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藏0233刑初1號
公訴機關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人民檢察院。
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人民檢察院以亞檢刑訴(20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旦增曲扎、檢察官助理塔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呂某明知是轉移違法所得仍指使包某1、包某2(另案處理)在浙江省金華市防軍郵政營業(yè)所以各自的名義辦理兩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賬號分別為×××和×××)用于收款、轉賬。2022年2月22日,上述卡上收到上線杜澤森(未到案)從被害人丁某1騙取的款項共計32,000元,隨即被告人呂某駕車帶著包某1、包某2到東陽市防軍郵政營業(yè)所取出此款后又前往永康市四路郵政營業(yè)所,在此期間包某1把31,900元現(xiàn)金存入被告人呂某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賬號×××)上。同日下午15時56分42秒、59分52秒被告人呂某按照上線杜澤森提供的賬號,通過被告人呂某名下的支付寶(賬號×××)分別向戶名(李美)的支付寶(賬號×××)上轉賬30,000元、戶名(杜金森)的支付寶(賬號×××)上轉賬1900元(一張100元現(xiàn)金因ATM機無法識別而未能存入),共轉移違法所得31,900元。到案后,被告人呂某主動退賠被害人丁某2被騙款項32,000元,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書證到案經(jīng)過、轉賬記錄、扣押清單;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并出示了物證五部手機等予以證實。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適當罰金。
被告人呂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懇請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某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呂某犯罪金額較低且社會危害性較?。?.被告人有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jié);3.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綜上,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呂某因詐騙罪,被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還查明,物證HONOR手機一部、OPPO手機一部均為包某1(另案處理)的手機,物證華為手機一部為包某2(另案處理)的手機。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有犯罪前科,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呂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呂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主動退賠受害人32,000元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判處。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等情節(jié),考慮宣告緩刑不致對所居住社區(qū)產(chǎn)生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呂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依法沒收作案工具OPPO手機一部、蘋果13ProMax手機一部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
三、返還證人包某1的HONOR手機一部及OPPO手機一部,返還證人包某2的華為手機一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次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卓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