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681刑初292號
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2)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于海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夫妻在收購丹東恒瑞智能制造機械有限公司的廢舊金屬過程中,二人通過改裝貨車,設置機關,將貨車加裝0.59噸重的沙子,使車輛自重從3.54噸變?yōu)?.13噸,過磅之后被告人張某某再將貨車內的沙子卸掉。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收購丹東恒瑞智能制造機械有限公司的廢舊金屬三十余次,每次騙取對方0.59噸廢舊金屬。經價格認定,涉案財物價值人民幣52628元。
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被XX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現(xiàn)已退還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高某、梁某的證言、指認筆錄、照片、稱重筆錄、稱重記錄單、轉賬記錄截圖、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表、前科查詢記錄、諒解書及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已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強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宋清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