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722刑初9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以浦檢刑訴【2022】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權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覃某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在案證據(jù)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覃某權為了牟利,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提供1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12********給他人使用,后他人將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詐騙非法資金結算,涉案的銀行卡資金流入人民幣261017元,其中220000元為劉本貴、戴高日被詐騙金額。案發(fā)后,覃某權主動向××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向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意見:被告人覃某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權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覃某權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主文:
被告人覃某權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何相慶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陸業(yè)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