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永善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22〕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2022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龍水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標、鄒茂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以不需要參加考試,只要花錢就可以購買C1、B2等機動車駕駛證為由,按照每人8000元至16800元的標準,收取了被害人魏某113800元、鄧某14200元、魏某213800元、羅某13800元、魏某38000元、歐某10000元、吳某122600元、吳某213800元、向某39800元、葉某18800元、葉某28800元、孫某8800元、吉某13000元、沈某8000元、龍某13000元、徐某110000元、徐某210000元、盛某16800元、李應全10000元、吳興龍10000元,共計23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財物后用去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也未給上述人員辦理駕駛證,后因部分被害人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李某某退還被害人歐某10000元、吳某122600元、吳某213800元、李應全10000元、吳興龍10000元、盛某10000元、向某35000元、葉某18800元、葉某23000元、孫某8800元(其中5800元系向某1代退)。
二、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以不需要參加考試,只要花錢就可以購買C1、E等機動車駕駛證為由,讓李某去招攬需要購買駕駛證的人,根據(jù)收款情況給李某一定的報酬,后李某按照每人1200元至10500元的標準,收取了40余名被害人購買駕駛證的費用共計73000元。李某收款后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先后向李某某轉(zhuǎn)賬73000元。李某某將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
三、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月7500元的價格向被害人黃金濤租用車牌號A2W0B0的豐田漢蘭達汽車牌汽車一輛,當日支付租金7500元,10月29日支付了租金7500元。2021年9月26日,李某某租得車輛后,便準備賣與向某2未果。李某某便以抵押的方式給向某2借款34800元,雙方約定李某某到期不還款就將車輛贈與向某2。當日,李某某將車輛交付給向某2。2021年12月,被害人黃金濤在知曉車輛被抵押后便報警,向某2將涉案車輛歸還了黃金濤。2022年9月7日,經(jīng)永善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輛價值136700元。
四、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天200元的價格租用了被害人陳某1的車牌號為云C××**吉利帝豪GS型小型汽車一輛。當日取得車輛后便以5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向某2,向某2支付了50000元車款,約定尾款待車輛過戶后支付。2022年9月7日,經(jīng)永善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輛價值60000元。
五、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辦車輛落戶為由,通過偽造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等方式,向被害人段某收取代辦費27685元、向胡某收取代辦費用16682元、向夏某收取代辦費用24700元、向王某1收取代辦費10955元、向黃某收取代辦費10957元、向謝某收取代辦費6416元,共計97395元。用于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有物證手機一部;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案件訴訟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威信鴻泰二手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永善縣分公司收據(jù)、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借條等;證人周某、向某1、陳某2、蔣某、諶某、王某2、付某、向某2、吳某3、吳某4、劉某、闕某、牟某等人的證實;被害人鄧某、魏某1、鄧某、魏某2、羅某、魏某3、歐某、吳某1、吳某2、向某3、葉某1、葉某2、孫某、吉某、沈某、龍某、徐某1、徐某2、盛某、陳某1、黃金濤、胡某、夏某、王某1、黃某、李某、謝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案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604095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退還部分款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刑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符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的金額不應計算在詐騙數(shù)額內(nèi);與被害人段某、夏某系民事糾紛,相應金額不是詐騙金額,扣除以上兩項款項,被告人李某某詐騙金額未達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巨大,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其曾向公安民警表示過主動到案,但因疫情原因未到案,其構(gòu)成自首的意見,不符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寬處理,符合查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14日至2032年4月13日至)。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還被害人鄧某14200元、魏某213800元、羅某13800元、魏某38000元、向某34800元元、葉某25800元、吉某13000元、沈某8000元、龍某13000元、徐某110000元、徐某210000元、盛某6800元;退李某73000元返還被害人;退段某27685元、胡某16682元、夏某24700元、王某110955元、黃某10957元、謝某6416元。
三、作案工具華為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唐世奎
審判員樊小柱
人民陪審員董國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左成紅
書記員曹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