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3〕3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慧、被告人陸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3日至7日間,被告人陸某某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倒賣香煙、母親生病、前妻家中出事等事由,以借為名,騙取被害人鄒某、朱某、吳某、張某、柏某、吉某、楊某、陳某、高某等九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陸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賠償九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鄒某、朱某、吳某、張某、柏某、吉某、楊某、陳某、高某的陳述,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賬號截圖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賬單詳情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還款證明、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能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陸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研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房素平
書記員曹婧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