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黑75刑終18號
原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雙樺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雙樺人民法院審理雙樺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犯賭博罪一案,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黑7528刑初3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黑75刑終29號刑事裁定,撤銷雙樺人民法院(2022)黑7528刑初30號刑事判決,發(fā)回雙樺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雙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黑7528刑初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盧某會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被告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判決認定,2022年3月中旬至3月末,被告人王某國為了獲利,在**林業(yè)局60號樓一個商服內(nèi)組織參賭人員用撲克玩“牛?!钡姆绞竭M行賭博,一共玩了五六場,每日有賭客六七人。王某國負責組織賭局、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場所、賭具、水等,每次莊家“鎖鍋”,王某國會收取30到50元不等的抽水錢。王某國通過組織“牛?!惫渤樗?500元左右,賭資累計達到30000余元。
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盧某會與王某國、被告人王某彬商量要組織牌九賭局。王某國聯(lián)系被告人欒某錦,讓其提供場地并負責保局,每場賭局結(jié)束后支付欒某錦1000元場地費用和5000元保局費用,欒某錦表示同意。四人商妥后,王某國負責準備賭局所用的工具和指揮工作人員,盧某會負責管理賭局和參與賭博,欒某錦負責提供賭博場地(樺南縣**烤吧)和保局,王某彬負責找參賭人員,王某彬找到白某松讓其找參賭人員,在每場賭局開始前王某彬通知白某松讓其從樺南縣帶人來參賭。3月29日至4月6日,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等人分別在樺南縣**烤吧、森工大院對面二層樓、樺南縣**屯組織參賭人員用撲克玩“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共組織八場賭局,每場有包括組織者、服務人員、參賭人員在內(nèi)約20人。贏家按照贏錢金額5%的標準給局主抽水錢。每天賭局結(jié)束后王某國和盧某會負責為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抽水錢。共涉及賭資950400元,抽水160000元。具體事實為:
1.2022年3月29日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等人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第一場牌九賭局。王某國找到孔某某負責跑腿買東西;王某彬找到樊某某讓其抽水、找到姜某在賭局中當服務人員,并通知白某松讓其找參賭人員,白某松負責帶參賭人員到賭博現(xiàn)場。張某某在賭局中“放水”(參賭人員每換10000元現(xiàn)金,張某某從“抽水”錢中得到100元作為報酬)。當天共計抽水20000余元。
2.2022年3月30日晚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第二場牌九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工不變,王某國還找到趙某讓其負責在樓下望風,當天共計抽水20000余元。
3.2022年3月31日晚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第三場牌九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工不變,當天共計抽水20000余元。
4.2022年4月2日,因認為經(jīng)常在一個地方進行賭博不安全,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將第四場牌九賭局賭博地點換到**林業(yè)局森工大院對面二層小樓(盧某會找的),服務人員分工未變,當天共計抽水40000余元。
5.2022年4月3日晚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了第五場牌九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工不變,當天共計抽水20000余元。
6.2022年4月4日晚,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在樺南縣**屯平房內(nèi)(盧某會找的)組織第六場牌九賭局,其余人員分工未變,當天共計抽水10000余元。
7.2022年4月5日晚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第七場牌九賭局,除了抽水人員魏某某外,其余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工不變,當天共計抽水20000余元。
8.2022年4月6日晚20時左右,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樺南縣**烤吧內(nèi)組織第八場牌九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工不變,當天共計抽水10000余元。
王某國違法所得7500元,盧某會違法所得30000元,王某彬違法所得15000元,欒某錦違法所得46500元,白某松違法所得10500元。
2022年4月11日,欒某錦主動投案;2022年4月12日,王某國被傳喚到案;2022年4月13日,王某彬被抓獲到案;2022年4月17日,白某松被傳喚到案;2022年4月20日,盧某會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證人趙某某、舒某某、高某某、孫某某、何某某、宮某、肖某某、于某某、翟某某、陳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張某某、樊某某、孔某某、魏某某、趙某、姜某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交易記錄明細及出具的情況說明、企業(yè)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雙樺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白某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王某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盧某會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王某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欒某錦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白某松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有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綜合決定對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從輕處罰。五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國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盧某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彬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欒某錦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六千元;被告人白某松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國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五百元、被告人盧某會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彬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欒某錦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六千五百元、被告人白某松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五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供犯罪使用的姚記牌撲克90副、骰子2個、放置“水錢”的箱子1個,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后,被告人盧某會不服,以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應對其適用緩刑或者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國在黑龍江省**林業(yè)局**號樓一個商服內(nèi)組織參賭人員用撲克玩“牛牛”的方式進行五六場賭博,每日有賭客六七人。王某國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場所、賭具,每次莊家“鎖鍋”,王某國收取30到50元不等的抽水錢。王某國共抽水1500余元,賭資累計達到30000余元。
2022年3月29日,上訴人盧某會與被告人王某國、王某彬商量組織牌九賭局,并找到欒某錦提供場地并負責保局,每場賭局支付欒某錦1000元場地費用和5000元保局費用。王某國負責準備賭具和管理賭局服務人員,盧某會負責管理賭局和參與賭博,欒某錦負責提供樺南縣**烤吧作為賭博場地和保局,王某彬負責找參賭人員。后王某彬聯(lián)系白某松讓其找參賭人員,并在在每場賭局開始前通知白某松帶人來參賭。3月29日至4月6日,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等人在樺南縣**烤吧、森工大院對面二層樓、樺南縣**屯組織參賭人員用撲克玩“牌九”的方式進行八場賭博,按照贏錢金額5%的標準收取抽水錢,共涉及賭資950400元,抽水160000元。每次賭局結(jié)束后王某國和盧某會負責為賭局組織人員和服務人員分抽水錢。王某國分得7500元,盧某會分得30000元,王某彬分得15000元,欒某錦分得46500元,白某松分所得10500元。
2022年4月11日,欒某錦主動投案;4月12日,王某國被傳喚到案;4月13日,王某彬被抓獲到案;4月17日,白某松被傳喚到案;4月20日,盧某會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到案經(jīng)過及出具的說明證實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到案情況。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22年3月中旬,王某國在**林業(yè)局**號樓組織牛牛賭局,我參加四五場。后王某國等人組織牌九賭局,我為賭客兌換現(xiàn)金950400元。
3.證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證言證實:2022年3月中旬,我們多次參與王某國在**林業(yè)局**號樓組織的牛牛賭局。3月29日起,我們參與王某國等人組織的牌九賭局,因為我們輸錢了,從第四局起,盧某會讓我們參與組局。
4.證人趙某某、舒某某、高某某、孫某某、何某某、宮某、翟某某的證言證實:2022年3月30日至4月6日,其多次在**林業(yè)局**廣場的**烤吧、森工大院對面二層樓、樺南縣**屯參與賭博,張某某為賭客提供現(xiàn)金。
5.證人樊某某、姜某、孔某某、魏某某、趙某的證言證實:王某彬聯(lián)系樊某某在賭局中抽水、姜某跑腿,王某國聯(lián)系孔某某在賭局中跑腿、魏某某抽水、趙某放風。
6.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扣押撲克牌、骰子、“水箱”等物品。
7.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微信交易記錄明細證實:張某某向賭客兌換現(xiàn)金950400元。
8.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證實:賭博地點位于**林業(yè)局**廣場的**烤吧**房間、森工大院對面二層樓內(nèi)、樺南縣**屯**房。該賭博地點經(jīng)王某國、盧某會、張某某指認。
9.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王某國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王某彬因聚眾賭博于2015年4月22日被樺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2020年2月4日被樺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一千元。白某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樺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因賭博于2015年4月22日被樺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
10.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證實王某國、盧某會、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身份信息情況。
11.被告人王某國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中旬,我為掙錢,在**林業(yè)局**號樓東側(cè)的一個門市內(nèi)組織“牛?!辟€局,賭博場所、賭具、水等都是我提供,每次“鎖鍋”獲得30到50元不等的抽水錢,組織了五六場,每日有六七人參加賭博,共抽水1500元。后盧某會輸錢了,他提出要玩牌九。我聯(lián)系王某彬、欒某錦組織牌九賭局,欒某錦提供賭博場地和保局,王某彬聯(lián)系賭客。王某彬找到白某松,讓白某松從樺南縣帶參賭人員,王某彬聯(lián)系樊某某負責收取百分之五抽水錢,聯(lián)系姜某跑腿。王某國聯(lián)系趙某和孔某某負責放風。同年3月29日至4月6日,我們共組織牌九賭局八場,六場在欒某錦位于**林業(yè)局**廣場**烤吧、一場在**林業(yè)局森工大院一個二層樓內(nèi)、一場在樺南縣**屯,每天組織者、賭場服務人員加上參賭人員有20人左右,共計抽水160000左右。每天賭博結(jié)束后,我和盧某會先給樊某某、趙某、孔某某、姜某等工作人員分,再給欒某錦1000元場地費和5000元保局錢,剩下的再由組織者平分。我分得抽水錢6000元左右。
12.被告人王某彬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中旬,我在**林業(yè)局**號樓王某國組織的“牛牛”賭局玩了四五場,每場攜帶賭資1000元左右,參賭人員有盧某會、王某某、欒某錦、胡某某、姜某等。王某國從中抽水。同年3月29日,盧某會、王某國與我商量要一起組織牌九賭局,找到欒某錦提供其位于**林業(yè)局**廣場的**烤吧作為賭博地點,并負責保局。王某國和盧某會統(tǒng)籌安排賭局事宜,我聯(lián)系白某松讓他找賭客,并讓樊某某幫著抽水。共組織了八場賭局,每場結(jié)束后王某國與盧某會分抽水錢,我分得15000元左右。
13.被告人欒某錦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中旬,我在**林業(yè)局**號樓王某國組織的牛牛賭局玩了三四場,每場攜帶賭資1000元左右。2022年3月末,王某國說要在我位于**林業(yè)局**廣場的烤吧內(nèi)玩撲克,每局給我1000元房費和5000元保局錢。王某國等人在烤吧內(nèi)共組織了6場牌九賭局,我分得抽水錢46500元左右。
14.被告人白某松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末,王某彬給我打電話讓其領幾個人到**林業(yè)局玩牌九,并承諾給我好處費。我共參加八次賭局,每次均負責從樺南縣帶參賭人員到賭博現(xiàn)場,有六次在**林業(yè)局**廣場**烤吧,一次在**林業(yè)局森工大院一個二樓,一次在樺南縣**屯。我分得抽水錢10500元。
15.上訴人盧某會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中旬,王某國在**林業(yè)局組織的“牛?!辟€局,我參加五六場,每場參賭人員有五六人。我因為輸錢了,遂與王某國、王某彬商量組織牌九賭局,并讓欒某錦提供其位于**林業(yè)局**廣場**烤吧作為賭博場地并負責保局。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6日,我們在**烤吧、森工大院對面獨立小樓、樺南縣**屯共組織了八場賭局,森工大院和**屯的賭博地點是我找的。王某國負責指揮工作人員買東西,我負責管理賭局和分抽水錢,王某彬負責找參賭人員,白某松負責帶人來參賭。我分得抽水錢30000元左右。
本院認為,上訴人盧某會與被告人王某國、王某彬、欒某錦、白某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構(gòu)成賭博罪。一審判決量刑時,已充分考慮盧某會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刑罰適當。盧某會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應對其適用緩刑或者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再成
審判員 吳莎莎
審判員 唐曦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崔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