰、施克鵬、施克遼、李烜、陳加順、朱煌瑞、葉清生、曾明芬、羅佳勇、羅建勇、李泗濱、沈春茂、何飛鴻、唐偉濤、王欽祥、何學全、朱曉凱、何秋霞、楊文廣、陳光根、吳金權(quán)、賴煌杰、周文建、高斌、吳飛云、黃殷超、張統(tǒng)、羅杰、黃佳斌、林龍雪、楊孔松、鄭俊康、鄭鑫、陳光輝、王鄧梁、李延輝、陸李建、高斌、林佳俐、吳飛云、鄭玉龍、鄭明偉、唐小東、曾明芬、甘俊彬、曾鵬輝、連永民、盧錦雄、曾振林、徐海華、周文建、謝署斌、張庭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廖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流水明細,手機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出入境記錄,支付寶截圖,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本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經(jīng)本院告知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的退賠,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退賠的人民幣2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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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朝暉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蔡臻榮
代書記員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