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宜川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陜0630刑初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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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檢察院以陜宜檢刑訴(2016)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1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王延玲、袁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15時許,被告人呂某1從宜川縣體育場工地回到其位于南寺灣王某某院子的出租房內(nèi),趁住同一院子的被害人李某到其家中玩耍之際,采用哄騙手段,扣摸被害人生殖器,并企圖用自己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因被害人系幼女生殖器太小無法插入而未得逞。受害人李某在宜川縣醫(yī)院被診斷為外陰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1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呂某1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5時許,被告人呂某1從宜川縣體育場工地回到其位于南寺灣王某某院子的出租房內(nèi),趁住同一院子的被害人李某到其家中玩耍之際,采用哄騙手段,扣摸被害人生殖器,用自己的生殖器接觸到被害人生殖器,并插入一截。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9月出生。2015年11月7日,被害人被宜川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處女膜完整,診斷為外陰炎。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偵破經(jīng)過各一份,證明本案案件來源為被害人家屬報案,被告人的到案方式為抓獲。
2、證人李某某證明,李某某系被害人李某外婆。2015年11月7日下午14時左右,李某某去隔壁院子里面諞話去了,被害人李某在她們院子里玩耍。大約過了一個小時(15時左右),李某某回到她們院子叫李某的名字找李某,李某從呂某1房間跑了出來。李某給李某某說那個房子的爺爺親她了,把舌頭伸到她的嘴里,把她的褲子脫了,還用手扣她下面,說那個爺爺也把褲子脫了,壓在她的身上上下來回動。李某某聽李某說完后就進去問了呂某1,呂某1什么也沒說。李某某就打電話報警了,過了一會警察就把呂某1帶走了。
3、證人呂某證明,他系被告人侄子。2015年10月9日,他租住在宜川縣南寺灣渭清路附近王某某院內(nèi)。他最近在村里住著,被告人在宜川縣打工,其一個人在他租的房子住著。
4、被害人李某陳述,2015年11月7日下午,她在她外婆家院子里玩時下雨了,她便跑到大門第一個房間的呂某1家里。她從背的小皮包里找出三個“寶”和呂某1在地上玩,呂某1說誰輸了就讓贏的那個人欺負。她第一次贏了,就在呂某1肚子上面輕輕打了一下。后來她贏了呂某1就賴她,呂某1把她褲子脫了摸她腿下面,還摸了她屁股,還親她。呂某1把她腿分開,用自己尿尿的地方動她尿尿的地方,呂某1上下動了好幾下,把她都弄疼了。過了一會,呂某1把褲子穿上,把她放開了,她就把褲子也拉起來。她聽見外婆叫她,她就出去了。
5、被告人呂某1供述,2015年11月7日下午3點左右,他從南寺灣往家里走,鄰居家的小女孩背著書包找外婆沒找見也往回走。他在前面走,那女孩在他后面,那會雨下大了,小女孩家里沒人,他把門開開小女孩就跟著進來了。小女孩從書包掏出來三個“寶”讓他一塊玩,他看見女孩長的漂亮,就說誰輸了就讓對方在身上摸一下,他們就開始玩“寶”。小女孩第一次贏了在他肚子上摸了一下,然后繼續(xù)玩。他第二次贏了,他把右手伸進女孩的褲子,在女孩的陰道處摸了一下。他說讓他親一下,那女孩說:“你親我就咬你”。當時那女孩在地上站著,他就半蹲著把女孩摟在懷里,在女孩嘴上親了幾下,那女孩真的在他嘴上咬了一口,把他咬疼了。他當時有些沖動,想和女孩發(fā)生性關系。他先把女孩的褲子脫到膝蓋處,用右手伸到女孩的下身在女孩的陰道上摳摸了幾下。他把生殖器往女孩的陰道里塞,塞了一截塞不進去。他讓女孩把褲子穿上,女孩的外婆在院子里叫女孩的名字,女孩聽見后答應了一聲就出去了。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證明,被告人呂某1為成年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7、宜川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各一份證明,2015年11月7日,被害人在宜川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處女膜完整,被診斷為外陰炎。
8、照片4張證明,被告人呂某1外貌特征及其作案現(xiàn)場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能夠相互印證,且證據(jù)來源合法,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1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通過哄騙手段與其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1犯強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1強奸幼女,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呂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呂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又6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金江
代理審判員鄭偉龍
人民陪審員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白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