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11號
2024年06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8日19時45分許,被告人夏某1酒后駕駛皖B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無城鎮(zhèn)政府大轉盤路段處撞到路中花壇中,被民警現場查獲,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64mg/100mL。經鑒定,案發(fā)時夏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8.42mg/100ml。經認定,夏某1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夏某1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處罰,本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均予以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4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俊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