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滬0110刑初37號
2023年1月9日,本院收到自訴人楊睿的起訴狀,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馬蕭蕭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自訴人稱,2018年6月14日開始,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騙領并冒用自訴人的銀行卡8張,實施信用卡詐騙,詐騙金額高達103萬元,另有32萬元未遂,自訴人向楊浦公安報案后,楊浦公安做出不立案的決定,楊浦檢察院也維持了楊浦公安的不立案決定。自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F(xiàn)自訴人提起刑事自訴,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存在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對楊睿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 萍
審判員 萬巧君
審判員 汪鈞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 楓
書記員 阮 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