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吉0422刑初2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檢察院以東遼檢刑訴(202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毅、檢察官助理周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1月末,前往福建省松溪縣,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轉(zhuǎn)賬,其名下建設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等涉案銀行卡于2021年11月28日、11月29日進賬單項流水累計23萬余元,其中合計9萬余元經(jīng)查證屬實為詐騙款項,其非法獲利1800元。后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2月初,先后介紹房某、楊某1、才某(另案處理)等人前往福建省松溪縣提供名下銀行卡給他人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轉(zhuǎn)賬,房某名下農(nóng)業(yè)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等銀行卡于2021年12月初進賬單項流水合計82萬余元,其中19萬余元經(jīng)查證屬實為詐騙款項,其本人獲利6000余元;楊某1名下郵政儲蓄銀行卡、工商銀行卡、交通銀行卡等銀行卡于2021年12月8日進賬單項流水合計38萬余元,其中16萬余元經(jīng)查證屬實為詐騙款項,其本人獲利3600元;才某郵政儲蓄銀行卡、華夏銀行卡等銀行卡于2021年12月4日進賬單項流水為103萬余元,其中39萬余元經(jīng)查實為詐騙款項,其本人獲利2000元。被告人楊某另于2022年1月介紹牛某前往湖南永州市提供名下銀行卡給他人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轉(zhuǎn)賬,牛某郵政儲蓄銀行卡于2022年1月21日進賬單項流水為110余萬元,其中2萬元經(jīng)查證屬實為詐騙款項,其本人獲利2000元。被告人楊某通過介紹房某、楊某1、才某、牛某等人從事前述行為,非法獲利2.8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主動投案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熊某、房某、楊某1、牛某等人的供述、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銀行卡轉(zhuǎn)賬流水、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公民未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以提供銀行卡方式幫助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共計非法獲利2.98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銀行卡或者介紹他人為其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夠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交罰金,對其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楊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及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附加刑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九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手機(OppoReno2)一部及其他扣押在案的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杜勝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