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79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9日22時7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KA××**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路:七里長溝路至西湖大道路段時,發(fā)現(xiàn)前面有交警在設卡查酒駕,王某某靠邊停車后,迅速下車逃跑逃避檢查,后被追趕上來的交警在路邊草叢中抓獲,隨后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9mg/100ml,隨即交警將王某某帶至阜陽市民生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2023年9月13日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皖明德司鑒〔2023〕毒物鑒字第363號)鑒定,王某某案發(fā)時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19.8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拘留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駕駛員及車輛信息查詢清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劉某的證言、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逃避交警檢查后被抓獲,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逃避檢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斐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湯寶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