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粵0606 刑初2648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2020 年6月3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 11月9日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0〕303號起訴 書指控被告人 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以簡易程序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變更為普通程序, 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 派檢察員 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0年5月28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 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 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查, 無摩托車駕駛資格。
經鑒定,被告人 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99.2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查獲經過;被告人的供述;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關于車輛類型納入國家機動 車產品目錄的說明函;道路交通違法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報告;戶 籍證明;現(xiàn)場照片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 表、檢驗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 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 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賜民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 判處被告人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經開庭審理,被告人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 名、證據(jù)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稱:1.自工作廠區(qū)駕駛 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里;2.二十來歲已在老家學 會駕駛摩托車,因老家是山區(qū),大家都沒有考領駕駛證的習慣, 于是自己也沒考;3.因汽車駕駛證被吊銷,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貨 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事實清楚,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的前述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 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 證,準駕車型為C1。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 因本次駕駛與 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 為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一千二百元并吊銷機動 車駕駛證。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駕駛 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對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決,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觀念上的。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也唯有如此,才會讓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對罪犯產生同情。 目前,危險駕駛罪已取代盜竊罪,成為案件數(shù)最多的罪名。近五年來,順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駕案件數(shù),都是占當年全部刑事案件總數(shù)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駕被 追究刑事責任。這不能不讓人反思,司法是否應該在此罪名的適用上做適當?shù)南蘅s。二是司法實務上的。立法之所以將醉駕納入刑法規(guī)制,是因為醉駕對公共安全法益構成潛在威脅,屬于危險犯。對于醉駕這種抽象的危險,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或者基于常識判斷,沒有危險或者基本沒有危險,就不應該定罪或者沒必要定罪。三是法律銜接上的。處理違法行為,需區(qū)分輕重,差別對待。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提醒、教育、誡勉即可;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即可;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謹慎,不宜擠壓行政處罰空間,能用行政處罰調整的,就不必啟動刑事追究。
醉駕的危險是法律擬制的危險,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 /100毫升(以下僅寫酒精含量數(shù))以上的,法律即推定為醉酒, 推定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會危險。法律推定為醉,不等于真醉;法律推定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不等于真有下降,因為個體耐酒性差異很大。但為了執(zhí)法的統(tǒng)一和效率,只能用相對公正取代絕對公正,即普遍適用一個不考慮個體差異的統(tǒng) 一標準。立法不便規(guī)定,不等于司法不應該去考慮?,F(xiàn)實生活遠 比立法復雜,比如病理性醉酒患者,雖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醉酒 標準,也可能真醉了;同樣,酒精含量超出醉駕標準,實際上并沒醉,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受影響的也大有人在。為了解決這個問 題,不少國家采取個體觀察法,即只要行為人駕車沒有出現(xiàn)異常, 或者遇有檢測,能順利通過語言對答或者能按要求做出特定行為, 就不認定是醉(酒)駕。這些國家立法關注的是醉(酒)駕對交 通安全的實質威脅以及實害結果,只有當飲酒導致駕駛人操控能 力實際下降,才會入罪。 一旦因醉(酒)駕出現(xiàn)交通事故,則會 面臨嚴厲處罰。
醉駕的潛在危險大小,取決于醉酒的程度、機動車的種類、 行車的速度、行駛的路段和時間點等。雖然立法上并沒有做具體區(qū)分,只是一個簡單的酒精含量和統(tǒng)一的“機動車”規(guī)定,但司法解釋或辦案實務都會做或多或少的區(qū)別對待。因為, 一般而言, 大型汽車的危險超過小型汽車,小型汽車的危險超過摩托車。汽 車的危險更多的是針對公共安全,而摩托車的危險更多的則是針對駕乘人員自身, 這從當年直接引發(fā)醉駕入刑討論的幾起轟動全國的醉駕機動車均是汽車而不是摩托車,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 的印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廠區(qū)駕駛摩托車回家 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里,時間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難 以認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況且也沒有證據(jù)顯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車駕駛有任何異常,更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此 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達到足以影響其駕駛能力的醉酒狀態(tài)故 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并未達到需要動用刑罰來規(guī)制和懲處的程度。考慮到醉駕案件過多, 全國各地對醉駕的酒精含量標準都做了上調,目前能查到的最高為170,即沒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酒精含量不到170就不再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順德也做了上調,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沒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遠低于順德起訴標準的140,之所以被起訴,是因為公訴機關認為,本案有無證駕駛這一從重處罰情節(jié)。 簡單看,這一起訴沒什么問題,但仔細分析,就會得出這樣的雄 尬結論:酒精含量139.99,駕駛汽車行駛在人員密集的繁華路段可以不被起訴,而酒精含量剛好達到80,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在偏僻的路段,卻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顯然有違樸素的公平正義。
駕駛證是交通管理部門對駕車人員的管理要求,考核的是駕駛人員的駕駛能力、健康狀況、對交通規(guī)則的掌握和遵守等等。持有效駕駛證,就有駕駛資格并推定有駕駛能力。但現(xiàn)實生活中, 有駕駛資格,但考證后長期沒車可開,以致于實際駕駛能力不合格的大有人在;同樣,雖無駕駛資格,但駕駛技術嫻熟的也為數(shù) 不少,特別是駕駛摩托車?;谛姓芾淼慕y(tǒng)一和便捷,作如此 統(tǒng)一規(guī)定并無不當,但這并不排除司法實踐中對個體因素的考察。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車、汽車不再是稀缺產品,駕駛 機動車也由最早的職業(yè)技能變?yōu)楝F(xiàn)在個人的基本技能。也正因為 此,公安部在2020年10月17日印發(fā)了《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 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12項措施》,將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 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年齡上限由70周歲調整為不作限制。這一措 施傳遞的信息非常明 白,駕駛汽車、摩托車并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本案被告人駕駛的是自動擋摩托車,駕駛難度低,稍微練習即可掌握,可以說會騎自行車的一般都會駕駛。本案被告人雖然沒有 摩托車駕駛資格,但自稱二十來歲就已在老家學會駕駛,因老家是山區(qū),大家都沒有考領摩托車駕駛證的習慣,于是他也沒考。 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車駕照,現(xiàn)已有十余年的汽車駕駛經驗。 有汽車駕駛資格,說明被告人通過了交通規(guī)則考試、身體健康, 故本案被告人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只是“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這一不符,也不是難度低的駕駛難度高的,而是由難度高的汽車C證駕駛難度低的E證摩托車。 針對此種情況,最 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辦案指南里也明確指出,鑒于在一些鄉(xiāng)鎮(zhèn)、農 村地區(qū)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也鑒于無證駕駛摩托車的危險性小于無證駕駛汽車,為了避免打擊面過寬,無證駕駛摩 托車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不予從重處罰。因此,將本案被告 人“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證駕駛認定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進而追究其刑事責任,不但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指南不符, 也難以讓人信服。
在法律效果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 部分,解決的就是那些簡單從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構成,但綜合全案情況,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行為的出罪問題,本案的裁 判依據(jù)就在于此。 對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違反罪刑 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解決 的是入罪限制,即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刑法沒有也不可能對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規(guī)定,因此, 對于出罪,只能依理,這個理就是人們基于社會生活經驗的常識常理常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辦案指南,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guī)定是針對刑法所有的罪名,不能因為危險駕駛罪沒有情 節(jié)嚴重等限制性條件就將其排除在外,否則就是對法律的突破,就是違法。從實踐層面來看,也唯有輕輕重重、寬嚴相濟,刑法 才會有更強的威懾力。 在社會效果方面,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員不能機械辦案麻木辦案,裁判文書的說理不能有違常識常理常情,否則就不能打動人心,就 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
本案被告人因準駕車型不符,被吊銷C1汽車駕駛證后,家庭作坊 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對被告人再做有罪追 究,還會留下犯罪記錄,進而影響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這難免會讓人對其產生同情。對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會出現(xiàn) 鼓勵醉駕的情況,原因在于, 現(xiàn)在醉(酒)駕減少,主要不是因 為有了危險駕駛罪,而是公安交管部門的密集設卡檢查。以前醉 (酒)駕嚴重,更多是因為當時查處醉(酒)駕的行政執(zhí)法力度沒有到位。即便取消危險駕駛罪,只要依然按照目前檢查的密度
嚴格檢查并配以拘留、罰款、吊銷駕駛資格等行政處罰,實際治理效果也不會有太大的差別。至于案件的政治效果,本院認為,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沒有解除,“六穩(wěn)”“六?!币廊粐谰男蝿菹?,民生不易,對那些受教育有限、謀生技能不多的弱勢群體,我們還是應該心懷悲憫,對他們盡可能的多一些寬容。
綜上,本院認為,鑒于司法資源有限,刑法對醉駕的打擊應區(qū)分汽車和摩托車,將打擊的重點放在那些有現(xiàn)實危險,即真正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或者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醉駕上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訓的本案被告人,應以不作犯罪處理為妥。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 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 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 判 長 萬 選 才
人民陪審員 馮 國 鈴
人 民 陪 審 員 喬 志 華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梁雅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