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陜08刑終456號
原公訴機關榆林市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榆林市橫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審理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沈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橫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陜08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沈某在手機微信上看到一張“急用錢請加微信”的二維碼圖片后掃碼添加了對方的微信,對方稱只需提供銀行卡進行轉賬,一張卡可以賺取錢款四五千元。沈某按照對方指示在江南農村商業(yè)銀行鄭陸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按照對方指示前往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見面。沈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為了賺錢,將其名下的江南農村商業(yè)銀行卡賬戶、手機、支付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2023年5月15日,沈某江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先后進入不明資金總計120余萬元,其中橫山區(qū)居民朱某被詐騙資金33900元轉入該賬戶。被告人沈某從中獲利1140元。
2023年5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手機微信群看到有人發(fā)兼職信息,添加對方兼職微信后,對方告知蔡某某提供銀行卡進行轉賬就可以賺錢,蔡某某按照對方提供的位置前往北京市密云區(qū)見面。蔡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為了賺錢,將其名下的中國銀行卡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華瑞銀行卡賬戶及手機、支付密碼等提供給他人使用。2023年5月15日12時34分38秒至18時20分03秒蔡保雨中國銀行賬戶進入不明資金共計99萬余元,其中橫山區(qū)居民朱某被詐騙資金67595.61元轉入該賬戶;2023年5月15日12時39分12秒至18時20分05秒蔡某某華瑞銀行賬戶進入不明資金98萬余元;2023年5月15日12時45分40秒至18時21分46秒蔡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進入不明資金99萬余元。被告人蔡某某從中獲利2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23年5月18日至5月22日在尖冢派出所看管。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家屬退賠給被害人朱某經濟損失33900元,并取得了諒解。蔡某某家屬退賠朱某經濟損失1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蔡某某經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系初犯,且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蔡某某違法所得的20000元,已退賠被害人15000元,剩余5000元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綜上,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十日內繳清)。二、被告人沈迪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十日內繳清)。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蔡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上訴人蔡某某上訴稱其三張銀行卡之間的轉賬不應累計認定幫信金額,而應按照一筆認定幫信金額,且其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故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蔡某某、原審被告人沈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正確,有經原審開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被害人的陳述、銀行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諒解書、收條、活期明細列表、支付凍結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羈押證明、在逃人員登記表、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以及被告人蔡某某、沈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蔡某某、原審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二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蔡某某經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系初犯,且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蔡某某予以從寬處理。
關于上訴人蔡某某上訴稱其三張銀行卡之間的轉賬不應累計認定幫信金額,而應按照一筆認定幫信金額之理由,經查,蔡某某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了三張銀行卡,且三張銀行卡均有轉移被騙資金的行為,足見三張卡均為上游犯罪分子轉移資金提供了幫助,且原審在判決時已經充分考慮到該情節(jié),在量刑時對蔡某某作出了從輕考量的判決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關于上訴人蔡某某上訴稱其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之理由,經查,原審判決已對蔡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自首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作出綜合認定,量刑適當,故該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原審定罪準確,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皓贇
審 判 員 李 娟
審 判 員 韓連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韓依嬌
書 記 員 郭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