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曹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16號
2024年07月12日
K8D800小型汽車,行至阜南縣王店孜鄉(xiāng),被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曹某2體內酒精含量為155mg/100ml,后抽取其靜脈血,經鑒定:曹某2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72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曹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曹某2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
被告人曹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敬陽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