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2023)滬0107刑初321號2023年04月12日案由
詐騙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以滬普檢刑訴[2023]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8月4日,被害人許某在本市普陀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家中刷抖音時看到京東白條套現(xiàn)視頻,通過視頻添加被告人林某某的微信后,林某某以幫許某從京東白條套現(xiàn)為由,登陸許某的京東賬戶,使用許某的京東白條購買了一部價值人民幣8,164元的遠峰藍色蘋果牌IPhone13PRO手機,收到手機后,林某某將許某的微信拉黑并將該部手機銷贓獲利。
2022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林某某已向被害人許某退賠損失,并取得許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林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薛依斯
書記員詹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