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吉0721刑初2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前郭縣人民檢察院以前檢刑訴〔202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查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了獲取利益,仍將自己名下中國郵政銀行卡、交通銀行卡、中國銀行卡、石嘴山銀行卡及支付寶結算賬戶提供給對方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2400元。上述銀行卡被他人使用后轉入資金人民幣372910.93元,其中收取被害人范某、孫某、蘇某轉入資金人民幣58800元。
2022年7月1日,被告人查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一)書證;(二)被害人范某、孫某、蘇某陳述;(三)被告人查某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了獲取利益予以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查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查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查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另辯稱,2022年7月1日,靈武市公安局和前郭縣公安局的公安民警都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公安局核實情況,但是我沒有去,后公安機關通過我在賓館登記的入住信息找到我,把我?guī)У焦簿帧?/p>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份,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了獲取利潤,先后三次將其本人名下的4張銀行卡及1個支付寶賬號出售給他人作為支付結算的工具,非法獲利人民幣2500元。
2022年1月9日至1月12日,由查某非法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尾號8864)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騙取孫某人民幣40000元,卡內轉入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51005.46元;由其非法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尾號0388)卡內轉入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137520.97元。2022年1月11日,由查某非法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寶賬號(賬號157********)內轉入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19590元。2022年1月11日至1月19日,由查某非法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石嘴山銀行卡(尾號7917)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騙取蘇某人民幣8800元,卡內轉入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154794.5元。2022年1月14日,由查某非法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交通銀行卡(尾號7107)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騙取范某人民幣10000元,卡內轉入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10000元。
上述賬戶內涉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8800元,轉入流水共計人民幣372910.93元。
2022年7月1日,被告人查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查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前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情況說明、國家反詐平臺調取的關于查某名下涉案銀行卡的相關證據(jù)材料、銀行卡流水、支付寶賬號流水、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wǎng)絡環(huán)境的管理秩序,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查某具有劣跡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又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的審判程序,可以從寬處理,但量刑時不作重復評價。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出售銀行卡的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本院已函告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孔美操的量刑建議予以調整,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認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查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書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查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韓 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高柏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