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722刑初12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22】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照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1月9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福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照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覃某照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提供自己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8270)給他人使用。后他人將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詐騙非法資金結算,涉案的銀行卡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流入資金共541853.9元,其中20300元為被害人沈某被詐騙金額。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其指控,認為被告人覃某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覃某照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照的犯罪事實一致。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覃某照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告知了被告人覃某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照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沈某被詐騙案案件材料、中國工商銀行卡開戶信息、流水記錄明細、入賬、出賬明細、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覃某照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照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覃某照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何相慶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陸業(yè)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