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782刑初205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刑訴〔2022〕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鵬飛、檢察官助理郭志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將銀行卡號、身份證、手機、銀行卡及密碼提供給上線操作,幫助轉(zhuǎn)移犯罪所得資金,涉案資金共計62,810元,獲利1,400元,具體如下:
2022年5月12日,在河南省中牟縣xxx立案偵查的毛某被詐騙案中,有20000元通過馬某某的中國銀行銀行卡(6216××××5829)收取、轉(zhuǎn)移。
2022年5月24日,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xxx立案偵查的王某被詐騙案中,有42810元通過馬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9843)收取、轉(zhuǎn)移。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資金,仍提供本人身份證、手機、銀行卡及密碼,幫助他人轉(zhuǎn)移犯罪所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身份證、手機、銀行卡及密碼、手機銀行密碼提供給上線操作并提供刷臉服務,幫助轉(zhuǎn)移犯罪所得資金,涉案資金共計62,810元,獲利1,400元,具體如下:
2022年5月12日,在河南省中牟縣xxx立案偵查的毛某被詐騙案中,有20000元通過馬某某的中國銀行銀行卡(6216××××5829)收取、轉(zhuǎn)移。
2022年5月24日,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xxx立案偵查的王某被詐騙案中,有42810元通過馬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9843)收取、轉(zhuǎn)移。
2022年7月7日,被告人馬某某被xxxx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中國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證人毛某、王某證言、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資金,仍幫助他人轉(zhuǎn)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馬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刑事拘留12日應予以折抵。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馬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野
人民陪審員 劉 強
人民陪審員 趙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潤澤
書 記 員 陳 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