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0581刑初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以邵武檢刑訴〔20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曾桂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桂某在武漢市東湖高新區(qū)將其中國銀行卡提供給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馮威,用于結算信息網(wǎng)絡犯罪資金,結算金額2萬元。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桂某將上述銀行卡及手機出租給馮威,用于結算信息網(wǎng)絡犯罪資金,結算金額45萬余元,非法獲利2000元。張某、桑某、唐某、毛某共被電信詐騙120余萬元,其中255950元轉入桂某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內(nèi)。同年7朋21日,桂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繳違法所得20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寄押證明,證人張某、桑某、唐某、毛某的證言,提取筆錄,銀行交易記錄,受案登記表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桂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桂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桂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桂某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桂某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桂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桂某的違法所得2000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志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向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