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5號
2024年09月0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6月14日,被告人陳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尾號為4442)、一張江蘇銀行卡(尾號為0796)、一張南京銀行卡(尾號為1940)、手機、身份證及支付密碼提供給“上線”用于接收并轉移非法資金。過程中,陳某1在現(xiàn)場提供“刷臉”等幫助配合對方實施轉賬。當日,上述銀行賬戶單向流入資金共計40萬余元,其中關聯(lián)到24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詐騙資金共計10萬余元,事后,陳某1非法獲利1450元。
案發(fā)后,陳某1主動歸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信息表、陳某1名下銀行卡交易流水、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害人路某、張某、王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清單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陳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對陳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若積極繳納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階段,陳某1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提供銀行卡予以接收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且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14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人民陪審員金玉蘭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唐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