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190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濤,檢察官助理胡囡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楊某1前往合肥市將自己名下尾號4173潁泉農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684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該卡在出借期間又新開一個尾號為8801的2類賬戶)及身份證、手機提供給上線使用,在行駛的轎車中提供人臉識別協(xié)助操作轉賬。經查,涉案銀行卡流入的不明資金達31萬余元,其中關聯(lián)八名被害人被騙資金分別為嚴正7600元、黃某7790元、劉某47260元、楊某23400元、盧某6680元、李星辰4845元、姚某6710元、張某9820元,以上合計114105元,楊某1非法獲利13489元。案發(fā)后,楊某1家人在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退贓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表、微信交易明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退款憑證等書證;被害人嚴正、黃某、劉某、楊某、盧某、李某、姚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和辯解;電子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明知所轉移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銀行卡并協(xié)助提供刷臉轉賬,使得犯罪所形成的違法財產狀態(tài)得以維持、存續(xù),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銀行卡查實涉詐資金達十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提供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并協(xié)助刷臉認證,幫助上游犯罪接收轉移涉詐資金,結合被告人與上線的聯(lián)系途徑,接頭地點,協(xié)助刷臉驗證的時間,當時所處的環(huán)境及約定的獲利方式,可推定被告人對資金性質有明確認知。被告人協(xié)助他人轉移非法資金,處于網(wǎng)絡詐騙黑灰產業(yè)鏈的底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靜

