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晉1122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交城縣人民檢察院。
交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交檢刑訴(20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交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0月份,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一張郵政銀行卡和一張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上述銀行卡賬戶流入資金達42萬余元,其中20.67萬元系被詐騙人轉入,分別是廣東省茂名市居民陳某在網上被騙1萬元,1萬元全部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浙江省龍港市居民黃某在網上被騙7.62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1.22萬元;山東省煙臺市居民欒某在網上被騙17.8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5.5萬元;河南省方城縣居民岐某在網上被騙19.6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4.8萬元;河南省鶴壁市居民吳某1在網上被騙12.4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5.9萬元;福建省古田縣居民吳某2在網上被騙6.7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0.7萬元;深圳市居民朱某在網上被騙3.2萬元,轉入張某郵政銀行卡賬戶0.7萬元;浙江省義烏市居民樓某在網上被騙23.4萬元,轉入張某農業(yè)銀行卡賬戶0.85萬元。
2022年11月10日,張某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交城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擊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所處罰金,被告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李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