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趙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98號
2024年07月09日
2023年02月19日21時10分許,趙某2酒后駕駛皖KB××**小型轎車行駛到阜南縣地城鎮(zhèn)X048縣被阜南縣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F(xiàn)場對趙某2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0mg/100mL。后抽血送檢,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2血液酒精含量為139.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6月16日23時許,城南派出所接舉報稱趙某2酒后駕駛機動車。辦案民警在鹿城鎮(zhèn)城西社區(qū)任園任一隊路段攔停趙某2駕駛的皖KB××**小型轎車。趙某2現(xiàn)場未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抽血送檢,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2血液酒精含量為208.O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09月05日00時36分許,趙某2酒后駕駛皖KB××**小型轎車行駛到阜南縣X057縣道公橋鄉(xiāng)被阜南縣交管大隊執(zhí)勤交警查獲?,F(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95mg/100mL。后抽血送檢,經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2血液酒精含量為105.7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趙某2多次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趙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趙某2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趙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趙某2多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趙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敬陽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