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005刑初3號
公訴機關
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牡西檢刑訴(2023)1號
1.2022年5月3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剛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街牡丹江市兒童醫(yī)院門前,使用廢舊電瓶車鑰匙將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處的小刀牌兩輪電動車(鑒定價值800元)盜走。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2.2022年5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剛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路××商場××附近,使用廢舊電瓶車鑰匙將被害人張某停放在此處的雅迪牌兩輪電動車(鑒定價值400元)盜走。案發(fā)后,贓物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經偵查,被告人劉某剛于2022年5月11日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小區(qū)附近被抓獲,同日被取保候審。
3.2022年7月8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剛在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路××街庶懶蛋糕店門前,將被害人趙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中科新能源白色油電保溫廂式三輪車(鑒定價值3000元)盜走。案發(fā)后,贓物已被追繳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劉某剛實施盜竊三次,盜竊犯罪數額共計4200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剛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剛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劉某剛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劉某剛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已退賠被害人損失,贓物被收繳發(fā)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對其可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文宇
書 記 員 郝思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