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00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珠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可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至樅陽縣××鎮(zhèn)××村錢鋪礦業(yè)2采區(qū)2號井,趁四周無人之際,將井口附近的一捆60米長銅芯線纜盜走,隨后至附近的大壕銅礦將礦井旁廢舊小屋內(nèi)墻壁上30斤銅線盜走;2.2024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至樅陽縣××鎮(zhèn)××村大壕銅礦礦井,趁四周無人之際,將井口邊30斤銅線盜走;3.2024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張某1至樅陽縣××鎮(zhèn)××村盤山公路邊的蘇洼礦井,趁四周無人之際將存放于礦井旁小屋內(nèi)的63斤銅線盜走,隨后至大壕銅礦將井口10斤銅線盜走。經(jīng)認定,被盜線纜價值共計人民幣4939元。2024年4月13日,被告人張某1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鑒定聘請書、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害人吳某1、樂某、吳某2的陳述,證人孫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張某1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退出1捆銅芯和現(xiàn)金935元,已由樅陽縣公安局分別發(fā)還大壕銅礦礦井吳某2和蘇洼礦井吳某1。各被害人均表示不再要求張某1退賠余下違法所得,并對張某1表示諒解。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1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并已發(fā)還被害人,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