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45號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紀某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阮橋街道祥虎酒樓飲酒,當日21時許,紀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RZ××**號小型轎車沿池州市貴池區(qū)X209東秋路由東向西行駛,21時07分許,當車行至池州市貴池區(qū)X209東秋路6公里200米(XXX沿江縣委紀念館)路段處時碰撞到路邊樹木、被害人吳某1停放在門口的車輛(車牌號為皖RG××**)及被害人吳某2家民房,造成車輛、民房及其他財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紀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吳某1、吳某2無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紀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78mg/100mL。
被告人紀某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記錄、電子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商證明等書證,證人吳某3、阮某、張某的證言,被害人吳某2、吳某1的陳述,被告人紀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紀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紀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紀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偵查階段,紀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紀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紀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趙曙芳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