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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隴刑一初字第24號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隴刑一初字第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1-09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甘肅省隴南市人民檢察院以隴檢公訴刑訴(2014)第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江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魚良良、黨淑慧及代理人羅平定,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辯護人索成剛、馮曉東、張建君、史永豐、李軍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甘肅省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關于共同強奸犯罪事實

2013年6月某日晚10時許,被告人駱某1、唐成、屈某3在駱某2家中喝酒聊天,期間,駱某1提議找一個女孩耍耍,此時唐成正在與被害人魚某某(2001年1月18日出生)聊QQ,四人商量后讓唐成將魚某某帶到駱某2家,唐成便騎電動車將正在麻沿街上打臺球的魚某某接到駱某2家。到駱某2家后,唐成將魚某某帶到廳房后離開,駱某2隨即來到廳房和魚某某聊天,聊了幾句后便將魚某某壓倒在床上欲行強奸,魚某某反抗說要找唐成,唐成便走了進來,駱某2起身離去,并將房門關上。唐成和魚某某聊了一會后便開始脫魚某某的衣服,魚某某反抗并大聲說:“別脫了,我回家”,但唐成仍將其強奸。隨后,駱某2、駱某1、屈某3依次進來不顧魚某某的反抗將其強奸,駱某1在屈某3出來后再次強奸了魚某某。四人輪奸完成后,魚某某穿好衣服讓唐成送她回家,唐成以沒有交通工具為由讓其住在駱某2家中,在駱某1、唐成、屈某3三人離開后,駱某2再次強奸了魚某某。

(二)關于被告人駱某1、燕某4單獨強奸犯罪事實

1、2013年7月某日晚8時許,被告人燕某4在其麻沿交警值勤點的宿舍內強奸了魚某某后,將魚某某帶至被告人駱某1開的修理部,駱某1讓被告人唐成將魚某某帶到被告人駱某2家中,唐成將魚某某帶到駱某2家廳房后,脫光余某某衣服后離開,隨后駱某1進入房間將魚某某強奸。

2、2013年9月初某日晚,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讓被告人燕某4將魚某某約到燕某4家中測孕,駱某1在燕某4的臥室強奸了魚某某。

3、2013年9月初某日中午2時許,被告人駱某1趁家人外出之機,通過手機QQ將魚某某約到自己家中強奸。

4、2013年10月5日晚8時許,被告人駱某1在麻沿街看見魚某某后強行帶到自己的修理部,在修理部高低床下強奸了魚某某。

5、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為由,打電話將魚某某叫至麻沿通往高橋路邊一魚池旁的爛土房,給魚某某吃下兩粒避孕藥后強奸了魚某某。

6、2013年7月某日晚8時許,被告人燕某4通過手機QQ約好魚某某,開車與駱某1一起將魚某某從其家接出,后燕某4將魚某某帶至其在麻沿交警執(zhí)勤點的宿舍內實施了強奸。

7、2013年9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便讓燕某4把魚某某約出來測孕。燕某4打電話將魚某某約到自己家中后實施了強奸。

8、2013年8月初某日晚10時許,被告人燕某4打電話將魚某某從家中叫出后帶至麻沿鄉(xiāng)磚灘新村東側的河堤上實施了強奸。

9、2013年8月中旬某日晚9時許,被告人燕某4將魚某某約出后騎摩托車帶至麻沿街路邊的一片荒地上實施了強奸。

10、2013年9月某日下午,魚某某給燕某4打電話說自己在麻沿街逛街,燕某4下班后將魚某某帶至麻沿隧道附近的一溝里實施了強奸。

11、2013年10月5日晚8時許,駱某1在其修理部將魚某某強奸后,魚某某給燕某4打電話接她,燕某4遂開車將魚某某接到麻沿供銷社招待所,當車行至半路時燕某4在引擎蓋上對魚某某實施了強奸,后燕某4在供銷社招待所217房間再次對魚某某實施了強奸。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物證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無視國法,奸淫幼女,應當以強奸罪分別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駱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辯稱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確實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請求法庭從輕判處。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駱某1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駱某1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駱某1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駱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有疏于管教的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駱某2辯稱自己不構成強奸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駱某2與被害人魚某某發(fā)生性行為時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被害人魚某某平時行為作風“不檢點”,有一定過錯;被告人駱某2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屈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屈某3與被害人魚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確實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且未使用任何暴力、威脅手段;被告人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燕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其和被害人魚某某是在談戀愛,確實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燕某4與被害人魚某某是戀愛關系;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時沒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脅手段;被告人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有一定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唐成輪奸犯罪事實

2013年6月某日晚10時許,被告人駱某1、唐成、屈某3在被告人駱某2家中喝酒聊天,期間,四人商量找一個女孩耍耍(發(fā)生性關系),此時唐成正在與被害人魚某某(2001年1月18日出生)聊QQ,四人商量后讓唐成將魚某某帶到駱某2家,唐成便騎電動車將正在麻沿街上打臺球的魚某某接到駱某2家,唐成將魚某某帶到廳房后離開,駱某2隨即來到廳房和魚某某聊天,聊了幾句后便將魚某某壓倒在床上欲行強奸,魚某某反抗說要找唐成,唐成便走了進來,駱某2起身離去,并將房門關上。唐成和魚某某聊了一會后便開始脫魚某某的衣服,魚某某反抗并大聲說:“別脫了,我回家”,但唐成仍將其強奸。隨后,駱某2、駱某1、屈某3依次進來不顧魚某某的反抗將其強奸,駱某1在屈某3出來后再次強奸了魚某某。四人輪奸完成后,魚某某穿好衣服讓唐成送她回家,唐成以沒有交通工具為由讓其住在駱某2家中。

(二)被告人駱某1單獨強奸犯罪事實

1、2013年7月某日晚8時許,被告人燕某4在其麻沿交警值勤點的宿舍內強奸了魚某某后,將魚某某帶至被告人駱某1開的修理部,駱某1讓被告人唐成將魚某某帶到被告人駱某2家中。唐成將魚某某帶到駱某2家廳房后,脫光魚某某衣服后離開,隨后駱某1進入房間將魚某某強奸。

2、2013年9月初某日晚,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讓被告人燕某4將魚某某約到燕某4家中測孕,駱某1在燕某4的臥室強奸了魚某某。

3、2013年9月初某日中午2時許,被告人駱某1趁家人外出之機,通過手機QQ將魚某某約到自己家中強奸。

4、2013年10月5日晚8時許,被告人駱某1在麻沿街看見魚某某后強行帶到自己的修理部,在修理部高低床下強奸了魚某某。

5、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為由,打電話將魚某某叫至麻沿通往高橋路邊一魚池旁的爛土房,給魚某某吃下兩粒避孕藥后強奸了魚某某。

(三)被告人燕某4強奸犯罪事實

1、2013年7月某日晚8時許,被告人燕某4通過手機QQ約好魚某某,開車與駱某1一起將魚某某從其家接出,后燕某4將魚某某帶至其在麻沿交警執(zhí)勤點的宿舍內實施了強奸。

2、2013年9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駱某1擔心魚某某懷孕,便讓燕某4把魚某某約出來測孕。燕某4打電話將魚某某約到自己家中后實施了強奸。

3、2013年8月初某日晚10時許,被告人燕某4打電話將魚某某從家中叫出后帶至麻沿鄉(xiāng)磚灘新村東側的河堤上實施了強奸。

4、2013年8月中旬某日晚9時許,被告人燕某4將魚某某約出后騎摩托車帶至麻沿街路邊一片荒地上實施了強奸。

5、2013年9月某日下午,魚某某給燕某4打電話說自己在麻沿街逛街,燕某4下班后將魚某某帶至麻沿隧道附近的一溝里實施了強奸。

6、2013年10月5日晚8時許,駱某1在其修理部將魚某某強奸后,魚某某給燕某4打電話接她,燕某4遂開車將魚某某接到麻沿供銷社招待所,后燕某4在供銷社招待所217房間再次對魚某某實施了強奸。

另查明:上列四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實,2013年10月13日9時33分,家住徽縣麻沿鄉(xiāng)屈蘭村村民黨淑慧到麻沿派出所口頭報警稱:我女兒魚銳霞被麻沿村的燕某4強奸了,請求查處。接警后,麻沿派出所核實案件確已發(fā)生,即將案件移交徽縣公安局刑警隊辦理并展開調查,2013年10月17日立案偵查。根據(jù)被害人魚某某的指控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27日將犯罪嫌疑人駱某1、駱某2抓獲,2013年10月16日、10月22日分別將犯罪嫌疑人燕某4、屈某3傳喚到案。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犯罪時均年滿18周歲,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害人魚某某出生于2001年1月18日。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帶被告人駱某1、燕某4、駱某2對強奸被害人的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繪制了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并對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

4、提取筆錄證實,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在被告人燕某4強奸被害人魚某某的麻沿供銷社招待所217房間提取了床單一條,衛(wèi)生紙團八個;在對被害人做婦檢時,提取被害人魚某某陰道分泌物一份,乳頭擦拭物一份;從被害人魚某某家提取魚某某被強奸時所穿內褲二條。

5、隴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證實,送檢的麻沿供銷社招待所217房間提取的衛(wèi)生紙團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DNA分型,符合燕某4和魚某某DNA混合產生的結果,送檢的內褲、陰道拭子、乳頭拭子、床單中均未檢出DNA分型。

6、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2013年10月14日經徽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診斷:被害人魚某某處女膜陳舊性破裂。

7、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4月13日經被害人魚某某對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四名被告人的照片進行了辨認,被害人確認以上四人就是強奸她的犯罪嫌疑人。

8、證人證言

證人黨淑惠(被害人母親)證明:2013年10月6號早上8點多我給我父親打電話問魚某某來了沒有,我父親說沒來,之后我給魚某某打電話,不接電話。8號中午我到街道上找魚某某,沒找見,街道上賣衣服的劉轉娥給我說我女兒這幾天和燕某4在麻沿供銷社招待所住著哩,我聽了脹氣的很。10月12號我丈夫魚良良打工回來,我和我丈夫就問女兒這幾天是不是在供銷社招待所住著哩,魚某某說就是的,還說晚上和燕某4一起住著哩。我問一共住了幾天,她說共住了三天,第一個晚上和燕某4一起住著哩,第二晚上和第三晚上就她一個住著哩。我就問就這一回嗎還有哩?魚某某說最早的一回是在交警隊里發(fā)生的。

證人王月旦(招待所老板)證明:2013年10月5日晚上10點左右燕某4來我的招待所讓我給他登記兩個房間,我給登記的是211和217房間,是以給燕某4拉沙的司機劉建平的名字登記的,10月5日晚上211房間劉建平和一起來的另外兩個司機住著哩,217房間一個我不認識的女孩子住著哩,住到10月8日晚上才離開的。

證人劉轉娥證明:2013年10月6日早上魚某某和我侄女到我開的服裝店來玩,我聽魚某某給我侄女說昨天晚上她在供銷社招待所住著哩,是燕某4給她開的房子,晚上她和燕某4在房間里一起住了一晚上。后來我侄女告訴我魚某某在招待所共住了三天。10月8日魚某某的母親來我店里問我見沒見過魚某某,我告訴她魚某某在供銷社招待所住著哩,是燕某4開的房子,在一起住著哩,魚某某的母親就走了。

證人張軍證明:魚某某我認識人,但叫不上名字,是和麻沿交警執(zhí)勤點的燕某4一起耍的女孩,我見過她三次,第一次是在我們上班的交警執(zhí)勤點的路口,看見這女孩來找燕某4,第二次是在執(zhí)勤點的辦公室里看見這女孩和燕某4在辦公室的沙發(fā)上一起坐著哩,第三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執(zhí)勤點二樓的房子里我正在看電視,我聽見門口有人,我一看是燕某4和這女孩,我和燕某4說了幾句話,這女孩就跟燕某4進了燕某4的房子,我也不知道啥時走的。

證人楊帆證明:2013年8月份,燕某4通過QQ給我發(fā)消息,讓我給魚某某打電話,找過魚某某兩次。還證實,魚某某和燕某4談戀愛著哩,我們班的好幾個人都知道他們倆談戀愛著哩。

證人王小剛證明:2013年九、十月份的一天下午駱某1在我開的藥房買過一回避孕藥,共買了一盒,是兩粒裝的。

9、被害人的陳述

2013年7月20幾號(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天,我在麻沿街道打臺球,唐成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干啥,我說在打臺球,過了一會,唐成騎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來找我,讓我上他的車,我說冷的很,不去,唐成硬把我拽上車帶到河東社一農戶家,去后我看見了駱某1、駱某2、屈某3,當時駱某2、屈某3我都不認識。唐成把我?guī)У綇d房里,就出去了。隨后,進來了一個我不認識的人(駱某2),他和我說了幾句話后就親我,當時我就反抗他,他將我推倒在床上,這時唐成來了,他就把我放開走了,之后,唐成開始脫我的衣服,我用手打他,他就將我壓倒在炕上,脫光我衣服后,脫了自己的衣服,對我進行了強奸。唐成走后,之前進來過的那個人(駱某2)就來了,進來后,脫光自己的衣服,將我壓倒,對我進行了強奸。之后駱某1就進來了,他用嘴親我,用手摸我的乳房,我用手打他,并圈起腿,他就捏我的腿,我不得已伸開腿,他將自己的褲子脫了,對我進行了強奸。最后進來的是屈某3,他進來后,見我全身赤裸,就說“冷的很,你把被子蓋上”我就把被子蓋上,他就脫光自己的衣服,上炕對我進行了強奸。他們四人輪奸我之后,駱某1又進來將我強奸了一次。之后我要回家,唐成說太晚了,你就住下,明天回去。我當晚就住在駱某2家了,第二天早上就回家了。

駱某1先后對我實施強奸分別是:第一次是今年的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駱某2家?guī)讉€人對我輪奸的那一次,那天晚上駱某1還對我強奸了第二次;第三次是燕某4在麻沿交警中隊二樓將我強奸完后,把我領到駱某1的修理部后,駱某1讓唐成把我又領到駱某2家中,唐成將我的衣服脫光后就出去了,駱某1進來后在駱某2家廳房的炕上對我進行了強奸;第四次是在第二次之后約十幾天后的中午,駱某1將我?guī)У剿依锏膹N房對我進行了強奸;第五次是在今年的10月5日在駱某1的修理部的床上對我進行了強奸;第六次是10月6日的晚上在麻沿走高橋的半路上一個爛土房里對我進行了強奸;第七次是今年10月份的一天在燕某4家的二樓對我進行了強奸。

燕某4共強奸我六次。第一次是2013年6、7月份的一天,燕某4駕著一輛翻斗車把我?guī)У铰檠亟痪牭亩且婚g房子里對我進行了強奸;第二次是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燕某4把我從家中叫出來帶到麻沿鄉(xiāng)的河堤上對我實施了強奸;第三次是9月初的一天,我給燕某4打電話讓他帶我去看一下病,我坐上他騎來的摩托車向麻沿方向走,走到半路的一片荒地里,燕某4對我進行了強奸;第四次是和第三次相隔一周多,燕某4將我?guī)У剿?,將我按倒在床上,對我進行了強奸后將我送回了家;第五次是9月份的一個星期六,燕某4將我?guī)У铰檠亟痪牶竺嬉粶侠锏纳巾斏蠈ξ疫M行了強奸后駕車送我回家;第六次是今年10月5日晚上在麻沿供銷社招待所二樓的一個房間里對我進行了強奸,那次我一共在招待所住了三天,是燕某4給我開的房,每天都是燕某4給我送的飯,10月8日我才離開的。

我給燕某4、駱某1說過我的年齡,當時我給他們說我當時12歲,燕某4知道我的年齡早。駱某1是在他的修理部強奸我時,他問我,我給他說我12歲,在屈蘭小學上六年級。屈某3和駱某2他們沒問過我的年齡,也沒問過我干啥著哩,我也給他們沒說過。

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駱某1供述:我是通過手機QQ認識魚某某的,她給我說過她是小學學生。第一次強奸是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唐成、駱某2、屈某3四人在駱某2家喝酒,當時唐成和一個女子聊QQ,我們提議找一個女子來耍耍(發(fā)生性關系),唐成說有一個女子叫魚某某,他聯(lián)系一下,大約過了半個多小時,唐成就把魚某某接來了,帶到駱某2家廳房中,唐成是第一個和魚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第二個是駱某2,我是第三個和魚某某發(fā)生關系的,屈某3是最后一個和魚某某發(fā)生關系的。發(fā)生完關系后,我們相互問了一下是否都和魚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大家都說發(fā)生了。在屈某3發(fā)生完關系后,我又進去和魚某某發(fā)生了第二次關系。

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燕某4領的魚某某到我修理部來了,當時我和唐成焊篩子,修理部太明顯了,就讓唐成把魚某某帶到駱某2的家中,隨后我就到駱某2的家中,唐成就從屋里出來了,我就進去把褲子脫光,把魚某某壓倒在炕上,發(fā)生了性關系。這次過后的大約二十多天的一天中午,我家沒人,就把魚某某約到我家,在我家廚房里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今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燕某4給我打電話說魚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她一個月沒來月經了,要燕某4帶她去檢查一下,借我的摩托車,我就給借給了,大約晚上10點多鐘燕某4就把魚某某接來了。燕某4先把魚某某領到他家去了,隨后我去燕某4家,讓魚某某盛了自己的尿液,用試紙測了一下,結果沒有懷孕。我就把魚某某帶到燕某4家的二樓房間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今年10月幾號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我通過手機QQ聯(lián)系上魚某某到我的修理部,和魚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今年大約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怕魚某某懷孕,我給魚某某打電話說我在麻沿通往高橋的橋上等她,大約八、九點的時候魚某某來了,我把她帶到路邊一個爛土房里給了她兩顆避孕藥讓她吃下后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

駱某2供述:今年大約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駱某1、唐成、屈某3在我家喝酒聊天,喝酒過程中,我們提議叫個女娃子耍一下(發(fā)生性關系),唐成說有一個哩,在麻沿街正打臺球,我們幾個商量了一下,唐成就騎的電動車去接了,大約二十幾分鐘,唐成就把魚某某接到我家里廳房了。唐成讓我先去和魚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我進去后,魚某某不讓我“弄”說要找唐成哩,唐成就進來了,我就出去了。我在門口聽見唐成和魚某某性關系發(fā)生完了,我就進去了,我就爬在魚某某身上,和魚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我結束后,駱某1是第三個進去的,駱某1大約十分鐘就出來了。屈某3是最后進去的。我們四個對魚某某輪奸完之后,還相互問了一下,都說和魚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了。完事后魚某某就住在我家了她睡著炕上,我住在我家的偏房里,第二天魚某某才回家的。

屈某3供述:今年的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駱某1、屈某3在駱某2家喝酒,喝酒當中,駱某1給唐成說:“打電話叫”唐成打完電話說人在街上哩,就接去了,什么時候回來的我不知道,之后駱某1給我說唐成帶回來一個女的。我們當時在隔壁房子里,我聽見一個女的聲音“你讓開,我回去家”,過了一會兒,我聽見隔壁房間發(fā)出了女的聲音“慢點、慢點”,十幾分鐘后,唐成就出來了,接著駱某2就進去了,駱某2出來后,第三個是駱某1進去的,駱某1出來后,我是第四個進去的,進去后那女的全身赤裸,我讓把被子蓋上,我就把褲子脫了,爬在那女的身上,那女的也沒有反抗,就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完后,我們都說和那女子發(fā)生了性關系。

燕某4供述:魚某某是麻沿屈蘭小學六年級學生,我聽楊帆給我說過魚某某比她小,魚某某母親給她說過魚某某今年13歲,我和魚某某一起談對象著哩。我共和魚某某發(fā)生過六次性關系。第一次是在今年7月份的一天,我將魚某某帶到麻沿交警執(zhí)勤點二樓我的宿舍和她聊天、親嘴,后我把她褲子脫到腿腕處準備和她發(fā)生性關系時,忽然有人敲門,我趕緊讓魚某某把褲子穿好,我開門一看是我同事張軍,張軍走后,我就送魚某某回家了。第二次是今年8月份,我和魚某某走到麻沿隧道后面一條溝里,我脫掉魚某某的褲子和她發(fā)生性關系。第三次是今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用手機QQ和魚某某聯(lián)系后,讓她在麻沿河堤上找我,魚某某來后,我們親了會嘴后,我把她放倒在河堤上,將她褲子脫到腿腕處,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第四次是今年9月中旬,我把魚某某約出來后,用摩托車帶到麻沿路邊一片荒地上,我讓她躺下,脫去她褲子,和她發(fā)生性關系。第五次是今年9月份我將魚某某接到我家,在我房間里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第六次是今年10月5日晚在麻沿供銷社招待所二樓一個房間和魚某某住了一晚上,并和她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

上列證據(jù)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無視國法,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駱某2辯稱其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經查,其強奸被害人的事實有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在卷證實,又有被害人的指控相印證。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關于被告人駱某1、燕某4及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4周歲的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駱某1的供述證實他知道被害人是小學學生,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年齡小,身體沒有發(fā)育成熟;被告人燕某4的供述證實他知道被害人是小學六年級學生,聽楊帆給他說被害人年齡是13歲,且他辯稱和被害人一直在談戀愛,應當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況;且被害人的陳述證實被告人駱某1、燕某4知道她未滿14周歲;被告人駱某2、屈某3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之前雖然不認識被害人,但他們與其他被告人系同村人,經常在一起玩耍,應當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況。故應當認定以上四被告人對被害人未滿14周歲是明知的。其上述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駱某1、駱某2、燕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害方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身體、心理各方面未發(fā)育成熟,其對社會的認識能力有限,對性觀念、道德觀還處在認知階段,被害方不存在過錯。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各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各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駱某1在本案中強奸被害人七次(其中輪奸一次),被告人駱某2強奸被害人(輪奸)一次,被告人屈某3強奸被害人(輪奸)一次,被告人燕某4強奸被害人六次。被告人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以強奸論,應在各自行為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各被告人駱某1、屈某3、燕某4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各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案發(fā)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駱某1、駱某2、屈某3、燕某4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駱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駱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屈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燕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玉成

審判員王愛軍

人民陪審員李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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