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黔刑終225號
原申請機關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楊某某違法所得一案,公告期內原審利害關系人鐘某某、楊某、楊某、鐘某申請參加訴訟,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2)黔03刑沒1號違法所得沒收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涉案犯罪財物;保留利害關系人鐘某某的必要后續(xù)治療費和生活費共計626438元;保留利害關系人楊某的必要生活費353460元;保留利害關系人楊某的必要住房50平方米。原審利害關系人鐘某某、楊某、楊某、鐘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利害關系人艾某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期間未參加訴訟,在本院審理期間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黔03刑沒1號違法所得沒收裁定;
二、發(fā)回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 鈺
審判員 許曉東
審判員 廖祖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蔡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