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197號
2024年07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岳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及其辯護人杜程、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陳世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被告人蔣某指使被告人鄭某某提供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28********)幫助上級犯罪分子(身份不詳)接收資金共計6萬元并取現?,F已查明其中1萬元系被害人杜某被以炒股名義詐騙款。蔣某獲利2500元,鄭某某獲利3000元(已全部退繳)。蔣某向被害人杜某退賠2萬元,鄭某某向被害人杜某退賠1萬元,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指使鄭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銀行卡接收并取現6萬元,現已查明1萬元系被詐騙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二名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蔣某具有接電話通知投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鄭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兩被告人各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蔣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蔣某具有自首、退出贓款、賠償被害人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蔣某從輕從寬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鄭某某具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并獲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在明知可能是犯罪贓款的情況下,被告人蔣某指使被告人鄭某某提供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28********)幫助上線人員(身份不詳)接收資金共計6萬元并取現,經查其中1萬元系被害人杜某被以炒股名義詐騙款。蔣某獲利2500元,鄭某某獲利3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鄭某某被抓獲歸案。蔣某、鄭某某分別向被害人杜某退賠2萬元、1萬元,均取得諒解。蔣某、鄭某某非法獲利已退繳至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自愿退賠書、收條、諒解書、單位資金收入憑證、調查評估意見書、轉賬截圖、銀行卡流水、被害人杜某的陳述、被告人蔣某、鄭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仍幫助取現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蔣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兩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退繳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對公訴機關、辯護人提出可從輕從寬處罰的公訴意見、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兩被告人居住地社區(qū)矯正機構經調查,建議對被告人蔣某適用社區(qū)矯正,對被告人鄭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雖對所居住社區(qū)有一定影響,但未發(fā)現存在重大社會危險性,經綜合考量,對公訴機關、辯護人提出可對兩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公訴意見、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從有利于接受矯正出發(fā),確定兩被告人現居住地為社區(qū)矯正執(zhí)行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千元,其余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由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直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俠軍
人民陪審員馬允池
人民陪審員俞敬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蘇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