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吉中刑終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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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王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曉全、許躍遷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陳利民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安某某與楊某甲(在校學生、案發(fā)時未成年)系小學同學。2012年3月25日18時許,在安某某的相約下,被告人王某1將安、楊二人帶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區(qū)幸福1區(qū)6號樓1單元6樓左門的家中用餐。期間,王某1對楊某甲進行肢體接觸,楊某甲感到不滿后躲進臥室,王某1尾隨至臥室,將房門反鎖,采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強行與楊某甲發(fā)生三次性行為,并用手機給楊某甲拍攝了裸照。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抓捕經(jīng)過、人口信息查詢表、賠償協(xié)議、興華派出所情況說明、
被告人王某1供述、被害人楊某甲陳述、證人安某某、楊某乙、胡某某、牟某甲、牟某乙、于某某證言。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客觀有效的證據(jù)證實王某1實施了強奸行為,故請求二審法院宣告王某1無罪。
本院查明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建議二審法院依據(jù)證據(jù)和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安某某與被害人楊某甲(在校學生、案發(fā)時未成年)系小學同學。2012年3月25日18時許,在安某某的相約下,被告人王某1將安、楊二人帶至其家中用餐。期間,王某1對楊某甲進行肢體接觸,楊某甲感到不滿后躲進臥室,王某1尾隨至臥室,將房門反鎖,采取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強行與楊某甲發(fā)生性行為。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抓捕經(jīng)過,載明案件的破獲過程。
2、人口信息查詢表,載明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
3、賠償協(xié)議,載明楊某甲收到王某1家屬賠償款1萬元。
4、興華派出所情況說明,載明向陽派出所正在進一步確認王某1是否曾因被敲詐去報案。
5、被告人王某1供述,供認其與安某某在其所開的天添鑫”超市相識。2012年3月末的一天,安某某對其說要去其家吃飯,并提出讓她同學楊某甲也一起去。后二人去接了楊某甲一起回其家喝酒吃飯。期間,其與安某某喝了啤酒,楊某甲喝了杯紅酒。晚上7時許,其朋友小魚”(系網(wǎng)名)打電話要找其吃飯,其讓安某某先去了串店。其與楊某甲收拾了屋子,楊說要回家,其給了她100元錢讓她打車回家,其自己去了串店。4月末,一個叫寶子的人說其強奸了楊某甲,并威脅讓其賠錢,其去學校找楊某甲問過此事。
6、被害人楊某甲陳述,證實2012年3月25日18時許,其接到安某某電話,約其出去玩。其與安某某、王某1見面后來到王某1家吃飯。吃飯時王某1對其動手動腳,故其躲進臥室在電腦上放歌聽。王某1隨后走進臥室并關上了門。期間,王某1抓其頭發(fā),打其頭部一拳并扇其一耳光,后將其強奸。其還稱事后,王某1拍了其裸照。
7、證人安某某證言,證實其認識王某1。2012年3月末的一天下午,其在王某1超市上網(wǎng)時遇見了楊某甲,其就給楊某甲打了電話約定見面,王某1表示要開車送她去。其與楊某甲見面后王某1提議請其二人去他家吃飯。吃飯期間,王某1總對楊某甲動手動腳,楊某甲就去了臥室聽歌,王某1也跟了進去并把門鎖上。其曾去敲門,但當時屋里電腦的音響聲非常大,其聽不見里面有其他聲音。后王某1和楊某甲一起出來,楊某甲上身穿著王某1的黑色運動衫,下身穿著她自己的褲子。楊某甲頭發(fā)很亂,眼圈有點紅。這時王某1接了一個電話,之后他讓其到樓下的串店去等他的一個朋友。大約20分鐘后,王某1自己來到串店并說楊某甲回家了。第二天,其給楊某甲打電話時,她哭著說她被王某1強奸了,而且王某1用手機給她拍了裸照,并讓其想辦法刪除裸照。王某1也對其說他與楊某甲發(fā)生性關系了,還給她拍了兩張照片。之后其借機刪除了他手機里的裸照。
8、證人胡某某證言,證實其是在女兒楊某甲報案那天才知道她被強奸一事。其知道楊某甲與被告人家屬簽訂協(xié)議之事,但其不知道協(xié)議具體內(nèi)容,是其屯親楊某乙一起去簽訂的協(xié)議。
9、證人牟某甲證言,證實2012年5月14日16時許,楊某甲和一個叫寶子的男子來到王某1超市取錢,當時其與王某1母親在場,其不清楚為什么要給對方錢。1萬元錢是王某1和寶子、楊某甲事先商定好的,收條是王某1母親起草的。
10、證人牟某乙證言,證實2012年5月初,一個叫寶子的男子和楊某甲來到超市,對其說王某1強奸了他外甥女楊某甲。后其聽王某1說他與楊某甲發(fā)生了性關系,但她是自愿的。王某1說他知道寶子要錢的事,寶子是在敲詐他。幾天后,王某1打電話讓其給寶子1萬元錢。2012年5月14日,其與妹妹牟某甲、寶子、楊某甲四人在天添鑫”超市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
11、證人于某某證言,證實2012年3月末的一個晚上22時許,其打電話約王某1喝酒,他說自己在辦事先讓安某某陪其喝一會,大約等了半個多小時,王某1才來。2012年4月中旬,安某某在其糧油超市聊天時,對其說她將楊某甲介紹給了王某1,二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就在其找王某1喝酒的那天晚上。其在網(wǎng)上看到過楊某甲照片。王某1也對其說過此事,但王某1說他分兩次給了楊某甲300元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關于王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某1不構成強奸罪的意見,經(jīng)查,依據(jù)被害人陳述能夠證實王某1采取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且證人安某某證言亦能夠予以佐證,故王某1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關波
代理審判員陳迪
代理審判員王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俊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