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82號
2024年09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緯、張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緯及其辯護人趙志帥,被告人張偉及其辯護人董智睿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1經被告人張某2介紹,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自己交通銀行卡有償提供給他人用于轉移資金并配合刷臉轉賬。當日,被害人吳某、厚某、梁某等被他人利用信息網絡騙取的10余萬元(106500元)經上述銀行卡予以轉賬。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徐某1、張某2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徐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如符合條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23年11月,被告人張某2明知系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仍將被告人徐某1介紹給他人從事上述活動。被告人徐某1明知系協(xié)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仍和被告人張某2介紹的人員聯系,提供交通銀行卡并趕到外地將手機交予他人使用手機銀行進行資金收轉,配合人臉識別驗證。2023年11月25日,被害人吳某、厚某、梁某被他人以投資理財、色情交友等為名騙取的共計106500元經由被告人徐某1銀行賬戶予以轉移。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1、張某2分別退出違法所得4000元、1000元;被告人徐某1、張某2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1、張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銀行交易明細、人臉識別驗證記錄及其驗證照片、被害人吳某、厚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張某、代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被告人徐某1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1主觀上屬于法律推定的明知,明知程度和惡意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危害程度相較于張某2更小;徐某1犯罪行為是特定時空條件下促成,具有不可責難因素及建議對被告人徐某1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1雖經被告人張某2介紹,但在和張某2介紹的人員取得聯系后,為不法牟利,自身前往外地向他人提供銀行卡、手機用于收轉資金,配合人臉識別驗證,獲利大于張某2,系犯罪行為的積極主動參與者和直接行為實施者,根據其實施犯罪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不應免予刑事處罰。故對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銀行賬戶、人臉識別驗證等方式協(xié)助他人轉移資金,被告人張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介紹他人從事轉移犯罪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二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積極退贓,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某1、張某2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均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恰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發(fā)還給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田衛(wèi)培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劉化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