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63號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刑訴〔202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曲治浩、檢察官助理郭彩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孫中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4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程某駕駛無號牌三輪輕便摩托車沿馬鞍山市雨山區(qū)雨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老年公寓路段時,撞到由西向東從人行橫道橫過馬路的章某1,事故造成章某1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章某1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10月16日死亡。2021年10月19日,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章某1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合并胸部損傷死亡。2021年12月9日,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22事故處理大隊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責任認定: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章某1本起事故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讓其女兒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8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程某十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是否適用緩刑,請法院結合被告人程某認罪認罰態(tài)度、后續(xù)調解賠償情況,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判罰。
被告人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孫中旗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3.被告人程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4.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在案發(fā)后已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18萬元,并墊付了醫(yī)療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程某已失去勞動能力,患有尿毒癥5期,每天需透析四次,不遵醫(yī)囑透析將有生命危險,不適宜收監(jiān)執(zhí)行。綜上,辯護人孫中旗建議對被告人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針對辯護意見,辯護人孫中旗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病歷資料一份,以證實被告人程某患有慢性腎臟病五期、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高磷血癥、腹膜炎、腎性貧血、繼發(fā)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痛風等疾病。2.收條二張、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交通事故諒解書各一張,以證實被告人程某已支付賠償款18萬元。
庭審質證時,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孫中旗對公訴機關所舉證據均不持異議;公訴機關對辯護人所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對收條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的真實性,請法庭予以核實。經審核,本院對控辯雙方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是:1.公訴機關所舉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依法予以認定。2.辯護人提交的病歷資料真實、合法,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依法不予認定。3.辯護人提交的收條真實、合法,證實被告人程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與本案量刑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依法予以認定。4.辯護人提交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交通事故諒解書系原辦案民警(已判刑)偽造,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4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程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沿馬鞍山市雨山區(qū)雨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老年公寓路段時,撞到由西向東經人行橫道橫過馬路的被害人章某1(男),致章某1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章某1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10月16日死亡,歿年81歲。同年10月19日,經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章某1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合并胸部損傷死亡。同年12月9日,經公安機關認定,程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章某1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讓女兒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8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質證并經認證的事件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過、病歷資料、安徽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安徽省居民死亡殯葬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賬戶對賬單、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相關書證,證人章某2、周某、曹某的證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害人章某1近親屬就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向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24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與被害人章某1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程某于調解書生效當日賠償竇某、章某2、章某3、章某4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不包括之前程某已支付的18萬元賠償金);雙方就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再無其他爭議。被告人程某已支付上述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章某1近親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主動讓親屬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自首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維麗
人民陪審員張本強
人民陪審員邰華華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